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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4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新聘研究人員評鑑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新聘研究人員研究及行政服
  務績效,特訂定本院新聘研究人員評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新聘研究人員,係指本院於本要點通過後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新聘任職二年內之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前項人員不含借調至本院服務者。

三、各單位辦理新聘研究人員評鑑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單位應針對科技部等機關或研究機構專題計畫成果及學術著
     作是否屬本院向教育部提出之教育政策有貢獻或與本院研究主
     軸及組織任務相關者,訂定審核項目、方法、標準及程序等,
     經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通過,並簽奉核准後實施。
  (二)各單位於新聘研究人員到職後,依組織任務與其協商初聘及第
     一次續聘期間,學術表現及行政服務應達之評鑑標準、比重及
     項目等,協商未果者,由負責該中心督導之副院長召集會議進
     行協商,經簽奉核准後實施,並送人事室備查。
  (三)本院於每年七月底及十二月底前各辦理一次新聘研究人員評鑑
     ,新聘研究人員應於第一次續聘聘期屆滿後,即依本院最近一
     次或下一次辦理新聘研究人員評鑑時程,接受評鑑:
     1、接受於七月評鑑者:六月底前填寫新聘研究人員評鑑考核
       表,移交單位提中心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中心研評
       會)辦理初評,其結果依行政程序簽核後,送人事室提本
       院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院研評會)辦理複評,複評
       結果由院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2、接受於十二月評鑑者:十一月底前填寫新聘研究人員評鑑
       考核表,移交單位提中心研評會辦理初評,其結果依行政
       程序簽核後,送人事室提本院研評會辦理複評,複評結果
       由院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新聘研究人員評鑑週期跨列本要點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法前
  之年度者,由各單位依組織任務與所屬研究人員協商該段期間學術表
  現及行政服務應達之評鑑項目、比重、及通過標準等,協商未果者,
  由負責該中心督導之副院長召集會議進行協商,經簽奉核准後實施,
  並送人事室備查。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各單位所訂學術表現及行政服務之評鑑標準,得
  經院長酌予增減後核定。

四、新聘研究人員評鑑項目為學術表現及行政服務。
  (一)各評鑑項目應符合以下要件:
     1.學術表現包含以下研究計畫成果或學術著作:
      (1)中華民國一零七年至一零八年六月經本院研究計畫複
         審程序通過並立案之研究計畫,以及自中華民國一零
         八年七月起執行之研究計畫成果經審核通過者。
      (2)評鑑週期內執行科技部等機關或研究機構專題計畫成
         果獲審查通過,並經中心研評會審核通過對本院向教
         育部提出之教育政策有貢獻或與本院研究主軸及組織
         任務相關者,於繳交期中或結案報告後二個月內提交
         中心研評會審查。多年期計畫,得按年度審查。
      (3)評鑑週期內於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
         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正式審查程序出
         版公開發行之期刊論文、專書或專書章節等,經中心
         研評會審核通過對本院向教育部提出之教育政策有貢
         獻或與本院研究主軸及組織任務相關者。
     2.行政服務:依本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暨年資加薪要
      點進行考評。
  (二)通過標準:
     1.學術表現:評鑑週期二年內總計應達各單位依組織任務與所
      屬研究人員協商之標準。
     2.行政服務:應通過前一年度之行政服務績效考評。
     3.評鑑週期二年內之學術表現或行政服務之個別項目加總不得
      有任一項比重為零。

五、新聘研究人員於初聘屆滿後逕予續聘一年,第一次續聘屆滿後,得先
  暫予續聘二年並應依規定接受評鑑,通過評鑑者,自次一年度起重新
  起算服務滿三年時,改依本院研究人員評鑑要點接受下一次評鑑。
  前項評鑑未通過者,除科技部計畫外,不得在外兼職、兼課,並應於
  收到書面通知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經簽奉核定後,於次一年內申
  請再評,再評如仍未通過者,應提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審議是否予
  以解聘或不續聘。
  評鑑未通過者,經輔導後再評之評鑑項目採計期間,應以再評年度往
  前推算二年,不得自第一次評鑑年度開始採計。

六、有關新聘研究人員延後評鑑之申請,適用本院研究人員評鑑要點之規
  定,作業程序另依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七、研究人員對評鑑結果如有不服者,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辦理
  。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院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