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協助私立大專校院鼓勵學生參加
學生團體保險,以謀補償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家
庭所遭受經濟上之損失,發揮社會救助之功能,特訂定本原
則。
二、補助對象:私立大專校院及附設進修學校全體學生(包括實
習學生)。
前項學生,除實習學生得不具學籍外,其餘學生均應具學籍。
三 補助基準或原則:
(一) 補助每位學生每學年一百元 (分上下學期,每學期五十元
) 。
(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學校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
具名冊留存學校,每人最高補助三百十三元 (分上下學期
,各為一百五十六元及一百五十七元 。)
1 免繳學雜費學生 (係指低收入戶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
、市、區公所證明者,含重度、極重度殘障學生及重度
、極重度殘障人士之子女。但不含公費生 。)
2 原住民身分學生。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學校作業原則:
1、大學應依大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自訂辦理學生團體保險
規定,專科學校應依專科學校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自訂辦
理學生團體保險規定;學校自訂規定時應經有學生代表
出席之行政會議通過。
2、學校自訂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規定,得標之保險公司為承
保機構,參加保險之各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人
,被保險人資料所載之法定監護人或其家長為受益人。
3、學校應於自訂之保險規定中明列保險金額、擇定承保機
構之方式、給付項目(包括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
亡、殘廢或受傷需要治療者)及保險費等項,並應考慮
學生轉學、休學、中途喪失學籍、開學後新入學及無力
繳納保險費等情形之處理方式。保險金額之訂定,宜考
慮道德危險與保險費負擔等因素。
4、學校與承保機構簽訂之學生團體保險契約內容,應有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文號,並公布於學校網路,
以利學生查詢,必要時學校得對家長及學生召開學生團
保險說明會議。學生團體保險契約內容及核定文號之規
定,學校可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站之保險專
區查詢;相關保險法規,可至該中心網站之法規資訊查
詢。
5、學生團體保險非強制性,各校應鼓勵全體學生(包括實
習學生)參加。選擇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之學生,本部
不予補助,並須由家長簽署切結書。但已成年或未成年
已結婚之學生,由本人簽署切結書,學校並應以書面將
學生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之情事,通知家屬。學校於辦
理註冊相關業務時,應對學生或家長於事前說明或於註
冊單上明確標示學生團體保險退費程序,以保障學生權
益並減少學生及家長之疑慮。
6、學生團體保險之保險費依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
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屬學校代辦費,學校依同辦法
第五條第七款規定,不得以代辦費或使用費之名義向學
生收取手續費。
7、學生申請保險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二) 學校申請期限及手續:
1、應於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申領第二學期)及十一
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申領第一學期),備文檢具全校
實際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人數明細及經費統整表三份(如附
件)、有保險公司及學校用印之學生團體保險參加學生人
數及保險費明細表一份及學校正式收據,向本部請領。
2、免繳學雜費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併入學校辦理各類學生減
免學雜費申請補助。
五 經費請撥與核銷:
學生團體保險補助經費,由本部撥付學校後,再由學校直接
支付保險公司。
六 補助成效考核:
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資料如行政會議紀錄、契約書、要保
書、參加學生團體保險明細表等相關資料編製專案檔案,留
存學校保管備查,並列入本部相關訪視及評鑑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