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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0: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使用原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05 日
一、目的:為推動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包括第一部分:
  全面性提升大專校院品質及促進高教多元發展(以下簡稱第一部分)
  及第二部分:協助大學追求國際一流地位及發展研究中心(以下簡稱
  第二部分)兩大主軸),以改善教學品質並提升學習成效,協助學校
  學術研究發展、強化國際人才及創新產業人才培育,鼓勵各大專校院
  (以下簡稱學校)在此基礎上發展多元能量,特訂定本原則。

二、計畫經費編列及分配原則:
 (一)學校應提出以全校性整體教學、研究及重點領域提升改善計畫及經
   費額度,並訂定校內經費使用原則、相關收支辦法及程序。
 (二)本計畫經費採統塊式經費(Block  Funding)方式,支用項目之比
   率由學校依其特色及需求規劃;獲第一部分(主冊、整體發展計畫
   )經費補助之學校應將獲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比率投注於落
   實教學創新策略與學生學習或教師教學直接相關之項目。
 (三)資本門以占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經常門占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為原則
   之比率編列,並得視計畫審議結果彈性調整。
 (四)第一部分「提升高教公共性:完善就學協助機制」:公立學校所提
   「提升經濟或文化不利學生入學機會」經費以經常門為原則,資本
   門以百分之二十為限;各校所提「強化各校整體輔導機制」及「引
   導學校建立外部募款基金」,僅得編列經常門。另有關提升高教公
   共性(完善就學協助機制經費),僅得編列用於強化招收經濟或文
   化不利學生所需之招生事務經費(非指學校既有之一般性招生事務
   )及透過課程學習或就業輔導等方式提供學生之直接經費。
 (五)第二部分特色領域研究中心:教育部得另行撥付核定經費至多百分
   之二十作為學校整體發展運用。

三、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支用原則:
 (一)本計畫以五年為期進行規劃,經費採分年核定補助,作為調整經費
   額度之依據。
 (二)本計畫補助之經費,係為提升學校整體教學及研究水準;其使用範
   圍如下:
  1、學生學習、輔導、國際交流及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等相關費用。
  2、購置教學、研究所需之圖書儀器。
  3、與教學直接相關校舍建築之修繕,以第一部分主冊計畫及第二部
    分全校型計畫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為限。
  4、辦理國際學術交流。
  5、於學校編制外,聘任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技術人員或博士後
    研究人員擔任特聘職教授人員及編制外計畫管理人才之薪資。
  6、提供編制內教師(包括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除本俸、學術
    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以外之經費。
  7、聘任編制外專案工作人員之薪資。
  8、教師因執行計畫之需要,協助教材或教案研發,學校應訂定支給
    規定或標準,始得編列相關費用。
 (三)本計畫經費不得支用於下列項目:
  1、經常性維運性質之修繕經費、新建校舍工程建築、建築貸款利息
    補助及附屬機構。
  2、一般行政事務性設施(如書櫃、辦公桌椅、冰箱、沙發、茶几、
    咖啡機等)。但用以提升學生學習品質之教室、空間修繕,不在
    此限。
  3、附屬機構、分部、分校及園區之土地取得及建築設施所需費用。
  4、原已獲行政院或本部核定建築工程,並承諾由學校校務基金支應
    者。
  5、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新增工程之自償性建築設施、體育設施及
    餐廳。
  6、本計畫之主持費用、學校管理費(包括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
    及一般行政事務設備之維護費用)及內部場地費,但內部場地有
    對外收費,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不在此限。
  7、教育部補助各機關人員之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引言
    人費、諮詢費及加班費。但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屬研究性質者
    ,由學校訂定相關規範及支用原則後,得依教育部補(捐)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計畫彈性經費支用規定辦理。
  8、學校於招生(包括國內及境外學生)時所提供入學之各項公費或
    獎助學金。
  9、學校以本計畫經費支給特殊優秀教師及研究人員,其於教學、研
