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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8 13:0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制表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署長

簡任

第十三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署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四

{C}一、 {C}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C}二、 {C}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組長或副組長其中一人,得列軍職。

副組長

簡任

第十職等

四

{C}一、 {C}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C}二、 {C}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組 長或副組長其中一人,得列軍職。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六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十五

其中一人軍文通用。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七

內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十六

{C}一、  {C}其中一人軍文通用。

{C}二、  {C}內五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十七

其中一人軍文通用。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十九

其中四人軍文通用。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七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政風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主計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一六五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