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記載事項
第一點 審閱期與當事人資料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消費者審閱(契約
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消費者(旅客、學員)
姓名:
國民身分證:
電話:
住居所:
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
國民身分證:
電話:
住居所:
業者(遊學服務業者)
名稱:
負責人姓名:
立案日期及字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信箱:
營業所:
網址:
如未記載業者立案日期及字號者,消費者得主張契約無效。
消費者簽章:
業者簽章:
簽約地點及日期: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如未記載簽約地點,則以消費者住所地為簽約地點。
如未記載簽約日期,則以交付定金日為簽約日期。
第二點 適用範圍及順序
消費者、業者雙方關於本次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權利義務,依
雙方當事人簽訂之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契約中未約
定者,依我國有關法令或習慣定之。
附件、廣告及當事人間之口頭約定,亦為契約之一部,不得約
定其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或僅供參考。
第三點 未成年人之訂約
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
,契約始為有效。
消費者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
表示。
第四點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項目及其期間
本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包括研修及旅遊,其中研修活動自____
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旅遊活動自____年____
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全程共計____天。
前項研修內容依第五點之規定;旅遊活動依第六點之規定。
第五點 國外研修機構及相關之課程、食宿、交通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國外研修機構為____國(地區)____學校
,研修之課程為____,期間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
月____日止,計每週____小時,其課程內容、各科時數、教學進度
、師資、得使用之設備及結業之資格等,業者應於簽訂契約前完成
明確規劃,並作成書面文件交付予消費者,詳如附件一。
業者所規劃者需為旅遊學習國認可之研修機構,並於前項書面
文件中,載明其課程內容、教學進度、師資。上開研修機構所聘師
資須為合格教學人員,並具有大學以上之學歷。
消費者於前項研修機構研修期間之住宿、膳食、交通等,由業
者安排,業者應作成書面文件交付予消費者,詳如附件二。
第一項及前項之書面文件為契約之一部分,業者如載明「僅供
參考」、「以國外研修機構提供之內容為準」、「尚在接洽中」、
「持續接洽中」、「再行通知」或其他非確定性之文字,消費者得
主張該部分之記載或本契約不生效力。
第六點 預定旅遊地區及協辦單位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旅遊,除消費者自費旅遊之部分外,共__
__天____宿,亦由業者協辦之旅行社安排,其協辦單位為國內:__
__旅行社,(註冊編號:____,品保會員編號:____,地址:___
__,電話:_____);國外:____旅行社,(地址:____,電話:
_____),其旅遊地點、行程、住宿、餐飲、交通等,業者應作成
書面文件交付予消費者,詳如附件三。
前項書面文件為契約之一部分,業者如載明「僅供參考」、「
以國外旅遊業者提供之內容為準」或其他非確定性之文字,消費者
得主張該部分之記載或本契約不生效力。
第七點 海外旅遊學習費用及給付方式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費用共計新臺幣____元,包含研修費用__
__元,旅遊費用____元。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不得要求增減費
用。
消費者應依下列約定繳付費用,但雙方當事人另有書面約定者
,不在此限:
一、收費方式:
□簽訂契約時全部繳清。
□分____期繳付,每期繳付____元。
□簽訂契約時繳付第一期款項____元,餘款於出發前____日繳
清。
□簽訂契約時繳付第一期款項____元,餘款於說明會時繳清。
□簽訂契約時繳付第一期款項____元,餘款分____期繳付。
□其他: 。
二、付款方式:
□現金。
□信用卡。
□支票。
□其他: 。
業者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發票或收據,交由消費者收執。
第八點 海外旅遊學習費用所包含及未包含之項目
消費者依第七點約定繳納之費用,除當事人另有書面特別約定
外,其包含、不包含之項目如下:
一、包含項目:
□代辦出國證照費及其他行政規費:護照費、簽證費及其他規
費。
□學習課程相關費用:研修課程學費、必修課程教科書籍費、
講義費。
□交通運輸費:旅遊學習行程中依約應由業者安排之各種交通
運輸費用。
□住宿費:
旅遊學習行程中依約應由業者安排之住宿費用,如
宿舍、寄宿家庭費用,及旅遊中之旅館或飯店費用。
□餐膳費:旅遊學習行程中依約應由業者安排之餐膳費用。
□遊覽費:旅遊學習行程中依約應由業者安排之一切遊覽費用
。
□接送費:業者接送消費者往返機場、港口、車站等與住宿地
點間之一切接送費用。
□稅捐:各地機場服務稅捐及餐宿稅捐。
□保險費:指消費者個人之傷害保險、醫療保險之費用。
□服務費及報酬:
業者為消費者安排之服務人員之差旅費、
報酬及辦理旅遊學習事項之報酬。
□其他____。
二、不包含項目:
□消費者個人費用:
如私人交通費、洗衣、電話、電報、個
人傷病醫療費,以及宜自行給與提供個人服
務者之小費及報酬等。
□未列入行程之簽證、機票及其他有關費用。
□宜給與導遊、司機、領隊或隨團服務人員之小費。
□個人另行投保之保險費:消費者另行加保人身或財產保險之
費用。
□行李超重費。
□其他__。
前項宜給與之小費,業者應於說明會時,說明各地區小費收取
狀況及約略金額。
