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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2: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補助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及學校配合款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9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及私立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協助國內私
  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活動,落實學校學
  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並擇優獎助各校積極發展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
  作特色,全面提昇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功能,以促進校園安定與和諧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及獎助對象:
  (一)補助對象:國內私立大專校院
  (二)獎助對象:國內私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績效卓
     著並經審查通過者。


三、補助及獎助工作項目:
  (一)補助工作項目:本部學生事務與輔導補助款(以下簡稱補助款
     )及學校配合款之工作項目,應以建構核心價值與特色校園文
     化、營造友善校園並促進學生自我實現、培養具良好品德的社
     會公民、提昇學務與輔導工作品質與績效等作為學生事務與輔
     導工作願景;其目標及策略如附表。由學校依其目標與策略,
     具體規劃年度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事項。
  (二)獎助工作項目:申請獎助經費學校應運用有效方法或具體措施
     ,針對願景二「營造友善校園並促進學生自我實現」或願景三
     「培養具良好品德的社會公民」之學務與輔導創新工作,配合
     本部施政主軸,擇定相關主題,具體規劃特色主題計畫相關內
     容。各校應編列學校配合款,辦理前項第一款工作項目,以加
     強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其金額不得低於本部補助款之額
     度。


 

四、基準:
  (一)補助基準:

    1、學校學生人數(以本部調查各校之在學學生人數為基準)在
      一千人以上者,補助款為每年度每校基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
      ,另依學生人數,日間學制每生補助新臺幣一百三十五元,
      夜間學制每生補助新臺幣六十七元。

    2、前目學校學生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達一千人者,補助款為每
      年度每校基本額新臺幣五十萬元,另依學生人數,日間學制
      每生補助新臺幣一百三十五元,夜間學制每生補助新臺幣六
      十七元。

    3、第一目學校學生人數未達二百人者,以定額方式補助新臺幣
      二十萬元。並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由學校應依其目標與策
      略,具體規劃年度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事項。

    4、當年度新設或職校改制專科之大專校院,配合年度經費使用
      之期限,每校基本額為新臺幣三十五萬元,另依每校學生人
      數(以本部核准招生之學生人數為基準),日間學制每生補
      助新臺幣六十七點五元,夜間學制每生補助新臺幣三十三點
      五元,不適用前三目規定。

    5、在學學生人數以目前在學校設有正式學籍(含研究所、大學
      部、專科部等)之學生計算;選讀生、休學生、延修生、保
      留入學資格學生或辦理各項推廣教育之學生不得列計。

    6、日夜間學制學生歸類方式如下:

      (1)研究所、大學部、專科部於日間上課者,以日間學制學
        生計。

      (2)研究所、大學部進修部或進修推廣部(含在職班及在職
        專班)、專科夜間部、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辦理之附設
        專科進修學校或進修學院於夜間及假日上課者,以夜間
        學制學生計。

  (二)獎助基準:

    1、獎助經費額度視各校接受審查之結果、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
      人力編制及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相關經費編列情形擇優獎助
      ,獎助額度以不超過本部當年度補助該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
      作經費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2、申請獎助之學校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本部審查通過(填列表
      格附件六):

      (1)符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第三條、第六
        條及第七條規定。

      (2)本部補助之上年度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
        費按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完畢。

      (3)學校編列配合款之執行經費總額高於補助款。

      (4)經本部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訪視未發現重大缺失。

    3、審查計分方式(請填列表格附件七之一或七之二、八及九):

      採一百分至零分之評分制。

    4、審查項目及所占比率:

      (1)學校所提特色主題三年中長程發展計畫之發展性與延續
        性占百分之三十;其曾接受本部經費補助辦理特色主題
        示範計畫者,上年度計畫執行成效占百分之十五。

      (2)本年度特色主題計畫之具體執行內容及其可達成效益程
        度占百分之二十五。

      (3)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暨經費執行成效訪視
        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

