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
賽,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落實我國藝術與設計領域人才培育之目標,加強藝術與設計
領域人才培育國際化,規劃國內教育與國際競賽接軌,鼓勵全國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踴躍參加國際競賽,藉由參與競賽作品之準備,提
升學生創作國際水準,並透過參賽過程之觀摩學習,擴展學生視野及
提升藝術與設計相關專業技能。
三、申請條件:參賽時為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並具有
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獎勵基準:
(一)本要點獎勵金:參加本部公告之國際競賽且表現優異者,依下列規
定核發獎勵金:
(二)機票費補助:參加第一等至第三等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獲銅獎
等級以上之獎項者,依下列規定核發補助赴國外參加頒獎典禮之機
票費: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校於本部規定期程內,有學生參加本部公告之國際競賽且成績優
異者,得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附獲獎證明向本部提出申請;
本部於當年度受理前一年度八月一日至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期間,
參加附表所列國際設計競賽獲獎者之申請。
(二)申請者如同一作品獲得多項競賽之獎項,僅擇最優獎項,核予獎勵
金。
(三)為多人共同參賽,共同創作者非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
學生,一律不予受理。
(四)申請者須備妥二種以上咸具獲獎者姓名及作品名稱之獲獎相關證明
文件。
(五)本部原則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召開審查會議,核定獲獎勵學生名單
及獎勵額度,並得依實際需要,彈性調整作業時程。
六、經費執行期程:獎勵經費執行期限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七、履行義務:獲獎勵金之學生,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至少履行下
列義務之一;經查未履行義務者,本部得不核給獎勵金,已撥付者,
應全部追繳之:
(一)配合本部或本部指定之計畫辦公室舉辦之藝術與設計人才培育年度
計畫及各項教學推廣活動。
(二)配合就讀學校舉辦之藝術與設計相關座談、活動。
八、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經核定獲獎勵之學生,應依第四點所定獎勵基準,由其就讀學校於
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備文檢具履行義務證明、印領清冊及收據,
報本部請撥經費。
(二)獲獎勵學生之獎勵經費,應由其就讀學校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核結。
九、成效考核:本部得評估計畫成效,決定是否繼續計畫或修正計畫內容
。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或審查委員會議決
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