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校長用心辦學,提昇學校經營績效,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現任公立、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部
輔導在案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校長(以下簡稱校長
)。
三、校長領導卓越獎每二年辦理一次,並分組如下:
(一)高中職組。
(二)國中組。
(三)國小組。
前項各組給獎名額,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狀況及施政重點決定。
四、參選校長最近四年校長職務考核均應列甲等(無考核者免列),且最
近十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並應符
合下列受獎條件之一:
(一)具卓越之校務領導能力,能實現學校發展目標者。
(二)依教育政策擬訂辦學方案,具有具體成效者。
參選校長應能營造和諧之學校氣氛及成員合作奉獻之學校文化。
五、評選分下列二階段辦理:
(一)初選:以書面審查為原則,高中職組(含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高中
職、完全中學、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劃分為臺北市
、高雄市、新北市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四區,由各區就主動參
選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薦之各校長評選後,推薦參加複選;國中
組、國小組(含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小)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就主動參選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薦之各校長評選
後,推薦參加複選。
(二)複選:以發表會審查並參考實地觀察紀錄為原則,由本部評選後核
定。本部得委託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
參選校長未達獎勵標準時,得以從缺方式處理。
六、辦理初選機關依前點推薦之校長人數如下:
(一)國小組校長:每直轄市、縣(市)五十人以下得推薦一人;五十一
人至一百人得推薦二人;一百零一人至二百人得推薦三人;二百零
一人以上得推薦四人。
(二)國中組校長:每直轄市、縣(市)三十五人以下得推薦一人;三十
六人至七十人得推薦二人;七十一人以上得推薦三人。
(三)高中職組校長:劃分為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及本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四區,各區並依主管校數之校長人數比例分配,即高中職校
長人數二十人以下得推薦一人;二十一人以上,每增加滿二十人得
增加推薦一人,至多以推薦十四人為限。
七、初選及複選機關辦理評選應組成評選小組。評選小組委員應包括辦理
機關代表、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主管代表、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及社
會公正人士等,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評選標準,由初選、複選機
關定之。
八、評選小組審議推薦案件,得參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得至參選校長之學
校進行實地審查或請參選校長至指定地點進行簡報。
各小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經核定獲頒領導卓越獎之校長,由本部公開表揚,頒給獎座及獎金新
臺幣二十萬元。提供獲獎校長從事辦學考察、研究發展補助金、協助
弱勢學生之公益用途或其他學校事務之用途。
本部表揚領導卓越獎之校長,以未依本要點獲獎者為限。
十、主管機關對所遴薦人員,在本部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特殊事件發
生,應隨時函知本部。主管機關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
應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座及獎金應予追繳。
十一、辦理評選之機關,得另定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