      (4)本部整體校務發展獎(補)助經費中用於辦理學生事務
        與輔導工作經費之提撥比例及執行成效占百分之十。

      (5)各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績效及行政考核占百分之十。

    5、成績核計:依各項目成績所占比率,核算總成績擇優獎助。

五、經費使用原則:

  (一)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

    1、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應專款專用,並應按編列預算全數執行
      。

    2、本部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不得用於基本人事費、導師費、內
      聘社團老師指導費、校外訪視費(交通)費、誤餐費或加班
      費、教職員工值班費、醫師診療費、獎助學金、工讀(助學
      )金、校隊訓練及比賽費用、年度慶典費用(學生社團配合
      辦理之活動除外)、儀器設備購置費、藥品費及學生自繳之
      各項活動費等。但當年度新設或職校改制專科之學校,得由
      學校配合款購置學生事務與輔導相關設備,其總額不得超過
      學校配合款之百分之五十。

    3、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以支援學校辦理本校之師生學生事務與
      輔導專案教育或研習活動為主,不得用於補助師生出國或旅
      遊、代表學校作為申請其他機關團體計畫之自籌經費、捐贈
      或用以補助其他機關團體。

    4、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使用注意事項:

      (1)學校應邀集學生代表共同訂定社團經費補助規定,其經
        費之申領及核銷,應依學校內部憑證審核規定辦理。

      (2)如有獎勵績優導師、社團指導老師、學生幹部或績優社
        團之獎勵措施(含現金、禮券、提貨券、獎盃、獎牌及
        獎狀等),應由學校配合款項下編列,其總額不得超過
        學校配合款之百分之二十,其中現金部分並不得超過學
        校配合款之百分之十。獎勵措施應有一定評比之過程。

      (3)各項工作目標之辦理,其經費總額以不超過補助款之百
        分之二十為原則;各項工作項目之辦理經費不得超過該
        目標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十。

      (4)各單項研習或活動之辦理,其經費總額以不超過補助款
        總額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且單項研習或活動之辦理,
        不得超過該目標學生事務與輔導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十。
        活動經費不足者,得以學校配合款或其他經費支應辦理
        。

      (5)為顧及實際需要,學校得於各工作項目間流用經費,其
        幅度以工作項目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學生事務與輔導
        補助款或學校配合款流用幅度超過百分之二十、以補助
        款或學校配合款以外經費支應致工作項目支出超過百分
        之二十,或有新增之工作項目者,應填具「計畫項目暨
        預算變更彙整表」,併附修正「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
        作計畫項目暨概算表」各一份,於活動舉行前,函報本
        部核定,始得動支。補助款或學校配合款變更,應於經
        費使用年度結束當年度之十二月二十日前報本部辦理。

    5、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之動支,應簽報學生事務長(主任)及
      簽會學校會計單位,經校長或授權相關行政主管核准後,始
      得動支;其核銷時亦同。

    6、對夜間學制學生之補助款,應用於與夜間學制有關之師生學
      生事務與輔導活動。

    7、學校應依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之願景與目標,具體規劃年度
      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並依報本部之計畫執行。活動辦理完
      竣後,應由會計室專帳逐案保存原始支出憑證,學生事務處
      保留活動簽呈影本、活動計畫、活動成果、支出項目明細表
      、經費收支結算表(應加註傳票號碼)及相關附件等,依報
      本部計畫之目標別及項目別整理;全校性之研習性活動並應
      包括問卷回饋統計分析。

    8、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之帳務處理,應依本部補助私立專科以
      上學校經費收支作業及查核要點規定辦理,其餘未規範者,
      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9、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應於年度結束後,填報使用情形統計表
      及成效報告表,所報資料應與學校帳載之核銷金額相符;學
      生事務與輔導補助款若未按計畫用罄,應繳回本部。

  (二)獎助經費:

