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高級中學第二外語教育第二期五年計
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健全高級中學第二外語教育環境,兼顧平衡城鄉差距,全面推動高
級中學第二外語教學。
(二)提昇高級中學第二外語教育之質與量。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二)本部轄屬之國立及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
四、補助內容及基準:
(一)補助內容:本案僅補助教師授課鐘點費,必要時,得依國內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規定酌予補助交通費,所聘教師應具備授課課程之專長
,並依下列順序聘用之:
1.具有高中教師證之教師。
2.具有大專院校以上教師資格之教師。
3.符合就業服務法之外籍教師。
4.因學校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第二外語教師。
(二)補助基準:
1.直轄市立、國立及私立高級中學:依學校實際聘用師資等級及開
班數,每校補助所報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且每學年度最高以
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2.縣(市)立高級中學:依各校所提計畫,及學校實際聘用師資等
級及開班數核給。
3.申請補助案經審查計畫之內容後,參酌下列事項核定補助額度:
(1)歷年開設第二外語選修課程情形。
(2)平衡城鄉差距。
(3)當學年度新開設第二外語選修課程。
(4)當學年度開設新語種之第二外語選修課程。
(5)前一學年度補助款執行率。
(6)前一學年度辦理核結之情形。
4.本案之補助應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
規定辦理。
5.本部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
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本案之補助額度。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直轄市立及縣(市)立高級中學:
1.各校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報下學年度申
請計畫(格式如附件一)。
2.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審查各校所提計畫,敘明相關初審意見並
排定優先順序後(格式如附件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底前報
本部複審。
3.本部依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送之申請案,進行複審,並依該年
度總補助經費分配數,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一次核定一學年補
助各校金額。
(二)本部轄屬之國立及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
1.各校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本部中部辦公室提報下學年度申請
計畫(格式如附件一)。
2.本部中部辦公室應審查各校所提計畫,敘明相關初審意見並排定
優先順序後(格式如附件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報本部中
等教育司複審。
3.本部中等教育司依中部辦公室所送之申請案,進行複審,並依該
年度總補助經費分配數,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一次核定一學年
補助各校金額。
六、經費請撥與核結:
(一)經費請撥:
1.直轄市立及縣(市)立高級中學:本部於審查完畢後,通知各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款,上學期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請款
,下學期應於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請款。請款時需檢附當年度配合
補助款相關證明,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並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
2.本部轄屬之國立及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本部中等教育司於審
查完畢後,通知各校請款,上學期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請款,下學期應於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請款。
(二)經費核結作業:
1.直轄市立及縣(市)立高級中學: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學
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備文檢送彙整後之各校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三)及收支
結算表送本部辦理結案。
2.本部轄屬之國立及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各校應於每學年度結
束後一個月內,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備文檢送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三)及收支結算表至本部中部辦
公室;本部中部辦公室彙整及審查各校所送資料後無誤後,轉送
本部中等教育司辦理結案。
(三)本項經費之編列、執行及核結,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本部中部辦公室應將補助高級中學開設課程
經費列入督學抽訪、清查項目,確實考核。
(二)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經查有不實者,補助款應
予追回繳庫。
八、各高級中學及執行單位相關人員辦理第二外語教育績優者,由本部函
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敘獎。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