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行政院核定之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
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設置青年儲蓄帳戶,補助青年就學、就業
及創業準備金(以下簡稱準備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一百零五學年度起,本方案試辦期間,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高
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以下簡稱青年)。
(二)本部推薦,經勞動部依本方案之青年就業領航計畫(以下簡稱領航
計畫),媒合就業之實際在職青年。
前項第二款領航計畫所定就業期間,分為二十四個月期或三十六個月
期,青年應擇一參加。
三、青年自受僱且參加就業保險之日起,由本部依勞動部青年就業領航計
畫穩定就業津貼核發清冊,依下列規定按季撥付準備金至協辦金融機
構所設之青年儲蓄帳戶:
(一)每滿一個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
(二)未滿一個月者,按在職日占按每月之比率乘以五千計算;計算結果
有小數點者,無條件進位。
前項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包括例假日及休假日。
第一項補助,青年選擇領航計畫二十四個月期者,至多補助十二萬元
;三十六個月期者,至多補助十八萬元。
四、青年儲蓄帳戶由本部於協辦之金融機構,開立綜合存款儲金總戶,並
由協辦之金融機構實施分戶管理。
五、青年應自第三點第一項所定參加就業保險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至本
部指定網站確認基本資料;逾期未確認者,於本部通知確認完竣前,
暫緩撥付準備金:
(一)青年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
(二)雇主名稱、地址、聯絡電話、服務部門與職場導師姓名、職稱及聯
絡電話。
(三)青年受僱參加就業保險之投保日期。
(四)青年離職或轉職日期。
六、青年應於受僱後,每二星期至本部指定網站,填報體驗學習雙週誌;
未填報者,於補填完竣前,得暫緩撥付準備金。
七、青年因故離職且有意願轉職者,應依勞動部相關規定辦理通知及媒合
就業,未依規定辦理,或無轉職意願而退出領航計畫者,經勞動部通
知本部後,本部終止其補助。
前項轉職期間,以二個月為限;每年轉職一次為限。但青年離職原因
經勞動部認定屬非自願離職等不可歸責於青年之事由者,其每年轉職
,不以一次為限。
八、青年依第二點第二項變更領航計畫就業期間,應至本部指定網站向本
部提出申請,經本部會同勞動部審查通過後,得於變更後之期間繼續
領取準備金。
九、青年於領航計畫所定就業期間期滿或中途退出計畫,應檢附計畫期滿
提領申請書或退出提領申請書向本部申請,經本部及勞動部審查通過
後,彙整列冊送協辦金融機構,將應撥付準備金一次匯入個人指定帳
戶;青年有第七點未依規定辦理之情形,經本部終止補助,其準備金
提領方式,亦同。
青年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應同時至本部指定網站,填報個人指定帳戶
之銀行代碼、分行代號及帳號。
十、青年因故未於領航計畫所定就業期間期滿或中途退出計畫後三年內,
向本部申請領取準備金,經本部通知後,得先解繳國庫,俟青年檢附
申請書向本部申請,再循預算程序辦理撥付。
青年因死亡而不能領取準備金者,本部應通知繼承人領取;逾三年未
領取,得先解繳國庫,俟繼承人檢附申請書向本部申請,再循預算程
序辦理撥付。
十一、青年得向本部以書面聲明放棄請領準備金。
十二、青年於執行領航計畫期間,不得重複領取本部其他為促進就業之相
關補助或獎勵金。
十三、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准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原
補助處分;已發給補助款者,並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
(二)第一年就業期間就讀具有正式學籍之學位(包括進修學制),經
查證屬實。
(三)依領航計畫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不予補助。
前項第二款所定第一年就業期間,以青年參加就業保險之投保日期
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