    究、服務各面向之績效,經學校校內審核機制及組成審查委員會
    評估績效卓著者,得獲彈性薪資,但不得以本計畫經費支給單篇
    研究論文之彈性薪資(包括獎勵金)。
 (四)人事費用(包括彈性薪資)編列原則:
  1、學校依計畫需求核實編列,除經教育部同意、因政策調薪或依法
    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致不敷使用者外,不得流入。但情況特殊者
    ,所需經費占核定補助額度(包括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之比率
    以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2、為延攬及留任國內外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在人事費之額度內,依
    下列原則核實列支:
   (1)獲得本計畫(第一部分)補助經費之學校,得以核定補助額度
     (不包括附冊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以下簡稱 USR)及附錄
     支用於經濟或文化不利學生協助經費)百分之五編列彈性薪資
     。
   (2)同時獲本計畫(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經費補助之學校,得以
     核定補助額度(包括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不包括 USR計畫及
     附錄支用於經濟或文化不利學生協助經費)百分之二十編列彈
     性薪資。
   (3)經費支用依各校彈性薪資支給規定辦理,應包括薪資差距比例
     、核給期程、各類人才核給比率、績效考核等,並應增訂獲彈
     性薪資副教授以下職級人數占獲獎勵人數之最低比率。
   (4)學校聘任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
     擔任編制外教學、研究人員及計畫管理人才之薪資與編制內教
     師(包括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除本俸、學術加給及主
     管職務加給以外之給與,得依彈性薪資方式,由學校視相關人
     員學術或專業地位、發展潛力、現有薪資等決定核給額度,不
     受校內現有薪資額度限制;所聘編制外人員為國外優異人才時
     ,其最高薪資得比照其國外年薪待遇支領。學校並應依教育部
     彈性薪資方案訂定校內相關規定並完成校內程序後實施,並報
     教育部備查。
  3、為協助各大學改善生師比,學校得於人事費至多百分之二十之額
    度內新聘專任教師(包括專案教師);其支用原則如下:
   (1)該項額度僅得支用於計畫期間內第一年新聘專任教師(包括專
     案教師);學校採學年度方式之聘任教師,第一年新聘教師追
     溯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起聘之教師。但本計畫經費支用
     於該新聘教師薪資,應自一百零七年一月起計算,一百零六年
     八月至十二月之薪資需由學校經費自行支應。
   (2)新聘專任教師(包括專案教師)第二年起至計畫結束前之薪資
     ,得由人事費額度內支應。
   (3)本期計畫結束(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後,新聘專任教
     師(包括專案教師)之人事費,將回歸各校由學校經費支應;
     各校應考量少子女化趨勢及生師比結構,建立完善之專任(案
     )教師聘任之長期規劃及永續機制。
  4、學校應自定編制外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薪資,人事費用應包括勞
    、健保費、勞退基金(離職儲金費用)。
  5、學生擔任各計畫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獎
    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
    導原則辦理,其獎助金、薪資、勞健保及勞退基金(離職儲金費
    用)等經費需求,得由補助經費支應。
 (五)學校依本計畫邀請國外人士短期來臺時,其支給基準得依下列規定
   之一辦理:
  1、依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
    用最高標準表、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等核支;
    其報酬已包括酬金及生活費者,不得另外支付演講費、諮詢費、
    審查費、顧問費及生活費等費用。
  2、依邀請人士(包括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等)
    之學術地位及專業自行另定基準,經完成校內程序後實施;其項
    目如下:
   (1)國內外交通費。
   (2)住宿費。
   (3)酬金(包括演講費、審查費、諮詢費及顧問費等,依其工作執
     行項目核支,以不重覆支付為原則)。
   (4)保險費。
 (六)國內外出差旅費使用原則:
  1、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給國內差旅費用。
  2、學生出國計畫應由學校自行從嚴審核,並於經費表中編列國外差
    旅經費,且出國人員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報支。出國
