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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電子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
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
   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化圖書資源,指視覺功能障礙者(以下簡稱
       視障者)運用輔助設備可讀取之電子化格式文字檔、有聲書
       、大字體圖書、點字圖書及其他圖書資源。

第 三 條    教育部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指定之圖書館(以下
       簡稱專責圖書館),應規劃辦理下列電子化圖書資源服務事
       項:

       一、資源徵集。

       二、資源編目。

       三、資源典藏。

       四、閱覽服務。

       五、推廣與研究。

       六、館際合作。

              前項第四款閱覽服務方式,得視需要採遠距、到館或其他方
       式行之。

第 四 條    專責圖書館應依視障者需求,徵集電子化圖書資源,其徵集
       方式如下:

       一、接受贈與。

       二、自行採購。

       三、自行或委託製作。

       四、取得授權複製。

              專責圖書館規劃訂定前項資源之電子化格式時,應邀請視障
       者教育機構及視障者代表提供意見。

              專責圖書館對第一項第一款之贈與人,得以獎狀或獎金方式
       公開表揚。

第 五 條    專責圖書館為有效管理電子化圖書資源,應將徵集到館之電
       子化圖書資源分類編目及建檔管理,並提供便於視障者利用
       之電子化圖書資源查詢目錄。

第 六 條    專責圖書館典藏電子化圖書資源,以提供視障者應用為限,
       並應採帳號或其他權限控管方式管理。

第 七 條    專責圖書館辦理電子化圖書資源閱覽服務,應提供視障者以
       電話、通信、傳真或網際網路方式提出申請服務;外借圖書
       資源得以視障專用郵包免費郵遞。

第 八 條    專責圖書館應有適足人員編制、設備及空間提供視障者閱覽
       服務,並備置符合視障者需求之閱讀設備及輔具,必要時,
       得提供設備借用服務。

第 九 條    專責圖書館應蒐集世界各國電子化圖書資源採用之格式及服
       務方式,以辦理電子化圖書資源推廣與研究,並得與視障者
       福利機構、學校或相關機關團體採合作或委託方式辦理之。

第 十 條    專責圖書館應統合各機關與民間團體電子化圖書資源,建置
       單一查詢窗口網站,並提供視障者無障礙之網路查詢、閱讀
       或下載服務。

第  十一  條  教育部應寬列電子化圖書資源服務預算,補助專責圖書館辦
       理各項電子化圖書資源服務。

第  十二  條  專責圖書館每年應提出工作成果報告,報教育部備查。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