除當事人約定收取之項目外,業者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
收取費用。
第九點 學習課程相關費用(學費)退費原則及基準
業者應於規劃接洽國外研修機構時,議定學習課程相關費用(
學費)退費原則及基準,載明於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並
明確告知消費者。
第十點 怠於給付費用之效力
消費者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未依第七點規定給付費用者,
業者得解除契約,並應將所收取之費用退還消費者。
業者因前項規定解除契約時,得請求消費者支付契約約定海外
旅遊學習費用之百分之___(最高不得超過海外旅遊學習費用百分
之十五)作為損害賠償總額,並得自前項退還費用中扣除。
第十一點 業者之代辦事項及說明義務
業者應負責為消費者辦妥護照及旅程所需簽證,並代為訂妥機
位、申請學校及安排食宿。但有關代辦護照、簽證、機票機位等事
項,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業者應於預定出發日至少三日前,將契約所列旅遊學習之國家
、地區、城市或觀光點之風俗人情、地理位置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之
事項,儘量提供消費者參考,並於舉行出國說明會時,將消費者之
護照、簽證、機票機位、食宿安排、起程與回程終止之地點及其他
必要事項,向消費者報告,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
第十二點 證照之保管及返還
業者為消費者辦理護照、簽證或旅遊手續時,應妥慎保管消費
者之各項證照及為申請該等證照而持有之消費者印章、身分證等,
如有遺失或毀損者,應行補辦;其致消費者受有損害者,並應賠償
。
業者因辦理旅遊學習事項所持有之消費者證照、印章等,僅得
供旅遊學習申請之用,不得移做他途使用,違反者,消費者得請求
業者支付違約金新臺幣___元,其因而致消費者受有損害者,並應
另負賠償責任。
消費者於旅遊學習期間內,應自行保管其自有證照,但消費者
未滿二十歲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或基於辦理通關過境等手續之必
要,得交由業者保管。
前項證照,業者及其代理人或使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
管之,消費者得隨時取回,業者及其代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
消費者自行保管之證照遺失或毀損者,業者應協助補辦。
第十三點 業者之保密義務
業者因辦理契約約定事項而知悉或持有消費者之學歷證明、財
產證明及其他相關之資料,除經消費者書面同意外,不得洩漏或提
供給其他個人或團體,以及為契約目的範圍以外使用之約定。
業者違反前項規定者,消費者得請求業者支付違約金新臺幣__
__元(不得低於總收費用三倍),其因而致消費者受有損害者並應
另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點 服務人員及領隊之派遣
業者應指派具有旅遊學習地語文能力之人員全程隨同前往服務
及協助。
於旅遊行程,業者之協辦單位,應指派具有領隊執業證照之領
隊全程隨團服務。
消費者因業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而遭受損害者,得請求業者賠償
。
業者依第一項規定指派之人員及其協辦單位依第二項規定所指
派之領隊,應為消費者辦理出入國境、交通、食宿、遊覽等相關事
項之手續,並提供其他完成旅遊學習活動所須之服務。
第十五點 組團旅遊學習最低人數
本旅遊學習團最低出團人數為_____人(不得高於十五人)。
未達前項最低出團人數,業者得解除契約,但應於預定出發之
七日前通知消費者解除契約。怠於通知致消費者受損害者,業者應
賠償消費者依旅遊學習所定費用百分之_____計算之違約金(不得
低於百分之十)。
業者依前項規定解除契約後,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返還消費者已交付之全部費用。
二、徵得消費者同意,訂定另一海外旅遊學習契約,將依第二項解
除契約應返還消費者之全部費用,移作該另訂之海外旅遊學習
契約之費用全部或一部。
第十六點 旅遊學習無法成行時,業者之通知義務及賠償責任
因業者未辦妥簽證、未訂機票或其他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
消費者無法依契約內預定之日期開始其旅遊學習行程者,業者應於
知悉旅遊學習行程無法依契約預定之日期開始時,即通知消費者,
並說明其事由。未為通知者,應賠償消費者依第七點第一項所定費
用全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消費者時,依下
列標準,計算其應賠償消費者之違約金:
一、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三十一日前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
費用總額百分之十。
二、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通知者,賠償
海外旅遊學習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
三、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通知者,賠償海外
旅遊學習費用總額百分之三十。
四、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一日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費用總額
百分之五十。
五、旅遊學習行程當日以後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費用總額百
分之一百。
前項情形,消費者並得解除契約。消費者解除契約時,除依前
項規定請求違約金外,並得請求業者返還其已繳交之各項費用。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旅遊學習活動無法成
行者,業者於知悉旅遊學習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消費者,並
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消費者因此遭致損害時,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第十七點 業者之瑕疵擔保責任
業者所安排之課程、食宿、旅程及提供之服務,應使之具備通
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業者於廣告中就服務內容、事項、品質等