    人員得包括執行本計畫相關之教師、行政人員及學生。
  3、學校所列國外出差旅費預算如有不足,須由年度相關經費項下調
    整支應時,得在本計畫原編列國外旅費總額百分之十範圍內,由
    學校核定。

四、計畫經費收支處理及查核:
 (一)本計畫經費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採分年分期撥付方式;必要時,本部得調整撥付期程、延期或停
   止撥付。
 (二)學校應以專帳登錄本計畫經費之收支,並不得移作他用;屬跨校性
   計畫者,則由計畫申請學校(或請撥學校)負責經費收支管理及核
   結等事宜。
 (三)學校應依會計法、審計法、政府採購法及會計制度、物品管理手冊
   等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財務、財物處理、物品採購及管控機制。有關
   所得稅及其他稅賦之扣繳,應由計畫執行學校負責辦理。
 (四)年度補助經費尚未撥入學校前,屬本部原核定之延續性計畫,得由
   學校自籌款先行支應計畫所需支出。
 (五)國立學校應循作業基金預算程序納編已核定之計畫經費;因作業不
   及致無法納編時,有關購建固定資產部分,應在當年度基金預算總
   額內調整容納,經檢討確實無法調整容納時,始得依中央政府附屬
   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補辦預算。經常門部分,併決算辦理。
 (六)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學校辦理本計畫之入帳方式,其中經常門補助
   部分以其他補助收入列帳,經常支出併決算辦理;資本門補助部分
   則以基金列帳。
 (七)經費請撥及核結:
  1、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2、學校應將每年度原始憑證分類整理並裝訂成冊留校備查,並於計
    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或教育部指定期間內將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報
    告表送部辦理核結。
  3、有關跨校執行之計畫,其經費報支、支出憑證及經費收支報告表
    應由各執行學校分別審核(填報)後送總計畫執行學校。但各分
    項計畫經費係由總計畫執行學校(或請撥學校)統一撥付及核結
    者,支出憑證及經費收支報告表得由總計畫執行學校(或請撥學
    校)統一審核(填報)後將收支報告表報本部。
  4、學校執行本計畫預算,除「提升高教公共性:完善就學協助機制
    」外,於每年度終了,已執行而未能執行完竣者、或已發生尚未
    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之經費得辦理經費滾存納入下年度本計畫
    經費支應(公立學校年度剩餘款不得納入校務基金),經費滾存
    用途別應一致,不得流用。計畫經費結餘款,均應依補助比率繳
    回。
 (八)計畫所屬財物之歸屬及保管:
  1、學校固定資產之增置,應由學校財產管理人員驗收蓋章,列入財
    產目錄。
  2、使用教育部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入財產管理系統,財產之使
    用報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九)經費查核及管考:
  1、學校經複審通過並核定經費後,應依相關審查意見及核定經費額
    度修正計畫書據以執行,並將修正後之計畫書函報教育部,作為
    未來管考之依據。
  2、學校應於每年依實際執行情形詳填本計畫經費執行情形表,用印
    後送教育部,俾列管執行進度。
  3、本計畫執行過程中,教育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及帳目,發現有
    虛報計畫執行進度,致補助經費溢撥時,得要求學校繳回溢撥經
    費;經教育部刪減或剔除之項目,學校未改進或辦理時,教育部
    得要求學校更換計畫主持人、停(減)撥經費或終止補助。
  4、各項經費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時,學校所列支之費用不予核
    結且追繳外,並應負相關責任;教育部得酌予刪減、停撥次年度
    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5、未依規定提報資料或提報資料錯誤者,教育部得酌予刪減、停撥
    次年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6、教育部將依計畫所訂考核期程及機制進行考核;年度考核結果,
    將作為調整次年度經費核配之參考依據。
  7、教育部得視學校計畫執行情形、辦學品質及相關專案查核結果,
    酌予調整、刪減或停撥補助經費。
  8、學校執行本計畫年度經費之執行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並作為
    考評項目之一。經費使用率未達規定且未敘明合理原因者,教育
    部得酌予刪減次年度之經費補助。

五、本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作業,應依本原則執行;如有未盡事
  宜,得依各子計畫經費支用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或教育部補(捐)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