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推動產學攜手合作實施計畫要點
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校辦理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建
    置以兼顧學生就學就業為基礎之教育模式,發揚技職教育「做中學、學
  中做」務實致用之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以下簡稱高
  職)及公私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技專校院)。

三、辦理原則及運作方式:

 (一)辦理原則:

  1、結合高職、技專校院與產業合作培養技術人才,並得將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列為合作機構。

  2、兼顧學生升學及就業。

  3、學制規劃及銜接具彈性。

  4、技專校院以列入招生名額總量方式辦理為原則。但計畫欲開辦之學
    制其近三年平均一年級學生註冊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經核准後
    得以外加名額方式辦理。

  5、技專校院每校每系(科)以核定一計畫為原則。

  6、高職申辦班級以日間上課為限(不含四合一模式)。

 (二)運作方式:

  1、三合一模式(高職加技專校院加合作廠商):

   (1)發展三加二(高職加二專)、三加二加二(高職加二專加二技)
     或三加四(高職加四技)或五加二(五專加二技)等縱向彈性銜
     接學制。

   (2)高職採輪調式或階梯式建教合作為教學模式者,應自一年級開班
     辦理。其餘得於任一年級開辦,並應以學年為單位,且課程仍應
     完整規劃;其中自二年級或三年級開辦者,學校應事先訂定相關
     遴選規定。

  2、四合一模式(高職加技專校院加合作廠商加職業訓練中心):

   (1)高職結合職業訓練中心整合之教育合作模式,兼顧學校課程、職
     業訓練及就業。

   (2)高職一年級開辦,實施期程第一年於高職學校上課,第二年同時
     接受高職課程及職業訓練,第三年兼顧就業並完成高職課程。

   (3)縱向彈性銜接學制依三合一模式之運作方式。

四、申辦領域:申辦學校應具備下列產業之相關類科:

 (一)以特殊類科、嚴重缺工產業為優先,並鼓勵開辦政府提倡之新興產業
   :模具、精密機械、精密加工、航海、航空維修、遊艇、半導體、紡
   織、服飾、表面處理、綠色能源、觀光旅遊、生物科技、文化創意及
   精緻農業等。

 (二)除前款規定外,本部得依產業界實際需求增列辦理類科;其中政府機
   關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類科,應列入招生名額總量內辦理。

五、辦理期程:通過審查之學校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期程辦理。

六、審查作業:

 (一)符合補助資格之學校,得研擬申辦計畫,並檢附相關資料,依本部指
   定期限及方式提出申請,其內容參考大綱如產學攜手合作計畫作業手
   冊所附。

 (二)本部為辦理各校申辦計畫審查,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程序
   分初審、複審二階段辦理。

 (三)初審作業先就各校所提申辦計畫檢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並召開初審
   會議決定初審通過之申辦名單。

 (四)複審作業按初審通過之申辦計畫排定,進行專業面談。

 (五)專業面談後召開複審會議,依審查結果擇優通過複審。

 (六)複審通過之計畫應依初、複審之審查意見,於複審會議決議之計畫修
   改期限前,修正計畫書;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定:

  1、未依複審委員會議決議之意見修正。

  2、未依期限完成修正(每個申辦計畫修正送件至多二次)。

 (七)前款計畫依規定完成修正後,予以核定並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八)計畫核定開班後,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期間不得變更教學模
   式,違者終止其計畫之執行,並追繳補助款。其屬課程或合作廠商調
   整變動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並
   納入後續申辦審查參考。

七、審查基準:

 (一)計畫內容完整性。

 (二)計畫內容可行性。

 (三)計畫目標與教育政策配合度。

 (四)高職端與技專校院端科系之契合度及課程規劃之一致性。

 (五)合作廠商與專班性質之關連性及配合度。

 (六)計畫預期效益影響程度。

 (七)歷年開辦本計畫相關專班之成效。

八、經費補助、核撥及核銷:

 (一)經費補助原則:

  1、每一核定計畫案經費補助方式,採開班之第一學年補助新臺幣三十
    萬元,且各校應編列至少百分之十之配合款;其補助經費得由本部
    於計畫核定後,各校正式開班辦理前,依申辦計畫實際需求酌予調
    整。

  2、經費補助項目得包括教師鐘點費、出席費、交通費、稿費、誤餐費
    、印刷費、實作材料費、雜支及所需之設備費等。

  3、經勞委會所屬職業訓練中心經費補助之學校,不予補助。

 (二)經費核撥及核銷:

  1、各校於計畫核定後,由本部撥付核定之補助經費。

  2、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核結。

九、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視每一核定案實際推動成效(如合作高職學生銜接至技專校院
   端之比率、高職畢業學生進入合作廠商之銜接與輔導、技專校院端學
   生被聘任為正式員工之比率、畢業生留原合作廠商就業之比率等),
   酌予經費補助。

 (二)各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不實者,補助款應予追
   繳,並依規定予以處分。

 (三)本部為考核各校執行成果,得辦理實地訪視。當年度執行成果作為本
   部、勞委會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續年度學校申請續辦,或該專
   班銜接技專開辦、經費補助之參考。

十、推動工作:本部、勞委會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落實推動產學攜手
  合作計畫,應辦理研習會、座談會及宣導等相關措施,並依規定辦理各
  項審核及督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