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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經費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縮短大專校院學生畢業與就
  業間連結之平台落差,建立產學合作創業就業機制,結合各部會產業發展
  之資源,引導大專校院學生就業機會,實施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以
  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計畫分二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由設有育成單位公私立大專校院提出補助申請,並經審查
    通過,給予補助。

  (二)第二階段:採創業競賽方式辦理,競賽方式依本署大專畢業生創業服
    務計畫創業競賽規定辦理。

三、第一階段申請作業:

  (一)申請對象:

    1、設有育成單位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2、創業團隊由各大專校院畢業生至少三人組成,其中應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員為近五學年度(應屆及前四學年度)畢業生,每人以參
      與一組團隊為限。各團隊之代表人應為近五學年度畢業者;其相
      關資格如下:

      (1)申請計畫之創業團隊應為未曾接受本計畫之補助,且於計畫
        申請時,未申請公司行號設立者。

      (2)團隊成員均應未曾接受本計畫補助,且為本國籍人士,屬男
        性者,應役畢或免役。各成員於計畫期間應全職投入創業計
        畫。

  (二)申請方式:

    1、每校所提申請計畫以十案為限,由各校院育成單位檢具創業團隊
      營運計畫書及育成輔導計畫書各一式八份,向本署或本署指定之
      專案辦公室提出申請。

    2、除應屆畢業生之畢業證明文件至遲於七月十五日前另行送達外,
      各項申請文件應於六月十五日前,送達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
      公室,逾時、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四、第一階段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署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申請計畫
    書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及創業團隊列席報告,審查結果
    由本署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為原則。

  (二)審查項目:

    1、創業團隊計畫執行力與開發技術經驗,及學校育成輔導能力。

    2、計畫目標。

    3、產業分析、市場分析及SWOT分析。

    4、產品與服務說明及營運模式說明。

    5、計畫經費及財務規劃。

    6、預期效益。

  (三)評選原則:曾參與創業競賽或獲得產學合作各類獎項為優先擇選對象
    ,並以製造業、服務業及文化創意業等產業領域類別之申請計畫案各
    占三分之一為評選原則,本署得視報名及審查評選情形,調整各產業
    領域類別入選名額。

五、經費分配:

  (一)補助原則:

    1、第一階段:近五學年度畢業生提出創業申請計畫,經審核通過並
      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創業六個月者,依創業計畫完整性,由本
      署補助學校育成費用新臺幣十五萬元及創業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
      新臺幣三十五萬元為原則。

    2、第二階段:獲第一階段補助基本開辦費之團隊經參與本署創業競
      賽且成績績優者,本署得再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至新臺幣一百
      萬元創業開辦費。

  (二)經費編列原則:經費編列表應包括學校育成費用及創業團隊開辦費用
    ,其編列原則如下:

    1、學校育成費用得編列業務費與雜支,業務費編列項目以講座鐘點
      費、諮詢費、工讀費、印刷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等科目為原
      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另應編列至少百分之三
      十經費用於輔導創業團隊之專業業師諮詢費用。

    2、創業團隊開辦費應以整筆代收款編列於業務費項目下,並於說明
      欄位內敘明創業團隊支用項目,並以業務費、人事費及雜支為編
      列原則;其中人事費編列以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每人每月
      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業務費編列以工讀費、印刷費、國內旅
      費、短程車資、公司設立規費、材料費、租金、廣宣費、網站開
      發費等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但不得
      將補助款支用於人員獎金、國外差旅費、公關交際費、耐久性設
      備、硬體修繕等費用。

六、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第一階段補助款分二期核撥:

    1、第一期(創業團隊與學校育成單位簽約進駐,並完成公司行號籌
      備處設立申請):本期補助款計新臺幣三十五萬元,分為學校育
      成費用新臺幣十萬元及創業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新臺幣二十五萬
      元,學校應於本署正式函文送達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
      報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款。

    2、第二期(創業團隊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滿六個月):本期補助
      款計新臺幣十五萬元,分為學校育成費用新臺幣五萬元及創業團
      隊創業基本開辦費新臺幣十萬元,學校應於本署正式函文送達一
      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報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款
      

  (二)第二階段(創業競賽績優團隊)補助款分二期核撥:

    1、學校應於本署請款通知送達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送本署
      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領創業團隊創業開辦補助款百分之
      六十。

    2、獲獎團隊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滿一年,學校應於本署請款通知
      送達一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檢附相關請款文件送本署或本署指
      定之專案辦公室,請領賸餘百分之四十補助款。

  (三)經費核結:學校應於各階段第二期補助款請款作業期間備齊相關文件
    ,送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同時辦理結案。

  (四)學校應於補助款收款日一個月內,將創業團隊補助款撥付至各創業團
    隊公司行號帳戶或籌備處帳戶。

  (五)本補助之賸餘款,應全數繳回;經費核撥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計畫變更作業:

  (一)計畫變更期程:應於各階段第一期補助款申請前,送達本署或本署指
    定之專案辦公室辦理,逾時不予受理變更作業。

  (二)團隊名稱變更:以申請公司行號設立之事由辦理變更為原則,必要時
    ,得敘明理由辦理變更;已設立公司行號者名稱之變更,應敘明事由
    並檢附原公司行號撤銷等文件,始得辦理變更。

  (三)團隊人員變更:

    1、團隊代表人不得變更。但第一階段因不可歸責因素需辦理變更者
      ,得檢附原團隊代表人及成員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辦理,並以一
      次為限。

    2、團隊成員變更累計超過二分之一時,則視同計畫終止,不得辦理
      變更。但第二階段,不在此限。

八、成效檢視:本署為考核各計畫執行成果,得辦理績效評估、不定期訪視及
  相關追蹤考核事項;當年度執行成果作為本署相關經費補助之參考。

九、違規處理:受補助學校或創業團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撤銷原核定
  之補助,並得追繳已核撥款項:

  (一)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本補助或參與創業競賽。

  (二)重複申請本計畫補助。

  (三)未依補助款項撥付創業團隊。

  (四)未依本署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或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
    善。

  (五)妨礙或拒絕接受本署成效檢視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六)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並經判決確定。

  (七)其他未依規定使用本計畫各項補助款。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之補助採部分補助,應有自籌款配合。

  (二)公司行號負責人應為創業團隊代表人。

  (三)計畫經核定補助額度,即不再補助因計畫追加所涉之其他費用。

  (四)獲補助學校及創業團隊須配合本署成效檢視事項,辦理相關作業及創
    業成果宣傳。

  (五)學校應於育成輔導計畫內明定對創業團隊補助經費支用管理方式,每
    月至少召開二次以上輔導會議及查閱團隊經費使用情形;創業團隊則
    應每月提供支用憑證影本予學校,不符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學校應即
    報本署,並進行款項追繳。

  (六)學校育成單位於創業團隊接受育成輔導六個月期間,不得再向創業團
    隊收取任何育成輔導及行政費用;其非屬育成輔導費用範圍者,得由
    學校與創業團隊另行議定之。但創業競賽績優團隊繼續接受學校育成
    單位輔導契約,由學校與創業團隊雙方自行議定之。

  (七)如遇計畫終止,學校及各創業團隊應按計畫實際執行月份,由學校按
    比率繳回已核撥之補助款。

  (八)創業競賽績優團隊應繼續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一年,除不可抗拒因
    素外,在育成輔導期間內有撤銷或廢止公司行號登記之情事者,應按
    計畫實際執行月份,由學校按比率繳回已核撥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