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技專校院推動國際化之工作,對執行
績優之學校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對象:
公私立技專校院。
三、獎助原則:
(一)類別:
本獎助經費由本部依各校所報國際化辦理現況資料彙整分析後,分
績優型及進步型二種:績優型獎助金額占總獎助經費百分之六十,
以當年度各校推動國際化之績效,進行評比,擇優獎助;進步型獎
助金額占總獎助經費百分之四十,以當年度各校推動國際化之績效
與各校前一年之相對績效做比較,依進步情形進行評比,擇優獎助
。
(二)支用原則:
1.本獎助經費為經常門。
2.得用於校園環境國際化、外國學生之諮商輔導、處理外國學生事
務之專兼任助理、提升學生之英語能力、外籍講座鐘點費、招收
外國學生之宣傳文宣資料、獎助通過外語檢測、考取國際性證照
學生之考試費用及獎助學生參與海外研習等項目之支出。
3.不得支出主持人研究費、行政管理費、校內場地費、外國學生獎
學金、增聘專兼任師資經費、出國差旅費、研討會及接待外賓相
關經費。
(三)支用標準:
各用途別科目支給標準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
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四、績效指標計算:
(一)績效計算期間:填報年度之前一年八月一日至填報年度七月三十一
日止。
(二)績效指標項目及比例:
1.招收外國學生加權(占績優型或進步型獎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其計算如下:
(1)招收外國學生:指新招收(入學時間符合資料計算期間)攻讀
學位之外國學生之人數(不包括交換學生、短期語言班學生及
僑生)。
(2)本指標=全額自費生(未領取任何獎學金或學雜費減免之學生
)人數×3 +領取政府機關獎學金之學生人數×2 +補助任何
獎學金或學雜費減免之學生人數(享有學雜費減免或領取獎學
金未達學雜費總金額之學生)×2 +領取學校提供之全額獎學
金學生人數+外國學生就讀博士班人數×3 +外國學生就讀碩
士班人數×2 +外國學生就讀大學部人數。
2.教師出國留學加權(占績優型或進步型獎助經費之百分之十),
其計算如下:
(1)教師出國留學時間未滿八個月、離職退休、就讀語言學校、參
加遊學活動者,不列入計算。
(2)教師出國留學人數以出國攻讀學位者為限。
(3)本指標=教師出國留學之人數。
3.交換師生加權(占績優型或進步型獎助經費之百分之十五),其
計算如下:
(1)交換教師,指國內教師出國講學、赴國外辦理短期研習或學校
邀請國外教師來本校講學、辦理短期研習者(不包括互訪);
其講學或研習期間須超過二週。
(2)交換學生,以有修習雙方學校學分且超過四週者為限(不包括
遊學取得之學分證明或成績)。
(3)本指標=交換教師之人數+短期交換學生(四週以上)之人數
+修習雙學位(一年以上)學生數×2 。
4.學生通過外語檢定證照及考取國際性證照加權(占績優型或進步
型獎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其計算如下:
(1)英語檢定僅計算符合 CEF A2 級以上之證照,證照項目含新舊
TOEFL、TOEIC、IELTS、GEPT、CSEPT、FLPT、BULATS、Cambr-
idge Main Suite 、全民網路英語能力檢定(NETPAW)、LCC-
IEB 職場英文 EFB、通用國際英文能力分級檢定 G-TELP 、全
球英檢 GET 及其他;各校所提校外檢定項目均應經教務會議
通過,其 CEF 檢定級數之對照,以各檢定機構所之公告分級
為基準。
(2)英語檢定不包括學校自辦之外語檢定。
(3)國際性專業證照,指三個以上國家相關單位或業界認可之證照
。
(4)本指標=非外語系學生通過英語檢定(CEF B2 級以上)人數
×4 +非外語系學生通過英語檢定(CEF A2 級)人數×2 +
非外語系學生通過日語檢定(二級以上)人數×2 +非外語系
學生通過日語檢定(三級)人數+學生考取國際性證照數量×
3 +外語系學生通過英語檢定(CEF B2 級以上)人數×2 。
5.辦理外語(專業科目)授課加權(占績優型或進步型獎助經費之
百分之十),其計算如下:
(1)外語授課科目不包括外語科系及英語教學科目開設之科目。
(2)開設東南亞語言教學科目、針對外國學生開設之華文教學科目
(包括海外開班)。
(3)本指標=外語授課之專業科目數×2 +華文教學科目數(包括
海外班)+東南亞語言教學科目數。
6.與國外學術文化機構合作交流加權(占績優型或進步型獎助經費
之百分之十五),其計算如下:
(1)簽訂姊妹校合作備忘錄:包括與國外學術文化機構簽署合作交
流協議及備忘錄,僅採計簽約年度符合資料計算期間簽署合約
(不包括換約或續約)者。
(2)與國外學術文化機構簽訂學術合作交流計畫或契約(不包括互
訪)者。
(3)不包括本部補助之國際合作計畫。
