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律定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
全組將級組長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將級主管之遴選作業,使人事
管理更有效,以達成人事運用需要,特訂定本遴選規定。
二、遴選共同基準:
(一)遴選基準之考績、學歷,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暨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二)遴選基準之經歷,定於上校階內曾任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原本部
中部辦公室核稿督學、直轄市軍訓督導或大專校院軍訓室主任等職務合
計二年以上。
(三)遴選基準之本階停年屆滿,其結算終止日為新階生效日之前一日;且本
階最大年限須距新階生效日六個月以上。
(四)近三年內未曾受記過一次或累積滿記過一次之處分。
(五)近五年內未曾因體罰、擅離職守、不貫徹命令、財務操守及不當性別關
係等受處分。
三、遴選及晉任權責:
(一)遴選:由本部就合於資格之候選人中,辦理遴選及提出建議,並函送國
防部,依規定辦理任職。
(二)晉任:由國防部審定,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核定任命之。
四、工作績效表現:
以最近五年考績績等及獎懲情形綜合評量。
五、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