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學校競技運動發展政策,鼓
勵地方政府發展特色運動項目,及落實基層運動選手系統化培訓體制,以
強化運動選手培訓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方式:
(一)各地方政府得配合地方發展特色,就本署指定之重點運動項目,至多
擇定二項,提出區域性人才培育體系建置計畫向本署申請補助。
(二)前款重點運動項目,由本署邀請學者專家研商指定,並得逐年調整。
三、補助對象:各地方政府。
四、申請計畫應依運動項目分案撰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地方政府發展特色運動項目之優劣勢分析。
(二)各級學校(國小、國中、高中)區域中心培訓基地之配置,及協助輔
導工作之大專校院;其包括體育班及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設置情形。
(三)輔導網之建置(包括課輔、科研、醫學及營養)。
(四)選手升學進路分析,包括升學方式(免基測入學、甄選、單獨招生等
)。
(五)選手生活輔導及課業輔導計畫。
(六)中長程培訓計畫(含預期效益)。
(七)場館設備條件。
(八)地方政府近三年相關預算與年度培訓相關預算。
(九)近三年運動成績。
(十)單位行政組織、指導人員資料及執掌分配。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時間:於本署公告之申請期間內,將計畫書及經費概算(格式如
附件)函送本署提出申請。
(二)申請單位:各地方政府。
(三)由本署成立審查小組,就計畫書進行審查,依審查成績排序核定年度
補助對象。
(四)計畫書內容及配分:
1、區域中心培訓基地之建置: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三十。
2、輔導網之建置(包括課輔、科研及醫療):配分比率為百分之十
。
3、中長程培訓計畫: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4、區域中心(包括食、宿、生活輔導員)、場館設備條件:配分比
率為百分之十。
5、地方政府近三年相關預算:配分比率為百分之十。
6、近三年運動成績: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經本署核定之重點項目區域運動人才培育體系,本署予以考量補助其訓練
計畫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一)經常門:教練費、課業輔導費、選手營養費、國內外移地訓練費、參
賽經費、消耗性器材費及科研輔導費等項目,其中消耗性器材費用,
每件單價補助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每案每一年度最高以補助新臺
幣三百萬元為原則。
(二)資本門:本署得視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補助輔導網、區域中心培訓
基地整建運動場地及購置器材設備。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各項經費應依申請補助項目使用,各項經費請撥、支用
、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八、預期效益:發展地方政府重點運動種類及項目,整合國小、國中、高中,
發展區域運動人才培訓體系,激發運動潛能,提升技術水準。
九、督導與訪視:本署為瞭解地方政府建置重點項目區域運動人才培育體系之
辦理績效,應辦理實地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