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學產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人為改善生活需要,必需修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地上私有房屋時,得依本要點申請學產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前項之申請人,以訂有學產基地租賃契約書之承租人為限。
學產空地之租賃,以公開招標或短期出租方式辦理者,其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依學產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及學產不動產短期出租要點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
申請人於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
擬申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清冊。
(二)
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
標示四鄰權屬之地籍位置圖(著色表示)。
(四)
土地登記簿謄本。
(五)
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相關使用分區證明資料。
(六)
原有房屋現況照片(房屋四周外貌)。
(七)
切結書。
(八)
改建、修建、增建及重建之建築平面設計圖或規劃草圖。
四、
申請核發學產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案件,由本部受理,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書面審核。
(二)
現場勘查。
(三)
經初審同意核發者,修建案件由本部逕予核發,增建、改建、重建案件應提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後,由申請人依租賃契約書之規定繳納十八個月月租金之權利金,再予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但申請人係照原狀重建、修建、改建者,免收十八個月月租金之權利金。
前項第三款但書所稱原狀,指重建、修建、改建之樓層數與原租賃契約記載相同者。
承租人未經本部同意,逕予重建、修建、改建後,始依規定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三款但書規定。
五、
經本部核發之學產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其有效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且不得超過租期屆滿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