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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3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校長專業領導、創意經營,樹立優質
    學校經營典範,以提升學校辦學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現任公立、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部
    輔導在案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校長(以下簡稱校
    長)。
三、校長領導卓越獎每二年辦理一次,並分組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組。

  (二)國民中學組。

  (三)國民小學組。

  前項各組給獎名額,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狀況及施政重點決定。
四、參選校長應擔任校長職務至少四年,且最近四年校長職務考核均列甲
    等(無考核者免列),最近十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
    記過以上之處分,並應符合下列受獎條件之一:

    (一) 依教育政策擬訂教育發展方案,具有具體成效。

    (二) 具卓越之專業經營能力,能實現學校教育願景。

  本部表揚領導卓越獎之校長,以未曾獲本要點同一組別獎項者為限。

五、評選分下列二階段辦理:

(一) 初選:以書面審查為原則,高級中等學校組(包括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高級中等學校、設有國民中學部之高級中等學校、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劃分為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六區,由各區就主動參選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薦之各校長評選後,推薦參加複選;國民中學組、國民小學組(包括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小學)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主動參選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薦之各校長評選後,推薦參加複選。

(二) 複選:以發表會審查並參考實地觀察紀錄為原則,由本部評選後核定。本部得委託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

  參選校長未達獎勵基準時,得以從缺方式處理。

六、辦理初選機關依前點規定推薦之校長人數如下:

(一) 高級中等學校組校長:劃分為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六區,各區並依主管校數之校長人數比例分配,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人數二十人以下得推薦一人;二十一人以上,每增加滿二十人得增加推薦一人,至多以推薦十四人為限。

(二) 國民中學組校長:每直轄市、縣(市)三十五人以下得推薦一人;三十六人至七十人得推薦二人;七十一人以上得推薦三人。

(三) 國民小學組校長:每直轄市、縣(市)五十人以下得推薦一人;五十一人至一百人得推薦二人;一百零一人至二百人得推薦三人;二百零一人以上得推薦四人。

七、初選及複選機關辦理評選應組成評選小組。評選小組委員應包括教師
    代表、校長代表、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其組成人
    數、作業方式及評選基準,由初選、複選機關定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初選之評選小組委員,得視實際需要推派辦理機關代表擔任
    之。

八、評選小組審議推薦案件,得參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得至參選校長之學校進行實地審查或請參選校長至指定地點進行簡報。

  前項小組委員迴避之義務,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九、經核定獲頒領導卓越獎之校長,由本部公開表揚,頒給獎座及獎金新
    臺幣二十萬元,提供獲獎校長從事辦學考察、研究發展補助金、協助
    弱勢學生之公益用途或其他校務之用。
    獲獎校長如有異動,其獎金得由獲獎校長決定使用於原任學校或新任
    學校。
    學校應依第一項規定之用途辦理核銷。
十、主管機關對所遴薦人員,在本部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特殊事件發
    生,應隨時函知本部。主管機關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
    應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座及獎金應予追繳。
十一、獲獎校長應提供獲獎方案及考察研究心得報告,並配合本部維護分
      享平臺網站至少三年及進行經驗分享。
十二、辦理評選之機關,得另定實施計畫。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