所為保證或說明,消費者得依據廣告而為主張。
業者所安排之課程、食宿、旅程及提供之服務,不具備前項之
價值或品質者,消費者得請求業者改善之。業者不為改善或不能改
善時,消費者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依第二十五點
之規定,終止契約。
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其所安排之課程、食宿、旅程及提
供之服務,不具備第一項之價值或品質者,消費者除得請求減少費
用或終止契約外,如致消費者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第十八點 住宿地點之變更
消費者應於行前將住宿地點、餐飲及生活習慣等相關資訊充分
告知業者。對於消費者要求變更住宿地點,業者非有正當理由,不
得拒絕。
業者對於住宿地點之變更,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消費者應自行支付因變更住宿地點所需支出之費用,但業者因
住宿地點變更減省費用之支出者,應將減省之部分退還消費者。
第十九點 消費者未參與已排定之行程
消費者應依業者行前說明會書面提供之集合時間、地點,準時
集合出發。消費者未準時到達約定集合地點致未能出發,亦未能中
途加入旅遊學習行程者,視為消費者解除契約,業者得向消費者請
求損害賠償。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消費者中途退出已排定之研修課程或旅
遊行程者,不得請求業者退還該項課程或行程之費用,或要求任何
補償。但業者因消費者退出旅遊學習行程後,應可節省或無須支出
之費用,應退還消費者。消費者並得請求業者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
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消費者附加利息償還之。
業者應為消費者退出已排定之研修課程或旅遊行程後,安排返
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其費用由消費者負擔。
消費者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未能即時參加預定之行程項目
或未能即時搭乘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時,視為自動放棄其權利
,不得向業者要求退費或任何補償。但消費者即時告知業者,並於
適當時點趕往會合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點 行程開始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
消費者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得解除契約,除應繳交行政規費
外,並依下列標準賠償業者之損害,業者並應返還餘款:
一、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三十一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海外遊
學習費用百分之十。
二、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
賠償海外旅遊學習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
海外旅遊學習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費用
百分之五十。
五、旅遊學習行程開始日或開始後始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
賠償海外旅遊學習費用百分之百。
前項各款作為賠償計算基準之海外旅遊學習費用,應以海外旅
遊學習費用總額扣除業者所收取之報酬及支出之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
第二十一點 出發前特別事由解除契約
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有下列事由之一者,雙方均得解除契
約,並請求業者返還海外旅遊學習費用扣除其必要費用後之餘款:
一、天災、戰亂、罷工、交通阻絕或政府命令。
二、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
三、出發前,本旅遊學習團所前往旅遊學習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
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
有前項所列各款事由者,業者應即以適當之方式通知消費者,
其怠於通知致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出發前,消費者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親屬有重大傷病或死亡
者,消費者得解除契約。解除契約後,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返還海
外旅遊學習費用。
因第一項及前項所列事由解除契約者,業者所扣除之必要費用
以下列兩者為限,且最高不得逾總費用百分之十:
一、已代繳之行政規費。
二、其他確有支付憑證之費用。
第二十二點 出發前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解除契約
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因其他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難
以完成旅遊學習行程者,雙方得比照前點規定解除契約並辦理費用
返還。
第二十三點 行程開始前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解除契約
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未能履行契約所約定之事項者,消費
者得解除契約,業者應將其所收取之海外旅遊學習費用總額,返還
於消費者,消費者並得請求海外旅遊學習費用總額一倍之損害賠償
。
第二十四點 行程開始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
消費者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得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消費者不得請求業者返還其所收取之報酬及其他已
