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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3 23: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財物減損及廢品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報廢財物,提高財物管理效
  率,爰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據國有公共財產管理手冊、物品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三、凡具記憶體功能之資訊設備,財物報廢人應先行刪除銷毀原有儲存內
  容,以落實資通安全之規範。

四、報廢之財產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經評估後,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
  (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適合別項用途者或其整件中有部分
     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供使用者。
  (三)轉撥:可無價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交換:可與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交換使用者。
  (五)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前項第三款所稱轉撥手續為憑需求
     機關團體來函經簽准後,填寫領取財物收據,無價轉撥其他機
     關或團體使用,其所需人力及交通工具自備。

五、各類財物最低使用年限,依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及相關規定。

六、已達最低使用年限且損壞不堪使用或修復不經濟之財物,或未達最低
  使用年限但已毀損且無法修復使用之財物,由申請報廢人填寫財物報
  廢單(可至本院網路版國有公用財產查詢系統上填製列印),經申請
  報廢單位之主管蓋章證明,經核准後,連同廢品送交財產管理單位點
  收。

七、已達最低使用年限且損壞不堪使用之財產單價達新台幣1,500萬元以
  上,按「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應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單價新台幣 3,000 萬元以上應陳報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八、未達最低使用年限已毀損且無法修復使用之財物,由財產管理人員簽
  奉核准報廢後,將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教育部、審計部,經核定後,辦
  理除帳手續(半年內以彙案批次方式辦理)。

九、不動產以外之財產變賣,其變賣及估價作業,應依「各機關奉准報廢
  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
  變賣所得款,應依相關規定解繳國(公)庫。

十、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