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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0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獎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規劃方案,落實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三○六九次院會決議及高中高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 配合國家經濟建設發展需求,培育基礎產業人力。

() 培育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就業人才。

() 連結產業界人力需求,提供學生進修及就業機會。

三、名詞定義:產業特殊需求類科指該類科具有下列二種以上情形者:

() 產業結構中,屬於傳統、重要、基礎之行職業,具有急迫需求或轉型困難。

() 產業人力傳承困難,恐有人力斷層之疑慮。

() 學生就讀意願或就業意願較低。

() 設備投資成本高。

四、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辦理範圍:依據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定義,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視年度經費預算及產業需求,先就下列類科辦理,並視辦理成效及實際情況逐年調整:

() 機械群:模具科、鑄造科、板金科、機械木模科及配管科。

() 動力機械群:重機科及農業機械科。

() 化工群:紡織科及染整科。

() 設計群:家具木工科。

() 土木與建築群:土木科。

() 農業群:農場經營科、野生動物保育科、畜產保健科及森林科。

() 食品群:水產食品科。

() 海事群:航海科及輪機科。

() 水產群:漁業科及水產養殖科。

五、辦理學校:設有前點所定類科之學校(實用技能學程另依其他規定辦理)。

六、 實施方式:辦理學校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免試入學,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招生簡章:辦理免試入學學校應召開招生委員會,擬訂招生簡章。招生簡章應敘明重要日程與特別注意事項、辦理科班、招生人數、學生申請條件、報名日期、報名方式、學生應檢具之證明文件、錄取基準、錄取方式、錄取公告、報到入學時間及其他本要點規定之注意事項等,並加強對國中師生及家長之宣導。

() 招生名額:

1、 各該類科免試入學名額至少應達該學年度本部所定免試入學比率之下限,其中百分之三十由弱勢族群學生優先入學。

2、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 錄取基準:

1、 辦理免試入學,各校得自訂入學評選方式及錄取基準,其評選方式得參採學生在校日常生活表現、學習領域表現、特殊專長(表現)、非學科測驗、面試、自傳(簡述報考動機與抱負)、輔導室或導師推薦函、公開抽籤或其他方式為之,不得再辦理學科紙筆測驗。

2、 辦理免試入學學校,應於前款第一目規定之比率名額內,優先錄取低收入戶子女;其低收入戶子女,指持有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 放榜及報到日期:各校辦理免試入學放榜及報到日期應於申請、甄選入學放榜前完成;其日期應配合該學年度擴大高中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期程辦理。

七、獎(補)助、輔導及考核:

() 自一百零一學年度起,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之學生適用三年(夜間部學生為四年)免繳學費及雜費,並仍需繳交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代辦費等費用。就讀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學生,有休學、復學、自動退學、重讀及轉學者,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辦理。

() 收費標準依本署公告之當學年度「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及代收代付費收費標準表」,核實補助學校實際註冊就讀學生之學費及雜費。

() 辦理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免試入學之日間編制班學校,其提供之免試入學名額超過該學年度部定之免試入學比率下限者,由本署專案補助其業務費、補救教學費、實習實驗費、設備費等費用,其補助原則由本署另定之。

() 由本署輔導各免試入學辦理學校確實執行,並列入相關評鑑、訪視或督學視導項目,執行成效良好者,列入本署經費獎助之參考。

八、注意事項:

() 辦理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之課程規劃,應著重技能(藝)實務教學及實習,並強化與產業合作,提供彈性課程及實習機會,以利於畢業後之就業轉銜。

() 參加免試入學學生,免依考試入學。為顧及國中畢業學生其他轉銜權益,仍得參加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

() 各校辦理免試入學招生得向報名學生收取報名作業費。但低收入戶子女及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收取之。

() 提供免試入學名額達本部該學年度所定之免試入學比率上限之日間編制班學校,依本署均衡教育發展獎勵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高中職獎學金實施要點規定核發之就近入學獎學金名額,以前一年獎勵人數為基準酌增名額。

() 經錄取之學生於報到日期未及繳交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正本者,應於報到時簽具補繳切結書,並於取得國中所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正本後三天內繳交錄取學校。

() 已報到學生應填具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由考生或家長親送錄取學校辦理註銷其錄取資格,始得報名參加其他入學管道。

() 各校辦理免試入學,其招生名額應依本要點規定提列。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