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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儘後召集作業要點
民國 92 年 06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本要點依召集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經核准招生者之在學學生,具有後
    備軍人身分,得依本要點申請儘後召集。


三  符合申請儘後召集之在學學生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入學之同時,另以
    書面通知 (參照附件一) 學生於註冊入學時,繳驗退伍 (結訓) 證明
    及身分證影本,交由學校辦理儘後召集申請。


四  各專科以上學校當學年度考取之新生 (含研究生、轉學生) 應於學期
    入學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依申請儘後召集之學生戶籍地 (直轄市、
    縣【市】) 分別繕造儘後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三份 (格式如附件二) ,
    函送直轄市、縣 (市) 後備司令部申請儘後召集,其有效期限至其預
    定畢業年度之十月十五日止。


五  直轄市、縣 (市) 後備司令部接到學校造送之儘後召集申請處理名冊
    ,經查符合申請儘後召集情形者,將名冊一份送還原申請學校,對不
    得申請儘後召集者於備考欄註明。儘後召集申請學校對未核准之學生
    ,得於接到核定通知後三十日內申請複核。


六  經核准儘後召集之學生,延長修業年限者,學校應於十月二十日前繕
    造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名冊 (格式如附件三) ,送直轄市、縣 (市) 後
    備司令部,繼續辦理儘後召集。
    前項學生復學、轉學而影響原核准修業年限者,均應重新辦理儘後召
    集。


七  應受召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儘後召集:
 (一) 專科以上就讀之學生,研究生逾四十歲、醫科 (牙科) 學生逾三十
      七歲、其他各科系學生逾三十五歲。
 (二) 就讀之學生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名額以外之超額者,或學籍未
      經核定有案者,屬於旁聽生、選讀生者。
 (三) 已在專科學校、獨立院校或大學畢業,而重行就讀專科學校、獨立
      院校或大學屬於平讀或降讀性質者。
 (四) 在校應升級,仍肄業原科系原年級 (即留級) 或降級者。但該項學
      生如屬轉入性質不相同科系就讀者,得准予一次為限。
 (五) 甲校應升級,轉入乙校性質相同科系,仍肄業原年級或降級者,但
      該項學生如屬轉入性質不相同之科系就讀者,得准予一次為限。
 (六) 在學期間已逾法定修業期限二年以上者;但博士班研究生得准予延
      長為四年。
 (七) 因病停役期間就讀大專院校者。


八  經核准儘後召集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儘後召集原因消滅:
 (一) 畢業。
 (二) 休學、退學、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
    前項第一款之學生 (不含第一學期) 免造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名冊。
    第一項第二款休學、退學、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之學生,其肄業之
    學校應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繕造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名冊 (格式
    如附件四) ,通知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 (市) 後備司令部註銷其儘
    後召集核准。


九  協調配合事項:
 (一) 依據召集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實施動員召集
      或臨時召集之際,於國防軍事上有必要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人員時
      ,應先召集列為儘後召集人員,其次召集列為逐次召集人員。
 (二)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休學、退學、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辦理離校手
      續時,須經學生兵役業務承辦人簽名或蓋章。
 (三) 各校承辦學生儘後召集業務人員,務須恪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
      ,以免觸犯刑章。
 (四) 各學校對此項申請儘後召集業務人員,應力求人事安定。
 (五) 各直轄市、縣 (市) 後備司令部每年五月底前應對轄內各專科以上
      學校就儘後召集辦理情形及核准儘後召集學生其學籍核定情形,實
      施輔導訪問及資料清查,如有違法不實之情事,註銷其儘後召集及
      依法追究責任。
 (六) 為便利儘後召集作業,由本部印製專科以上學校一覽表送請國防部
      後備司令部轉發至直轄市、縣 (市) 後備司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