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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0:0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選送在校

  成績優異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或實習,全面擴展國內具發展潛力

  年輕學子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之機會,以期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及

  實務經驗之專業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目的不同,分為下列三種補助類型:

  (一)學海飛颺:選送優秀學生赴登載於本部網站之外國大學校院參考

  名冊之學校(不包括大陸及港、澳)修讀學分,研修領域為人文社會

  科學、基礎科學及工程與生醫科技等三大領域。

  (二)學海惜珠:選送清寒優秀學生赴登載於本部網站之外國大學校院

  參考名冊之學校(不包括大陸及港、澳)修讀學分,研修領域為人文

  社會科學、基礎科學及工程與生醫科技等三大領域。

  (三)學海築夢:運用國際合作計畫管道,選送學生赴國外先進或具發

  展潛力之企業及機構進行職場實習(不包括大陸及港、澳),且不包

  括實驗室,由薦送學校自行安排實習機構及規劃實習領域,並應以臺

  灣長期發展優勢為核心考量,擇定重點學門領域,充實實習課程。

三、申請單位: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包括軍警校院,以下簡稱薦送學

  校),各校針對各補助類型應提出相關配合款,其配合款不得少於本

  部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四、補助對象: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並於薦送學校就讀

  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不包括境外碩士專班生。

 

  (二)申請學海惜珠者,以持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有效之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證明。

  (三)參與學生應通過薦送學校規定之專業及語言能力條件。

  (四)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計畫補助者,同一申請人,同一教育階段,以

  補助一次為限。但不同補助類型計畫名額及經費有剩餘時,薦送學校

  得選送學生至不同補助類型計畫,不在此限。

五、辦理原則:

  (一)辦理方式:薦送學校應擬具計畫書及校內甄選辦法,於每年三月

  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並於本部核定當年度補助經費公告日起,選

  送學生赴國外研修或實習。

  (二)補助期限及額度:

  1、學海飛颺:

    (1)補助期限以一學期(季)或一學年為原則,本部補助每人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其補助額度得依本部當年度經費

    預算調整。

    (2)每人實際獲補助額度由薦送學校自訂,得包括一張國際來回

    經濟艙機票款、國外學費及生活費等項目。

  2、學海惜珠:

    (1)補助期限以一學期(季)或一學年為原則。

    (2)每名選送生補助額度依各薦送學校所送計畫書所載學生資料

    評核,並考量擬赴留學國別或城市別及各航空公司經濟艙票價訂

    定,補助項目得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國外學費及生

    活費等;其實際補助金額,依本部當年度經費預算調整。

  3、學海築夢:

    (1)每一個專業實習計畫案,以規劃於單一國家實習為限。

    (2)每一個專業實習計畫案,得列五個實習機構,並排定優先順

    序。

    (3)選送生於國外專業實習機構實習期間,不得少於三十天(不

    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

    (4)每校最多薦送十個計畫案,每一個計畫案出國實習團員以十

    五人為上限(包括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且本部核給單一

    計畫之生活補助費至多二個月。

    (5)每一個專業實習計畫案,本部實際補助金額得包括每人一張

    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生活費,並以一次為限;其計畫主持人

    或共同主持人之補助,以一人為限,生活費最多不超過十四日,

    並以計畫期程結束前者為限。

  (三)補助名額:學海飛颺及學海惜珠每年預定補助名額合計八百三十

  名,學海築夢每年預定補助名額合計二百二十名;其實際補助名額,

  依當年度經費預算調整。

  (四)每位選送生獲補助金額,應包括本部補助款及薦送學校提出之配

  合款。

六、作業時程及申請程序:

  (一)作業時程:

  1、各校上傳校內甄選辦法:每年二月一日前。

  2、受理各校申請補助計畫書截止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3、審查各校計畫書(包括初審及複審):每年四月至五月間。

  4、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二)申請程序:

  1、薦送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自訂校內審查機制,且訂定校內甄選

  簡章,上傳至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網站

  (以下簡稱本計畫資訊網),公開受理學生申請。

  2、薦送學校應於每年二月一日以後,至本計畫資訊網填寫選送優秀

  學生赴國外研修(實習)計畫書,並列印裝訂成冊,於每年三月三十

  一日前,將正本一份及影印本三份,連同校內甄選簡章,備函以掛號

  郵寄本部委託之學校(臺北郵政九十之一百一十六號信箱);以郵戳

  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且不予退件。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程序:審查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申請文件未符合本

