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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原住民教育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八條。

二、目的:拓展原住民終身學習機會,關懷原住民兒童、青少年、婦女及中高
  齡者之成長教育,加強原住民家庭教育及原住民女性性別意識培力,維護
  與發揚原住民語文教育推廣,推展原住民教育相關議題之學術性活動。

三、補助對象: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協調輔導下列相關機關(構)、學
  校及民間團體依其權責規劃策辦活動,予以補助: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二)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關(構)。

  (三)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四)大專校院。

四、補助內涵:

  (一)原住民終身學習活動,包括下列項目:

    1、原住民終身教育、社區教育、社區婦女教育、女性性別意識培力
      及交通安全教育等活動。

    2、原住民家庭教育推廣活動、諮詢輔導、專業培訓或研討及宣導等
      活動。

    3、原住民中高齡者教育活動。

    4、原住民語文教育推廣活動。

  (二)以原住民教育相關議題規劃之學術性活動,包括下列項目:

    1、辦理原住民教育研究發展、行政研習活動。

    2、本部指定之原住民教育議題項目。

  各機關(構)、學校及民間團體得就前項各款所定推動項目選擇辦理。

五、補助原則:

  (一)對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辦理。

  (二)對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關(構)之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三)對民間團體之補助,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原住民終身學習活動,每案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且每年度至多
    補助原住民終身學習活動二案。但原住民語文教育推廣活動每案以新
    臺幣九萬元為限。

  (四)大專校院以申請辦理原住民教育相關議題規劃之學術性活動為限,視
    計畫內容及經費項目,核予部分補助,每案以補助新臺幣以十萬元為
    上限;其因本部政策規劃需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者,得經專案會議核
    准其補助額度。

六、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
  業務費及雜支)為主,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按實際需求核給,且申請本部補助,應以一次一案
  方式辦理: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關(
    構):其申請補助之經費項目,應依規定核實編列申請。直轄市政府
    教育局及縣(市)政府配合本部指定政策之計畫得編列資本門。

  (二)民間團體:原住民家庭教育及中高齡者教育活動,以補助講師鐘點費
    、材料費、講義資料費、場地布置費(包括舞臺)、器材租借費、臨
    時托育費(依工作費標準支給)為限;原住民語文教育推廣活動,以
    補助講師鐘點費、材料費、講義資料費、出席費、稿費、資料蒐集費
    為限。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原住民終身學習活動:原住民終身學習活動:各申請單位應依下列規
    定,檢附申請表件、計畫書(應敍明向學員收費及其他單位贊助之經
    費)、經費申請表及民間團體立案證明影本,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
    為憑),以正式公文向本部(終身教育司)申請。申請資料不全或逾
    期者,不予受理:

    1、申請作業

     (1)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A、學習型城鄉計畫、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計畫及年度推展社
         區婦女教育計畫,依本部公告內容及所定計畫申請期程為

         準。

       B、社會童軍教育活動每年申請一次,以四案為限,並於每年
         三月三十一日前,檢送社會童軍教育活動申請表件一式八
         份,向本部申請。

       C、年度家庭教育計畫(包括家庭共學):依本部規定期限,
         整合所屬學校資源,完成轄內必要之初審後,研擬年度家
         庭教育工作計畫及經費申請表,向本部申請,一年以申請
         一次為限(經、資門申請分計),本部不受理個別學校申
         請。

       D、年度推動樂齡學習工作計畫:

         a、各鄉(鎮、市、區)樂齡學習中心: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評估申請各鄉(鎮、市、區)樂齡學習中心
           單位資格(含優質之續辦樂齡學習中心、各鄉(鎮、
           市、區)公所、公共圖書館、以日間有剩餘教室之各
           級學校、具備執行能力之立案民間團體),遴選並評
           估具備一樓或有電梯可抵達之獨立空間,且該空間鄰
           近廁所、通風良好、光線充足及無障礙,並符合相關
           安全規定者,得優先申請。申請單位應備妥書面資料
           ,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時間截止前,向直轄
           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b、直轄市、縣(市)樂齡學習示範中心: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評估轄屬樂齡學習中心近二年執行績效、
           其組織能力佳、有獨立空間、理念與配合度高,且歷
           年評鑑績效良好。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本部申
           請成立「直轄市、縣(市)樂齡學習示範中心」。

         c、初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樂齡學習中心及樂
           齡學習示範中心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之妥適性、經費需
           求及辦理期程等,邀請高齡教育相關學者專家進行初
           審,並於本部公告規定時間內,將計畫函送本部。

