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學前教保服務品
質,使學齡前幼兒得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項目、學前教保工作之實施內容、核定基準及支應項目如下表: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署指定日期前,依補助基準及
辦理原則,提列年度計畫及經費需求報本署審查;逾期提報或未能配
合本署教保政策者,不予補助。
(二)審查:各補助項目由本署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計畫及經費
需求,辦理書面審查及經費核定。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計畫內容及規定
時程辦理。
(二)本要點除第三點第五項補助項目外,其餘各項補助款應納入地方預算
。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未能
於規定辦理時間內完成核結作業者,應於規定執行完竣時間一個月前
,備文報本署申請經費展延。
(四)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核定內容執行。
六、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本署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實際執行情況,必要
時得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計畫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
抽訪,發現問題時並督導改善。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果得作為往後年度核定補助款之依
據,執行成果欠佳者,本署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年度
補助額度。
七、注意事項:
(一)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
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
(二)本署得於教保目的之範圍內,無償重製及使用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
講義、教材或軟體。
(三)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
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