實施部分之費用。業者應依下列標準,將費用之餘額,返還於消費
者:
一、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其日數尚未超過全部行程四分之一者,
應返還海外旅遊學習費用之百分之__。
二、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其日數尚未超過全部行程三分之一者,
應返還海外旅遊學習費用之百分之__。
三、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其日數尚未超過全部行程二分之一者,
應返還海外旅遊學習費用之百分之__。
四、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其日數已超過全部行程二分之一者,無
庸返還海外旅遊學習費用,但因消費者退出旅遊學習行程後,
業者可減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仍應返還於消費者。
前項各款作為退費基準之海外旅遊學習費用,應以海外旅遊學
習費用總額,扣除業者所收取之報酬及其他已實施部分之費用後計
算之。
第二十五點 行程開始後消費者因法定事由終止契約
消費者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因死亡、疾病、親人身故或其
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或拒絕繼續契約約定之課程或旅
程時,消費者或其繼承人得終止契約,請求業者返還扣除其所收取
之報酬及已實施部分之費用後之全部金額。
第二十六點 行程開始後消費者因可歸責業者事由終止契約
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未能履行契約所約定之事項者,消費
者得終止契約,業者除不得保留其所收取之報酬外,並應賠償消費
者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二十七點 出發後無法完成契約所定旅遊學習行程之責任
旅遊學習行程出發後,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消費者因簽
證、機票或其他原因無法完成其中部份旅遊學習活動者,業者應負
擔費用安排消費者至次一旅遊學習地。業者無法完成預定旅遊學習
活動之情形,存在於所有消費者時,應依相當之條件安排其他旅遊
學習活動代之;如無法安排時,應安排消費者返國。
前項情形,業者未安排代替旅遊學習活動時,業者應退回消費
者未能從事旅遊學習活動部份之費用,並賠償同額之違約金。
第二十八點 過失延誤行程
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延誤行程時,業者應即徵得消費者
之書面同意,繼續安排未完成之旅遊學習活動或安排消費者返國。
業者怠於安排時,消費者並得以業者之費用,搭乘相當等級之交通
工具,自行返回出發地。
前項延誤行程期間,消費者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之費用,
應由業者負擔;消費者並得請求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係依海外旅
遊學習費用中食宿及交通費用之總額除以旅遊學習行程全部日數。
但延誤行程總日數之計算,以不超過全部旅遊學習日數為限。
第二十九點 行程開始後業者因法定事由終止契約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業者得終止契約:
一、消費者因疾病或其他健康事故,無法繼續旅遊學習行程者。
二、消費者不遵守旅遊學習地區之法規或就讀學校之管理規則,而
被就讀學校退學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業者應將海外旅遊學習費用之總額,扣除其
所收取之報酬及已實施部分費用後之餘額,返還於消費者。
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除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消費者不得請
求業者返還第七點所列之研修課程費用。業者如有損害,並得請求
賠償。
第三十點 終止契約後回程之安排
契約終止後,業者應為消費者安排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但
消費者拒絕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如消費者為未成年人者,業者應徵詢消費者法定
代理人之意見。
依第二十四點、二十五點及第二十九點規定終止契約時,業者依
第一項規定為消費者安排返回出發地所生之住宿費用、交通費用及其
他安排費用,歸由消費者負擔。
依第十七點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六點規定終止契約時,業者
依第一項規定為消費者安排返回出發地所生之住宿費用、交通費用及
其他安排費用,歸由業者負擔。
第三十一點 因不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
旅遊學習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
履行預定之課程、食宿或遊覽行程等項目時,為維護旅遊學習團之安
全及利益,業者得依實際需要,變更旅遊學習行程、交通、食宿或遊
覽項目等;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應由業者負擔。但因變更而減省
之費用,應將節省部分退還消費者。
業者依前項規定變更行程時,消費者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業
者應依第二十四點規定辦理費用返還。
除第一項情形外,業者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遊學習內容
,業者未依旅遊學習契約所定等級辦理旅遊學習行程、交通、食宿或
遊覽項目等事宜時,消費者得請求業者支付其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第三十二點 因業者之過失致消費者留滯國外
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消費者留滯國外者,業者應以自己之
費用,為消費者安排適當之食宿及交通,並賠償消費者按日計算之違
約金。消費者如因此而受有其它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前項違約金,依海外旅遊學習費用中食宿及交通費用之總額除以
旅遊學習行程全部日數計算之。
第一項情形,業者未為消費者安排適當之食宿及交通者,消費者
