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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6 07:3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非營利幼兒園委託及申請辦理甄選審議基準
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中央機關(構)、地方機關(構)、
    國立學校(以下併稱委託單位)落實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第八條所定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法人)
    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甄選審議,及執行第十一條第二項申請辦理非營
    利幼兒園之審議,特訂定本基準。

二、為辦理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及申請辦理案之審議,本部及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級主管機關),應組成工作小組;各
    級主管機關並得視情形,委由委託單位組成之。
    各級主管機關或委託單位組成之工作小組,置成員三人以上,其中一
    人為各級主管機關或委託單位代表,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託單位首長
    指定之;其餘成員,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託單位就嫻熟非營利幼兒園
    制度之教保及財務會計之人員聘(派)兼之,並得增聘場地管理機關
    (構)或單位代表。
  各級主管機關組成之工作小組,於辦理本機關以外之案件時,除前項
    成員外,應增聘委託單位代表;委託單位組成之工作小組辦理本單位
    案件時,除前項成員外,應增聘各級主管機關代表。

三、前點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非營利法人資格審查意見之擬具。
 (二)非營利幼兒園經營計畫書審查意見之擬具。
 (三)申請辦理案之實地勘查。
  前項審查意見、勘查結果,應作成書面報告(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四
  )。

四、各級主管機關或委託單位應自收件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責成其工作小
    組完成書面報告,並送各級主管機關。

五、工作小組辦理第三點第一項任務時,準用本辦法第六條有關審議會委
  員迴避之規定,並就相關事項予以保密;其相關切結書,如附件五及
  附件六。

六、本辦法第四條所定審議會,依下列項目,進行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
  及申請辦理案之審議;其細項及配分,規定如附件七:
 (一)非營利法人承辦能力。
 (二)非營利幼兒園營運管理。

七、審議會進行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或申請辦理案之審議時,非營利法
  人應指派代表到審議會簡報及答詢,各級主管機關並應邀請工作小組
  代表列席;流程如附件八,評分表如附件九及附件十。

八、各級主管機關應自收受工作小組書面報告次日起一個月內,提審議會
  完成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或申請辦理案之審議。
  各級主管機關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完成審議者,得延長一次,其延
  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九、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或申請辦理案之審議結果,應由組成審議會之
    機關通知委託單位。
    委託單位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同意,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核准者,應將同意或核准結果及締結行政
    契約之期限通知非營利法人,行政契約格式如附件十一;並應公告於
    資訊網站。
    委託單位未予同意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予核准者,應通知
    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