(4)合作交流指標=簽訂姊妹校合作備忘錄機構數+簽訂並執行學
術合作交流計畫或契約數×2 。
7.配合政府政策,協助政府及相關單位推動技專校院國際化相關計
畫執行績優者加權(占績優型或進步型獎助經費之百分之十),
包括下列項目,並依其複雜度及困難度分別配予獎點:
(1)協助本部辦理赴友好國家舉行技職教育展(一點至三點)。
(2)協助本部進行國際化相關之調查、統計、分析及評估(二點)
。
(3)協助本部先期進行重點交流區域之開拓及引進相關資源(一點
至二點)。
(4)協助本部辦理技職教育國際研討會(一點至三點)。
(5)協助本部聯繫友好國家籌組技職教育聯盟(零點五點至二點)
。
(6)協助本部接待友好國家來訪外賓(零點五點至二點)。
(7)其他協助政府辦理推動技專校院國際化之相關事項(一點至三
點)。
五、本部依據年度預算及各校所報國際化辦理現況資料評比排序後,決定
獎助校數及獎助經費。各校獎助金額由審查委員會依各獎助項目之性
質,按下列方案核算:
(一)績優型獎助:
依各獎助學校於第一至第七項績效指標項目中得分占該項目受補助
學校總分之比例分配經費。
(二)進步型獎助:
各校各績效指標項目之數量,與前年度提出之數量相比,以增加之
指標為得分。再依各獎助學校於第一至第六項績效指標項目中得分
占該項目受補助學校總分之比例分配經費。
六、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間:依本部各年度公告期限辦理。
(二)申請程序:各校依自填項目表(如附表)填製資料表,並於前款規
定申請期間內向本部指定承辦單位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
予受理。
(三)各校於第一款規定期限前提出申請後,應依承辦單位之公告完成後
續填報作業程序,逾期或未完成填報手續者,一律不予採計。
七、審查作業:
(一)審核期限:獎助年度二月底前。
(二)審查方式:為辦理獎助經費之分配,得聘請技專校院國際化工作小
組、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及業界代表,依規定審查之。
(三)審查程序:
1.預審:由技專校院國際化工作小組進行預審各校所提資料。
2.複審:由技專校院國際合作學者專家審查確認各校所提資料後,
由國際化工作小組進行彙整分析排序工作。
3.決審:由本部召開會議審查核定獎助經費。
4.審查委員會應依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審查。
八、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各校獎助經費經核定,由本部函請各校依第三點所定獎助原則提報
支用計畫及經費明細表,經本部核定後,採一期撥付,其他有關經
費執行及結報作業,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
(二)受獎助學校應以專款專用登錄一切經費收支,不得移作他用,並提
列百分之二十之配合款(占獎助款加配合款總額之比例)。
(三)受獎助學校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辦理各項
財務及財物處理。有關所得稅及其他稅賦之扣繳責任,應由受獎助
學校負責辦理。
(四)獎助經費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五)學校應於核定獎助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將經費收支結算表併同結餘
款及全期執行成果報告函送本部核結。原始憑證應貼於粘存單,註
明科目及用途,如有英文名詞,應附註中文,經學校首長及有關人
員如主辦會計、事務採購、財物驗收或保管人等蓋章,並分類整理
裝訂成冊,存放於學校以備審計機關查核。
(六)為嚴格監督獎助經費之執行績效,全程執行結束後若有結餘款,應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經費之執行
率並列為次年度核列相關獎助經費之參考。
九、獎助成效考核:
(一)受獎助學校應於獎助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建置成果網站,以分享
執行成果。
(二)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與帳目,如發現學校執
行不實,除要求執行學校限期改進外,並得追繳已撥之獎助經費。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各受獎助學校不得向其他機關申請相同性質之獎助,如有違反情事,
本部得追繳已撥付之獎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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