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執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相關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高
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諮詢教師設置相關
規定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以下簡稱節數標準
),所新增之鐘點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新增鐘點費,指學校適用課綱之班級實施課程教學增加教
師授課、指導,及減授課程諮詢教師、課程諮詢教師召集人(以下簡
稱召集人)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以下簡稱基本節數)或依節數標準所
定教師基本節數調降、協辦行政教師減授基本節數,所增加之鐘點費
。
前項新增鐘點費,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規
定支給。但授課或指導教師為大專校院教師者,依公立大專校院兼任
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規定,支給其鐘點費。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部定必修課程新增鐘點費:
1、各類型學校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三科目:採班群實施適性分組
教學增加教師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以該科目原應支出
鐘點費之零點五倍為限。
2、普通型學校自然科學探究與實作課程:實施跨科目協同教學增加
不同科目教師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以該課程原應支出
鐘點費之一倍為限。
3、技術型學校之社會、自然科學與藝術領域:實施各該領域跨科之
統整型、探究型或實作型課程,增加不同科目教師授課之鐘點費
;其補助之金額,以該課程原應支出鐘點費之一倍為限。
4、學校設有專業群、科之實習科目:實施分組教學增加教師授課之
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以該課程原應支出鐘點費之一倍為限。
(二)校訂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新增鐘點費:
下列各目補助之總金額,以學校適用課綱之班級所開設校訂必修課程
及選修課程之總節數原應支出鐘點費之一倍為限:
1、普通型學校、綜合型學校及單科型學校採班群開課增加教師授課
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以該班群原應支出鐘點費之零點五倍
為限。
2、技術型學校及綜合型學校開設學生應修習學分數一點二倍至一點
五倍之選修課程增加教師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以學生
應修習學分數之課程原應支出鐘點費之零點五倍為限。
3、技術型學校、綜合型學校開設專題實作課程及綜合型學校專門學
程之實習科目實施分組教學增加教師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
額,以該課程原應支出鐘點費之一倍為限。
4、學校於一般科目開設跨領域或跨科目專題類與統整課程增加不同
領域或科目教師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以該課程原應支
出鐘點費之一倍為限。
(三)彈性學習時間新增鐘點費:規劃學生自主學習、選手培訓、充實(
增廣)教學、補強性教學及學校特色活動增加教師授課或指導之鐘
點費;其補助之金額,以學校適用課綱之班級所規劃之彈性學習時
間節數原應支出鐘點費之零點五倍為限。
(四)設置課程諮詢教師、召集人新增鐘點費: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諮詢
教師設置要點所定課程諮詢教師、召集人減授基本節數而增加之鐘
點費。
(五)教師基本節數調降新增鐘點費:國立學校依節數標準第二條及第五
條所定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基本節數調降而增加之鐘點
費。
(六)協辦行政教師減授基本節數新增鐘點費:國立學校依節數標準第八
條所定協辦行政教師減授基本節數而增加之鐘點費。
私立學校以補助前項第二款選修課程及第四款之新增鐘點費為限。
學校因特殊情形,經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四款所定補助基準之限制。
四、依本要點之申請、審查、請款及補助比率如下:
(一)申請:
1、學校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者,應依本署規定,檢具新
增鐘點費需求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主管之學校,報各該地方政府彙整列冊,向本署申請補助,教育
部主管之學校,逕向本署申請補助。
2、國立學校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者,應依本署規定,檢
具新增鐘點費需求表,逕向本署申請補助。
(二)審查: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審查前款申請。審查通過者,由本署視年
度預算核定補助金額,未通過者,不予補助。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
由本署通知地方政府轉知審查結果;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由本署逕行
通知審查結果。
(三)請款: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由地方政府彙整列冊並檢附領據向本署
請款;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檢附領據向本署請款。
(四)補助比率:
1、教育部主管之國立學校,依第二款審查核定之金額,全額補助。
2、地方政府主管之公立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之規定,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針對第二款審查核定之金額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
,百分之八十二,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者,百分之八
十六,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3、私立學校,最高補助比率為審查核定之金額百分之八十。
五、本署及地方政府得不定期訪視學校執行績效;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
者專案查核,作為下次補助之參考。
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核撥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