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以下簡稱學力鑑定考試)之範圍,
           包括下列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

           一、國民小學。

           二、國民中學。

           三、專科學校。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依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
           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分別由下列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辦理: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畢業程度:直轄市、縣(市)政府
               辦理。

           二、專科學校畢業程度:教育部辦理。

           前項學力鑑定考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或教育測
           驗服務機構辦理。

第四條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邀請學校、學者專家及行政機關等
     相關代表研議辦理鑑定考試,並得聯合辦理之。


第 五 條 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應考資格如下:

           一、 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年滿十四歲之國民。

           二、 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年滿十七歲之國民。

           三、 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年滿二十二歲之國民,並具備下列
                資格之一:

           (一) 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程度之學歷,並取得乙級以
                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

           (二) 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
                格後,具有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前項第三款有關相當於技術士證資格及其對應科表之認定事宜
           ,由教育部會商各相關發照機關後辦理之。

 

第 六 條 各種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科目如下:

           一、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國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

           二、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
               活科技。

           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國文、英文及符合申請科系性質之專
               業科目二科。

           前項第三款申請科系與專業筆試科目對照表,由教育部定之。

           各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
           分。當次考試第一項各款所定科目均及格者,或各該科目均達
           五十分,而總平均達六十分者,為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第六條之一  應考人參加學力鑑定考試時,其進入或離開試場、應
       攜帶或不得攜帶之文件與物品、作答之方式、停止作
       答之情形、在試場應遵行之事項、秩序,及違反者之
       扣減分數、不予計分、不准參加考試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應注意事項,由辦理考試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定之。



第七條  辦理學力鑑定考試時,得視身心障礙考生實際需要,在考
     場設施、考卷呈現、作答時間及作答方式等方面調整因應
     之。


第八條  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學力鑑定
     通過證書,證明其具有相當正規學校或相關類科畢業之同
     等資格;部分考試科目達六十分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發給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俟其全部科目均達六十分
     時,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前項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於參加各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同級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採認。

     第一項相關類科對照表,由教育部定之。

     第一項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及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之發
     給、換發或補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或教育測
     驗服務機構辦理。


第九條  學力鑑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其時間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