因留滯國外所支出之全部費用,由業者負擔。
消費者留滯國外,係因業者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負擔消
費者被棄置或留滯期間支出之食宿及其他必要費用,及按實計算退還
消費者未完成行程之費用,及由出發地至第一行程地至最後行程地往
返之交通費用外,並應支付依全部海外旅遊學習費用除以全部旅遊學
習行程日數乘以棄置或留滯日數後相同金額五倍之違約金。但棄置或
留滯總日數之計算,以不超過全部旅遊學習日數為限。
第三十三點 消費者之變更
消費者得於出發日__日前,經業者之同意,將其在契約上之權利
義務讓與第三人。
前項情形,消費者應於接到業者同意之通知後__日內,至業者營
業處所辦理權利義務之移轉承擔手續,並補償業者為辦理權利義務之
移轉承擔手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依第一項之規定受讓契約權利義務之第三人,自移轉承擔之手續
完成時起,承受消費者因契約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三十四點 業者之變更
業者未經消費者之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轉讓其
他旅遊學習代辦業者。
業者違反前項規定時,消費者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並請求業者返
還其所收取之全部費用。如有損害,消費者並得請求賠償。
業者違反第一項規定,消費者未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業者仍應賠
償消費者第七點第一項所定全部費用百分之____之違約金(不得低於
百分之五)。消費者如有損害,仍得請求賠償。
業者依第一項規定得消費者書面同意,與其他旅遊學習代辦業者
簽約轉讓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於移轉承擔之手續完成時起,業者始
得免除因契約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三十五點 業者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
業者對於因履行契約所安排或委託辦理旅遊、研修、住宿及其他
協助執行之單位、機構或人員之故意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過失負同
一之責任。
業者就契約內未約定之事項對消費者為推薦安排者,準用前項之
規定。
第三十六點 業者之協助義務
消費者於旅遊學習行程中發生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上之意外
事故時,業者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其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消費者
負擔。但業者對於消費者意外事故之發生有故意過失者,其費用由業
者負擔。
旅遊學習期間內,消費者因自行參與契約所未約定之其他活動而
受有損害者,業者不負賠償責任。但業者應對消費者為必要之協助及
處理。
第三十七點 責任保險與履約保證保險
業者於旅遊學習行程出發前應自行就消費者依契約所為之行程投
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如下:
一、每一旅遊學習者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旅遊學習者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三萬元。
三、旅遊學習者家屬前往海外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
元。
四、每一旅遊學習者旅行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業者辦理旅遊學習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低金
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同金額
之銀行保證代之。
前項履約保證保險之投保範圍,為業者因財務問題,致其安排之
旅遊學習活動一部或全部無法完成時,於保險金額範圍內所給付消費
者之費用。
業者應於旅遊學習行程出發前向消費者出示證明其已投保責任保
險及履約保險或銀行保證。如未依約定投保者,於發生旅遊事故或不
能履約之情形時,依約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至少三倍作
為賠償金額。
第三十八點 旅遊學習團行前填報資料
各旅遊學習團業者於出發離開國境前填報如附件資料送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凡組團旅遊學習者人數達十五人之旅遊學習團。
二、參與外國政府計畫之旅遊學習團。
第三十九點 契約書分執保管
契約書壹式貳份,由消費者、業者雙方各執乙份,業者不得藉故
收回。
第四十點 其他約定事項
契約之約定,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事項對消費者更有利
者,從其約定。
不得記載事項
第一點
旅遊學習行程中之學習課程部份,必須於簽訂契約前完成
明確規劃,不得載明「僅供參考」、「以國外研修機構提供
之內容為準」、「尚在接洽中」、「持續接洽中」、「再行
通知」或其他非確定性之文字。
第二點 不得有因旅遊學習行程中突發或未能預防等原因,致消費者
受有損害時免責之約定。
第三點
不得約定業者之廣告及消費者、業者間之口頭約定不構成
契約之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第四點 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之任意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之權利。
第五點 不得約定當事人業者得為片面變更之約定。
第六點 不得約定業者除收取約定之費用外,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
加價。
第七點 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業者及旅遊學習契約所載應履行之義務
者。
第八點 不得約定記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消費
者之約定。
第九點 不得約定記載排除對業者履行輔助人所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