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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5:1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原則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積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瞭解

  個別學生,提供發展性、介入性及處遇性之輔導,協助學生健康成長、

  適應社會及培養多元欣賞與關懷素養,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包括軍警校院)。

  (二)中央機關及原臺灣省政府核准立案之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以

    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原則:

  (一)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1、對民間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且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則。

    2、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應依其財力級次給予不同

      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百分之五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百分之六十。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百分之七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百分之八十。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百分之九十。

    3、對公私立大專校院聘用兼任專業輔導人員補助款,最高補助比

      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每校不得超過新臺幣十

      萬元。

  (二)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

    理。

四、補助項目: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部分:

    1、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工作:

      (1)大專校院四區學生事務工作計畫。

      (2)公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特色主題計畫(限

        公立大專校院申請)。

      (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社區法治教育(限設有法律系所之

        大學校院申請,工作項目以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社區

        辦理各校法治教育活動為主)。

      (4)大專校院品德教育推廣與深耕學校相關活動。

      (5)大專校院學生社團帶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社團發展及服務

        學習。

      (6)其他學生事務工作相關活動。

    2、大專校院學生輔導工作:

      (1)大專校院四區學生輔導工作計畫:學生輔導工作協調與督

        導、輔導知能、心理諮商、生涯輔導、性別平等教育及生

        命教育相關活動等。

      (2)性別平等教育。

      (3)公私立大專校院聘用兼任專業輔導人員。

      (4) 其他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二)民間團體:

    1、大專校院學生人權法治教育宣導活動。

    2、大專校院品德教育宣導活動。

    3、結合大專校院學生社團之社區服務或中小學服務活動。

    4、大專校院生命教育與憂鬱自傷防治宣導活動。

    5、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活動(以法規宣導、校園學生懷孕

      事件處理之研討、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多元性別及不同性傾

      向之弱勢族群協助、情感教育、媒體識讀、同志與性別少數、

      多元家庭、性教育、性交易防治為主)。

    6、其他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相關活動(以學生網路沈迷

      不當使用之輔導及學生生涯輔導活動為主)。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公私立大專校院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所定期

      限,檢附工作計畫及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格式參考本部補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相關表件),並檢附相關文件

      送本部核定。

    2、民間團體:

      (1)每年以申請二案為限。

      (2)申請期間(分四階段受理):

         A、每年一月至三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

           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B、每年四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二月一日至二

           十八(如遇閏年則為二十九)日受理申請。

         C、每年七月至九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三

           十一日受理申請。

         D、每年十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八月一日至

           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3)申請程序:應備齊申請資料,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

        憑),以正式公文函送本部提出申請。

      (4)申請文件:檢附申請表(附件一)、工作計畫、計畫項目

        經費申請表(附件二)及團體立案證明影本各一式二份。

        計畫書內應敍明向學員收費及其他單位贊助之經費。

    3、申請資料不全且於期限內未補正,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4、配合本部政策並經本部核准之專案性計畫者,不受第二目之 

      (2)規定之限制。

  (二)審查作業:

    1、公私立大專校院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性補助案,由本

      部核定,必要時召開審查會議。

    2、民間團體補助案,於前款第二目之(2)所定申請期間截止後,

      由本部依行政審查、交審查會議或送專家學者審查後核定。審

      查內容應包括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缺點等

      之分析。

    3、統整性、跨直轄市、縣(市)及跨校性之計畫,優先考量補

      助。

六、經費請撥與結報:

  (一)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如補助

    經費不足)變更計畫。但因特殊需要、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經

    本部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

  (三)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其應

    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備文檢附成果報告(附件三)、本部

    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

    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機關團體應提報活動成果送本部審查,必要時本部得實地訪

    視審查。審查結果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函請其加強改進外,並錄案

    列入下一申請案不予補助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辦理績優者依有關

    規定辦理表揚。

  (二)受補助案列入本部年度計畫考核項目,並得視需要配合會計單位隨

    時訪視抽查之。

  (三)直轄市、縣(市)對補助款執行成效納入本部年度考評工作辦理:

    1、辦理績優者,除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規定

      辦理表揚外,下年度補助額度從優核給。

    2、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同意者,除督導改

      進外,另酌減下年度補助經費。

    3、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總經費

      未執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下年度扣減該賸餘款項目相對款額。

八、其他注意事項:受補助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收

  到本部核定補助之公文後,應於研討會報名前,將訊息登錄至全國教師

  在職進修中心資訊網,並落實教師進修登錄制度。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