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十一條及職業學校法第八條之一規定
訂定之。
第 二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其範圍如下:
一、學校制度。
二、經營管理。
三、行政組織。
四、課程教學。
五、學生入學。
六、學生學習成就評量。
七、學生事務及輔導。
八、社區及家長參與。
九、區域合作。
十、雙語課程。
十一、其他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各類促進教育優質之
實驗事項。
第 三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前應提出實驗計畫,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動機。
三、目的。
四、對象。
五、期間。
六、地點。
七、方法。
八、範圍。
九、步驟。
十、經費需求。
十一、預期成效。
十二、主持人及參與實驗研究人員背景資料。
十三、終止實驗後之處理。
第 四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區域合作,應協調互推一校為召集學校,由
其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報實驗計畫及合作契約書。但區
域合作學校隸屬不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時,各校應事先徵得各
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同意,合作契約書並應報各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定。
第 五 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學生為實驗對象時,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
極經營友善校園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實施教育實驗應事前徵得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之同
意。但學生為已成年者,得免經其父母或監護人之同意。
二、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申請退出實驗教育時,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絕。實驗對象為成年學生,得單獨提出申請。
三、實驗對象經評估有違反實驗規範或不符合實驗所需者,得
由學校終止其參與實驗,並提供必要之輔導與協助。
四、學校應主動提供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充足之學習或實驗
狀態及結果等實驗資料。
五、學校於招生及實施實驗教育之過程中,不得因智能、性別、
種族、年齡或家庭背景之不同,而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六、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七、不得為影響學生身心發展及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 六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審議實驗計畫,得組成教育實驗審議會(以下
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委員互
推之,其餘委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熟悉教育實驗之教育行政人
員、學者專家、高級中 等學校校長團體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
團體代表及熱心教育人士聘(派)兼之。
第 七 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之評鑑方式如下:
一、由辦理學校定期進行自我評鑑。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進行訪視評鑑及追蹤
輔導。
第 八 條 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應由實驗學校於每一學年度結束時,
提出期中實驗報告,並於實驗計畫結束時,提出期末實驗報告,實
驗報告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辦理區域合作教育實驗之學校
由召集學校提報。
第 九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核定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計畫,應給予經
費補助;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對促進高級中等教育優質化著有
成效之實驗計畫,給予專案獎勵。
高級中等學校得依經核定之實驗計畫需要,以契約進用實驗計畫工
作人員。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經評鑑成績優良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予
獎勵;實驗成果有推廣價值者,得舉行公開發表會。
第 十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所辦理之教育
實驗,認為有違反實驗計畫或影響實驗對象之權益時,經評鑑小組
評鑑後,應對學校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改善。
四、停辦實驗。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有前項各款之一,致損害學生權益
時,經評鑑小組審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
私立學校辦理教育實驗有違反教育法令之情形者,並應依私立學校
法之規定處理。
第 十一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區域合作應設區域規劃委員會,委員會下得指定
教師兼辦區域合作工作;參與區域合作學校得指定教師兼辦實驗研
究工作,學校得依規定經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減少授
課時數。
辦理區域合作學校得安排教師至合作學校授課,其授課時數得併入
基本授課時數計算,經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得酌予
放寬兼代課時數,每週至多以九小時為限。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