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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4 11: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院務會報運作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一、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院務整體規劃與發展,落實院務       溝通協調機制,定期召開院務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特訂定本要       點為辦理會議之依據。
二、  本會報討論議決事項:
      (一)本院院務發展方向與計畫。
      (二)本院各類重要法令及章則。
      (三)本院研究、研習及服務等業務重要事項。
      (四)本院各重要列管考核事項。
      (五)其他院務有關事項。
三、  本會報出列席人員:
      (一)院長、副院長、主任秘書、簡任秘書。
      (二)各單位主管、資訊推動小組及圖書館等任務編組執行秘書。
      (三)其他經院長指派之人員。必要時,提案相關人員得列席。
      (四)本會報擴大辦理時,各單位除留守必要人員外均應參加。
四、  本會報提案方式:
     (一)院長、副院長及主任秘書交議事項。
     (二)業務協調會報或各專案小組會議決議提本會報討論事項。
     (三)其他重要性、臨時性、緊急性或具時效性之報告或提案,經簽陳            同意提案者。
     前項提案如涉及他單位業務,提案單位應於本會報召開前綜整確認相關      單位之意見,並於會中表述討論。
五、 本會報由院長召開並擔任主席,原則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加開之;       院長無法出席主持會議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依序代理為該次會議席。
六、  各應出席人因故無法出席時,應指派代理人員出席。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