    1、經費以用於辦理特色主題計畫相關活動為主,並不得支付一
      般人事費用及購置設備。

    2、獎助經費之使用及帳務處理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但單一活動
      之辦理,其經費總額以不超過本部獎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
      五為原則;其財務收支及會計作業,學校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3、獎助經費應於年度結束後,填報成效報告表一份(填列表格
      附件十),所報資料應與學校帳載之核銷金額相符;獎助經
      費未按計畫用罄者,應繳回本部,並列為審查下年度之獎助
      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之參考。

六、使用期間:
  (一)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以於當年度撥付補助款之曆年度為使用
     原則。但學校配合款得配合學校學期結束之時間,延用至下年
     度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獎助經費:以於當年度撥付獎助款之曆年度為使用原則。


七、作業程序:
  (一)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
     1.各校應於規定期限內函報本部相關計畫,如有計畫延誤報部
      或不當之情形,本部得逕予審查刪改後核復。
     2.本部延聘相關學者專家針對各校所提計畫進行審查。
  (二)獎助經費:
    1.各校應於規定期限內函報本部特色主題計畫,所送各項資料應
     確實填報,如有疏漏或不實者,由申請學校自負相關責任。
    2.學校所提特色主題三年中長程發展計畫及本年度特色主題計畫
     ,應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並提報行政主管會議通過後,於本
     部所定期限內函送一份到本部。
    3.已於上年度接受本部特色主題計畫經費者,特色主題三年中長
     程發展計畫之成績占百分之十五,該計畫上年度之執行成效占
     百分之十五。
    4.本部延聘相關學者專家成立獎助私立大專院校學生事務與輔導
     工作經費審查小組,針對各校資料進行初審,作為評分之依據
     。
    5.本部於邀集學者專家、本部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及
     會計處,召開獎助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審查
     會議,進行複審後,函覆各校並辦理撥款事宜。



 

八、績效考核:

  (一)本部為瞭解各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及本部各項獎補助款及學校
    配合款執行情形,除列入本部相關視導項目外,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訪視:

    1、組成訪視小組,統籌整體訪視事宜:

      (1)訂定訪視實施計畫,並於訪視前通知學校;計畫內容包
        括訪視項目、程序及其他相關事宜。

      (2)辦理訪視行前說明會。

      (3)訪視結束後,應彙整訪視意見報告,由本部公布。

    2、訪視工作內容如下:

      (1)經費依報本部計畫執行。

      (2)活動實施成效及成果資料保存完整。

      (3)經費使用符合本部所定獎補助經費要點相關規定。

      (4)邀集學務主管人員共同規劃整體發展獎補助款,提撥一
        定比例用於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之經費,並訂定相
        關經費支用規定或計畫;該經費之動支,應事前簽報學
        生事務長(主任)及簽會學校會計單位,並經校長或授
        權相關行政主管核准後始得動支,核銷時亦同。

      (5)憑證及帳務處理符合本部補助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經費收
        支作業查核要點規定。

      (6)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制度之建立、宣導、運作與成
        效。

    3、訪視委員應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4、訪視委員及參與訪視相關工作人員因訪視工作獲取之各項資
      訊,應負保密義務,非依法或經本部同意不得公開。

  (二)各校經查核就本部獎補助款項有不合規定之開支或不符原定計畫
    之目的及用途者,本部得剔除並追繳。學校配合款未按編列預算
    全數執行者,且執行數低於補助款實際執行額度,應依其未達補
    助款實際執行額度之差額,扣減下年度之補助款;本年度學校配
    合款編列數比照原訂編列預算數編列。

  (三)各校執行本獎補助及學校配合款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1、列為本部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獎補助私校經費之
      參考。

    2、列為本部下年度獎補助各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之審查
      依據。

  (四)經訪視小組認為有必要繼續訪視之學校,於次年辦理追蹤訪視,
    並依訪視報告結果,就訪視成績未達七十分之受訪學校,彙集相
    關名冊,送請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列入本部各項獎補
    助經費扣款依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