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團體與個人對圖書館經營及圖書館事
業發展之傑出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圖書館,指圖書館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各類圖書館。
三、本要點所稱團體,指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團體、法
人。
四、獎項類別:
(一) 標竿圖書館獎:指於建築空間、館藏資源、品質管理、讀者服務
、閱讀推廣、數位服務及創新發展,整體營運績效卓著,足堪各
圖書館表率者。
(二) 傑出圖書館館員獎:指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第五條規定之
資格,於圖書館工作崗位上,表現優異,發揚圖書館服務精神,
造福使用者,足為專業楷模之圖書館館員。
(三) 傑出圖書館主管獎:指辦理圖書館運作或營運管理之行政規劃,
表現傑出並有重要績效之圖書館館長及主管。
(四) 地方首長獎:指致力地方公共圖書館建設,重視圖書館專業,支
持圖書館運作,對提升地方閱讀風氣及圖書館整體服務效能與服
務形象,績效卓越之直轄市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
。
(五) 特別貢獻獎:指積極贊助圖書館資源,對健全圖書館事業營運發
展或推動全民閱讀風氣具有重大且特殊之貢獻,足為社會楷模之
團體或個人。
五、推薦機關:
(一) 標竿圖書館獎
1、本部部屬圖書館、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圖書館及大專校院
圖書館,以本部為推薦機關,並由其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2、直轄市、縣(市)立公共圖書館及鄉(鎮、市)立公共圖書
館,以各直轄市、縣(市)立公共圖書館業務主管機關為推
薦機關,並由其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轄各級學校圖書館,以各地方教育
行政主管機關為推薦機關,並由其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4、其他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及學術研究機關(構)設立之圖書
館,以該機關(構)為推薦機關,並由其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
5、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團體、法人設立之圖書館,以該團體、法
人之主管機關為推薦機關,並由其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二) 傑出圖書館館員獎及傑出圖書館主管獎,應由該館員及主管隸屬
之圖書館向前款第一目至第五目規定之推薦機關申請推薦,並由
其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三) 地方首長獎,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
推薦機關,並由其推薦之。
(四) 特別貢獻獎,以第一款至前款所列推薦機關(構)為推薦機關,
並由其推薦之。
六、推薦方式:
(一) 本獎項每二年辦理一次。推薦機關之推薦名額以各獎項名額為限
。
(二) 向推薦機關申請推薦者,應於當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以郵戳為
憑),將申請推薦文件送交推薦機關辦理。
(三) 申請推薦文件如下:
1、以書面載明參選者之基本資料、簡介、顯著事蹟、推薦機關
評語及印信。
2、檢附顯著事蹟之佐證資料。團體、法人應檢附依法設立或登
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 逾期、程序不符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七、評選程序:
(一) 初選:
1、推薦機關辦理初選,應本審慎客觀原則,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切實深入評析後,擇優推薦。
2、推薦機關應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以郵戳為憑),將初
選結果、推薦名單及相關表件函報本部,或本部委由之機關
(構)或團體辦理決選。
(二) 決選:
1、決選分為初審及決審。
2、初審:本部得委由機關(構)或團體組成初審小組辦理推薦
機關推薦名單之初審作業,必要時得實地查證。經初審符合
資格者,始得提送決審。
3、決審:由本部聘請與圖書館經營與圖書館事業發展領域相關
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決審小組為之。決審小組
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並為奇數,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
部部長指定;其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百分之
四十。
4、決審小組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5、各獎項決審程序如下:
(1) 標竿圖書館獎、地方首長獎、傑出圖書館主管獎及傑出
圖書館館員獎:推薦名單應經決審小組全體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決議評定
為獲獎名單。
(2) 特別貢獻獎:推薦名單應經決審小組全體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全數同意之決議評定為獲獎名單
。
八、獎項名額:
(一) 標竿圖書館獎五名、傑出圖書館館員獎五名、傑出圖書館主管獎
三名、地方首長獎二名;其頒給名額合計以不超過十五名為原則
。但當年度各類獎項推薦數合計超過一百件時,每增加三十件,
得增加一名,其獎項類別,由決審小組決定。
(二) 特別貢獻獎頒給名額以團體及個人各一名為原則。
(三) 前二款所定表揚名額,經決審小組決定後得從缺。從缺名額得由
決審小組決定流用至其他獎項。
九、獎勵方式:
(一) 獲獎者由本部頒發獎狀一紙、獎座一座及獎勵品,並以公開儀式
表揚。
(二) 獲獎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權責或依有關規定敘獎。
十、附則:
(一) 獲獎者自獲獎年度之次年起五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項。但經決審
小組決定為不同事蹟者,不在此限。
(二) 特別貢獻獎項以獲頒一次為限。
(三) 申請推薦文件不予退還。
(四) 本部得將獲獎者所送申請推薦文件之文字或圖片,用於本獎項推
廣宣傳非營利出版(例如:編製獲獎名錄)及活動使用。獲獎者
之申請推薦文件於當年度公開儀式表揚結束後存放本部,保存年
限為五年。未獲獎者之申請推薦文件,應於公開儀式表揚結束後
予以銷毀。
(五) 獲獎者事蹟,如經查證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繳獎
狀、獎座及獎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