  要點規定者,不予進行審查:

  1、初審:薦送學校所送計畫書等資料,經由本部會同本部委託之學

  校就申請文件完備與否進行初審,並評定行政績效。

  2、複審:由本部按一般大學及技專校院分組邀請評審委員進行書面

  審查,並依行政績效及計畫成效二項成績加總後,核定補助對象及補

  助額度。

  (二)審查標準:

  1、學海飛颺:

    (1)行政績效(十分):包括撥款、核銷時效性與正確性、執行

    計畫時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費執行情

    形。

    (2)計畫成效(九十分):包括下列各項:

       選送計畫之整體目標、預期績效、預定選送學生出國研修

      人數、薦送學校甄選作業方式與執行本要點之推廣及鼓勵措

      施(四十分)。

       薦送學校選送學生出國研修規定及其適切性(二十分)。

       近三年內薦送學校執行成效(三十分);初次申請之學

      校,其本項配分平均分配於本目之(2)之 1 及 2 等二項。

  2、學海惜珠:

  (1)行政績效(十分):包括撥款、核銷時效性與正確性、執行計畫

  時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費執行情形。

  (2)計畫成效(九十分):包括下列各項:

       申請學生之學業成績、外國語言能力、個人傑出表現及發

      展潛力(四十分)。

       申請學生赴國外研修之需求性及國外研修課程之適切性

      (四十分)。

         薦送學校執行本要點之推廣及鼓勵措施(十分)。

  3、學海築夢:

  (1)行政績效(十分):包括撥款、核銷時效性與正確性、執行計畫

  時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費執行情形。

  (2)計畫成效(九十分):包括下列各項:

       實習計畫之整體目標(預期績效及預定選送學生出國實習

      人數等)(三十分)。

       國外實習機構之契合性、必要性(三十分)。

       實習計畫整體配套措施(包括薦送學校近三年執行成效)

      (三十分)。

八、 經費核撥及結案:

  (一)薦送學校與選送生簽訂行政契約書後,其補助經費得分二次核

  撥,於學生出國前,應核撥第一次經費,且不得少於本部核定補助款

  百分之八十,未於該期間完成撥款程序者,本部得不予結案。

  (二)薦送學校應於本部核定補助款後,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備文檢具

  領據,逕送本部委託之學校辦理經費核撥。

  (三)薦送學校應審核學費、機票款相關原始憑證,生活費憑領據核

  銷。

  (四)薦送學校應督促各選送生及計畫主持人於出國研修(實習)計畫

  期程結束後二星期內,上傳心得(成果)報告(格式如附表一、附表

  二及附表三),未傳送完成者,不得辦理結案。

  (五)結案應至本計畫資訊網列印受補助對象經費支領一覽表,連同本

  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於計畫實際執行期程結束後二個月

  內,送本部委託之學校辦理結案(覈實報支),並副知本部。

  (六)薦送學校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薦送學校、計畫主持人及選送生應注意事項:

  (一)學海飛颺及學海惜珠:

  1、薦送學校:

    (1)薦送學校應於選送生出國研修二星期前,確實至本計畫資訊

    網登錄選送生個人基本資料表,俾透過系統匯出資料通報各所屬

    駐外機構,以確實掌握選送生國外動向及安全,並給予適當協

    助。

    (2)由薦送學校審核選送生國外研修學分是否符合所訂研修學分

    相關規定,並於本計畫資訊網登錄其國外研修學分數。

    (3)薦送學校應於選送生出國研修前,與選送生簽訂行政契約

    書。

    (4)選送生於校內甄選時所提擬赴國外研修之國別、學校均不得

    變更。但有正當理由能提出具體說明者,逕向薦送學校申請並經

    其同意後,得轉換其研修國別、研修學校,以一次為限,且原研

    修領域仍不得變更。未經薦送學校同意,自行任意變更者,喪失

    受補助資格,薦送學校即停止發給各項補助款,由薦送學校依行

    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取補助款繳還本部。

    (5)選送生因出國研修所涉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未盡事宜,依薦送

    學校與選送生簽訂之行政契約書辦理。

    (6)薦送學校選送學生所登錄及繳交之文件,有虛偽不實事,經

    查證屬實者,薦送學校應將補助款全額繳還本部。

    (7)薦送學校應依申請計畫書確實執行,如有違反規定或執行不

    實情形,薦送學校應將補助款全額繳還本部,並列入下年度行政

    績效考評。

  2、選送生:

