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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3 23:3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員工國內出差及旅費報支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因公出差人員及報支旅費除依行政院頒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相關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各單位對公差之派差,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

  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

  公差。並依本院分層負責授權之規定,切實嚴格審核。

三、公差人員應附有關文件,經事先簽准,並覓妥職務代理人。如遇有特殊

  情形必須變更時,應陳報核准,始能變更。公假者亦同。

四、公差(假)之核給原則如下:

  (一)因執行研究計畫須實際到其他機關(構)、學校蒐集資料者,得

     核給公假;或審酌實際狀況,核予公差。

  (二)奉派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院外各項會議、活動或學術研討會,得

     核給公差。

    以個人名義接受院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邀請擔任評審、口試、諮

  詢、修題、審查、評鑑等,在不影響業務情形下,得核給公假,每月上

  班時間最多以八小時為限,惟如同時擔任一個以上委員併計不得超過十

  六小時。

  (三)參加與職務相關之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或擔任主持人、評論或

     演講者,得給予公假;惟本院為合辦單位時,得核給公差。

  (四)參加本院各項活動或訓練、研習(如演講、研習會、座談會、檢討

     會、觀摩會或說明會等)者,以公假登記;惟如屬活動工作人員得

     核給公差。

  (五)參加本院各院區舉辦之會議或至他院區洽公者,依第六點規定辦

     理。

五、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簽經核定,三峽總

  院區及臺北院區出差人員,如因業務特殊,出差地點為彰化縣以南或花

  蓮縣以南,且開會或執行業務當日非搭乘高鐵或飛機者,得於前(後)一

  日之下(上)午核給公差假半日,惟臺東地區得核給一日。

  臺中院區至東部出差期間及行程專案簽核。

  出差人員並應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一日為原

  則。

六、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其差旅費之支給:

  (一)出差地點在三十公里以內者,視為公出,僅得支領交通費,交通

     費依本院規定辦理。

  交通費之報支以辦公處所為起點,其往返住家與辦公處所之交通費不

  得另行報支。公出當日係由辦公處所前往出差地,事畢逕返住所;或由

  住家前往出差地,事畢有返回辦公處所執行職務者,僅得申請單趟。但

  由住家往返出差地,當日未進辦公處所者,不得申請交通費。

  (二)出差地點距離辦公處所三十公里以上,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規定,覈實報支旅費。

  (三)往返三峽總院區與臺北院區開會或執行職務者,交通費依本院規

     定辦理。

  (四)本院相關單位已派有公務車者,出差人員不得報支任何費用。

  (五)出差不足八小時者,雜費折半計算;不足四小時者不計。

七、出差人員應依規定覈實報支差旅費,主管及相關單位並應確實審核,如

  發現有浮報、冒領之情事,除追繳已發給之費用外,並依相關規定辦

  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