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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2:1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資通安全及網路先導應用服務建置要點
民國 96 年 0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全國學術電腦資訊服務及大學電腦
    網路計畫」及「校園安全應用 RFID 協助學生安全計畫」,特訂定本
    要點。


二、目的:
(一)整合產、官、學、研之射頻識別碼(RFID)研究發展成果,執行先
      導研究––應用射頻識別碼協助學生及校園安全環境。
(二)建置與整合本部 TANet  網路資訊安全資源,建立相關安全及應用
      服務。
(三)建置及整合本部 TANet  網路電話應用資源,建立相關應用服務。
(四)本部 TANet  網路相關應用之建置、整合、推廣及相關議題實作或
      研究,並分析其適用性、可行性等。


三、補助對象(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
(一)教育學術單位: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各教育行政主管機關。
(二)民間團體:政府立案之法人團體及研究機構。
(三)本部所屬機構及公立社教機構。


四、補助條件:
(一)為執行先導研究––射頻識別碼應用、資訊安全及網路電話環境建
      置所辦理之下列業務:
      1.先導研究之資訊基礎環境建置、經營及輔導。
      2.推動射頻識別碼應用、資訊安全及網路電話環境建置之相關主題
        或範圍而舉辦之研習培訓、研討會、教學展示、學術研討會議及
        觀摩會等。
      3.針對第二點所定目的為主題、展示及競賽等活動。
(二)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全額補助。補助額度依專家學者審
      查結果及視年度預算情形經行政程序簽核後核撥。
(三)申請資訊安全及網路電話環境建置補助,應明列直轄市、縣(市)
      配合款,本部列為補助之重要參考。
(四)受補助單位之補助計畫或活動,同時接受其他部會補助款者,應於
      申請補助時全部列出。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補助年度之前一年十一月及當年度五月,本部並得視情
      況調整。
(二)申請程序:檢具申請公文、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於計畫實施或活
      動辦理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審查期限: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核定公布,必
      要時得予延長之。
(四)審查方式:
      1.每年送審二次。
      2.各申請計畫由本部聘請相關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位進行書面初審
        ;必要時,得提交學者專家進行書面複審或邀請審查委員會同本
        部相關業務單位召開複審會議或實地訪查,並通知申請單位列席
        說明。
(五)審查內容:
      1.過去執行績效狀況。
      2.計畫規劃及內容是否妥適。
      3.計畫推動相關配套是否妥適。
      4.經費需求是否合理。
      5.可行性及預期效益是否適切。
(六)審查程序:評審委員依第五款規定之審查內容審查,審查評定結果
      分為 A、B、C、D 四級,除 D  級不予補助外,各申請案依所評定
      之等級作為補助優先順序及核定補助額度參考。
(七)核定程序:經審查完竣之申請案,本部依審查結果循行政程序簽核
      後,函知申請機構補助額度。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接獲本部補助經費核定額度函後,即備領據送本部
      請款,並依核定之計畫書執行;因故變更者,應報本部核定。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報本部結案,其經費請撥
      、支用及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包括活
      動名稱、活動形式類別、活動內容、辦理單位、辦理時間及成果摘
      要等),連同評估檢討報告報本部備查,並提供相關電子檔案或建
      置網頁供各界參考。


七、補助成效督導與考核:
(一)考核方式
      1.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
        及成果等資料,作為追蹤考核;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參與相關會
        議或派員實地參與訪視。
      2.受補助單位提報計畫時,先行擬訂績效指標,經本部審查通過後
        ,依該績效指標進行管考。受補助單位在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
        本部期中、期末審查作業及接受本部各項督導。
      3.受補助計畫之執行績效考評,得列入本部辦理後續相關計畫補助
        經費之參考指標。
(二)考核結果之獎懲措施
      本部視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作為後續經費補助之評核依據。但未
      依規定辦理者,除追繳回補助款外,嗣後對該受補助單位不再給予
      補助。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補助對象辦理採購,屬於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規定情形者,應適用
      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並受本部之監督。
(二)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
      成果產出之智慧財產權,應依有關法令辦理。
(三)依本要點補助額度為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案件所產生之講義、教材或
      軟體,應授權本部及其所屬機關在教育利用事務範圍內得以無償重
      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與學習之用。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