       E、推動臺灣母語日計畫及本國語文教育,應依本部規定期限
         ,研擬工作計畫及經費申請表,向本部申請。

     (2)民間團體、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關(構):

       A、原住民社區、童軍、婦女、女性性別意識培力、終身學習
         、社區大學、交通安全教育及語文教育推廣活動申請期間
         ,分二階段受理:

         a、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每次申請至多二案。

         b、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六
           月三十日受理申請。

       B、原住民家庭教育及中高齡者教育申請期間,分四階段受理
         

         a、每年一月至三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
           三十日受理申請。

         b、每年四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二月一日至二十
           八日(閏年為二十九日)受理申請。

         c、每年七月至九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三十
           一日受理申請。

         d、每年十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八月一日至三
           十一日受理申請。

    2、審查作業:

     (1)於前目所定申請期間截止後,依書面審查、交審查會議或送請
       專家學者審查後,依行政程序核定。

     (2)「各直轄市、縣(市)樂齡學習工作」計畫,並得視情況邀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簡報。

     (3)申辦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案,得於現場勘查後,決定是否補助
       

    3、審查原則:

     (1)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就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果效益與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
       缺點等進行審查。

     (2)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A、已獲本部其他補助。

       B、申請計畫內容不符本要點規定、內涵欠詳實。

       C、前一年度或前次本部補助計畫,未依計畫內容、補助經費
         項目執行、過去辦理情形未依規定提報成果資料或未配合
         審查結果辦理,或執行成效不彰。

       D、逾期申請。

       E、原住民休閒旅遊性質之活動、例行性之會務及童軍慶祝活
         動。

       F、原住民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申請補助項目所需金額過大,
         或施作期程長而無法於該年度內執行完畢。

  (二)辦理原住民教育相關議題規劃之學術性活動:

    1、申請作業:應於活動舉辦日前三個月前備文並檢具活動計畫書向
      本部(綜合規劃司)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審查作業:由本部綜合規劃司會同相關單位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
      內容之創發性、效益性、可行性與規模進行書面審查,及徵詢相
      關單位意見後,決定補助與否及補助額度,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
      請單位。表件不全或其內容不盡詳實者,不予受理。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之單位,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核撥結報事宜。

  (二)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
    變更計畫。如因經費以外之因素致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應於執行前
    報本部核准,並於本部同意變更後,始得變更。

  (三)經費之支用及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其應於
    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備文檢附成果報告表(含照片)、本部計
    畫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資料,
    辦理結報事宜。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1、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依本要點受理補助計畫,應依
      本部規定之成果表件格式報送,按月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
      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行效益等,供本部進行成效考核。

    2、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同意者,或補助款帳
      目不明確者,除督導改進外,酌減下年度補助經費。

    3、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
      有關規定辦理表揚,本部並得另定獎勵措施,從優核給下年度補
      助額度。

    4、受本部補助設備費之各承辦單位所成立之樂齡學習中心,如未能
      續辦,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應於一個月內,令其
      繳回原購置之可移動之資本門及設備物品,並移置其他樂齡學習
      中心續用。

    5、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倘於年度結束時,總經費
      未執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並於次一年度扣減賸餘款相對數額之補助經費。

  (二)受補助機關團體應提報活動成果送本部審查,必要時本部得實地訪視
    ,其審查結果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函請其加強改進外,並錄案列入下
    一申請案減列補助款或不予補助之依據;審查結果績優者依有關規定
    辦理表揚。

  (三)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關
    (構)各項辦理成果,列為本部統合視導及相關評鑑等之考核項目。

  (四)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會計單位,實地訪視受補助單位或書面審查其
    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未依計畫內容辦理、執行成效
    不彰或未依計畫經費項目執行者,停止補助。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時
    ,應於事前通知本部。

  (二)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相片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受補
    助單位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
    、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及終身學習推動單位教學及學習之
    用。

  (三)受補助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
    究機關(構),以學校教師為培訓對象者,應於相關培訓活動報名前
    ,將訊息登錄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中心資訊網,並落實教師進修登錄
        制度。

  (四)各單位在學習空間規劃應考量如女性學員參與比例較高時,應有友善
    性別之措施,例如提供女性隱私空間之使用比例,以建立友善學習環
    境。

  (五)各單位執行原住民高齡教育研習,應優先使用本部研發之教材,各級
    政府得視需要結合學者專家及具教學實務經驗者研發相關教材,教師
    亦得自編教材。

  (六)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相關成果報告公開之資料,應不包括
    參加學員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聯繫電話及地址等涉及個人之資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