    (1)獲本要點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

    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2)選送生應於確定出國研修前,與薦送學校簽訂行政契約書,

    如未簽訂行政契約書,則無法領取補助款。

    (3)選送生至遲應於本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辦妥

    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研修,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4)選送生自本部核定補助公告日起,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一學

    期(學季),不得領取本補助款,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由薦送

    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5)選送生於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期間,應保有薦送學校學籍

    (未休學),且在國外不得辦理休學;研修結束後,應返回原薦

    送學校報到。違反上開規定者,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

    責追償全數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6)學海惜珠申請者,應檢附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新式戶口名簿影

    本(註明核與正本相符並親筆簽名)或本部認可之相關戶內人口

    證明文件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證明、申

    請報告(註明申請原因、預期出國研修課程及目前學習之相關 

    性)、學業成績單及外國語言能力證明等資料。

  (二)學海築夢:

  1、薦送學校:

    (1)實習計畫執行內容由薦送學校計畫主持人規劃,或經由法

    人機構、國際雙向實習機構協助,將校內專業課程與國外專業實

    習加以結合,提出國外專業實習計畫,擇定專業實習機構,以強

    化學生赴國外實習之整體成效。

    (2)薦送學校於選送生確定赴國外專業實習前,應與該計畫主持

    人、共同主持人及選送生共同簽訂行政契約書,以規範渠等在國

    外實習行為,同時督促計畫主持人執行本要點之相關規定。

  2、計畫主持人:

    (1)計畫主持人應為薦送學校之專任教師,得聘共同主持人一

    名,共同主持人應為薦送學校專任或兼任教師。如遇特殊情況,

    需變更計畫主持人時,薦送學校應先取得原計畫主持人書面同

    意,並填妥更換計畫主持人同意書,備函逕送本部委託之學校及

    本部備查,並上網更改系統資訊。

    (2)各校審查通過之計畫得沿用原專屬帳號密碼,獲補助計畫主

    持人應於選送生出國實習二星期前,至本計畫資訊網登錄參與國

    外專業實習團員基本資料,俾透過系統匯出資料通報各所屬駐外

    機構,以確實掌握選送生國外動向及安全,並給予適當協助。

    (3)計畫主持人如需變更或新增實習機構,應由各該計畫主持人

    敍明理由及提出該實習機構詳細介紹資料,於出國實習一個月

    前,正式函報本部委託之學校及本部審核(同列正本受文者),

    審查表件逕送本部委託之學校(郵遞地址:臺北郵政九十之一百

    一十六號信箱),以一次為限,經本部核定後,函復薦送學校,

    始得變更或新增該實習機構。未依本要點規定,任意變更實習機

    構或未經本部核可前已出國者,喪失受補助資格,薦送學校應即

    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4)國外專業實習計畫所提之預定實習人數,計畫主持人得於出

    國實習前,提出具體說明逕向薦送學校申請變更,並以一次為

    限;其實習人數不得少於本部核定最低選送人數。未經本部同

    意,計畫主持人選送學生出國實習人數未達本部核定最低選送人

    數者,除繳回未執行部分之補助款外,並將列入次年度本要點行

    政績效評核,減列補助款。

    (5)計畫主持人執行國外專業實習計畫案時,應依相關國家規定

    辦理,並協助選送生申請可於當地國境內從事實習之簽證,俾確

    保執行本計畫案之合法性。

  3、選送生:

    (1)選送生至遲應於本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辦妥

    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實習,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2)選送生於國外專業實習期間應保有薦送學校學籍(未休

    學),實習結束應向原薦送學校報到,違反者,由薦送學校依行

    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選送學生赴中東歐、中南美、西亞及東南亞(東協十國)等具高

  潛力發展國家之企業或機構進行專業實習者,優先考量補助。

  (二)薦送學校得依不同國別或城市之實際生活消費指數,訂定生活費

  支給標準。國際來回機票之編列,以各航空公司經濟艙票價為原則。

  (三)計畫主持人成果報告及選送生心得報告經本部評選為佳作者,將

  邀請至年度成果發表暨經驗分享座談會中公開表揚,並發給獎金以資

  鼓勵。

  (四)薦送學校每年應於校內舉辦選送生出國研修或實習行前說明會,

  及經驗分享座談會。

  (五)本要點所提相關表格及資訊,得至本計畫資訊網列印及查詢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