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國民中學學生適性發展,輔導其升
讀實用技能學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用技能學程招生對象為公私立國民中學(包括高中附設國中部)
畢(結)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
三、實用技能學程因課程及科別之特殊性,其學生來源範圍不受免試就
學區規範。
四、本部設全國輔導分發會(以下簡稱分發會)統籌聯合分發業務。
前項分發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
部指定代表擔任;各分區輔導分發作業小組(以下簡稱分區小組)
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專家學者、各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代表擔任。
五、分發會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就學區成立分區小組,辦理輔導
分發工作,並指定學校承辦輔導分發事務。
前項分區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承辦
輔導分發學校之校長擔任;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為當然委員,
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遴聘區域內國中校長代表及辦理實用技能學程高
中職校長兼任。
區域內僅有一所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且地域遼闊,校距太遠,
無法合併辦理分發者,由該校自行依第九點規定辦理分發,免組成
小組。
各分區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依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各校招收科班情形,擬定區域輔導
分發之招生簡章。
(二)依招生簡章製作文宣資料,分送轄區內國民中學及高中職學校
。
(三)依本要點辦理學生分發。
(四)審訂學生申請書(A表及B表)特殊表現項目之給分標準。
(五)辦理其他與輔導分發有關事項。
六、實用技能學程採分區分發方式招生,應依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招收科班名額進行招生工作;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科別、班數、名
額及其他相關事項;簡章應於辦理輔導分發前,經中央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定。
七、輔導分發時,每班應預留一個至二個名額供十二年就學安置身心障
礙學生入學。各分區小組得依各校科別特性,於簡章訂定身心障礙
學生安置就讀之相關安全注意事項。各班無就學安置之學生,該預
留名額得列入自行招生名額。
八、實用技能學程入學應以免試方式為之,採志願序分發,相同志願報
名人數未超過招生名額時,全額錄取。相同志願報名人數超過招生
名額,錄取方式依第九點規定進行比序。年度輔導分發以一次為限
,並不得申請改分發。
九、各分區小組按學生志願序分發,分發對象優先順序及分發比序之順
序規定如下:
(一)分發對象的優先順序
1、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應屆畢(結)業生。
2、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非應屆畢(結)業生。
3、未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應屆畢(結)業生。
4、未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非應屆畢(結)業生。
(二)相同志願申請人數超過核定招生名額時依下列規定順序分發:
1、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應屆及非應屆畢(結)業生:
(1)曾參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技藝競賽或成
果展,獲獎並為低收入戶者。
(2)曾參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技藝競賽或成
果展,獲獎者。
(3)低收入戶。
(4)職群綜合表現積分。
(5)總積分相同時,由各分區小組訂定優先分發順序。
2、未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應屆及非應屆畢(結)業生: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4)家戶年所得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
(5)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元以下。
(6)具技藝學習傾向,並持有學校證明者(生涯發展規劃
書,如附件一)。
(7)特殊表現及國中綜合活動領域前五學期平均成績加總
後,依分數高低進行分發。
十、輔導分發實用技能學程報名文件如下:
(一)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應屆及非應屆畢(結)業生:
1、輔導分發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申請書A表(如附件二)。
2、選修職群轉化分數之修習證明書。
3、參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技藝競賽或成果展,獲
獎之證明文件 (無者免附)。
4、鄉(鎮、市、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5、技藝教育相關之特殊表現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二)未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應屆及非應屆畢(結)業生:
1、升學就讀實用技能學程學生生涯發展規劃書(如附件一)
。
2、輔導分發就讀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申請書B表(如附件三
)。
3、鄉(鎮、市、區)公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無者免附)。
4、稅捐機關家戶年所得證明文件。
5、國中綜合活動領域前五學期成績單影本。
6、技藝教育相關之特殊表現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十一、輔導分發實用技能學程之報名方式如下:
(一)各國中收齊並審核申請輔導表件後,於期限前送達該分區小
組。
(二)跨區及非應屆畢業生應親自或以郵寄方式報名。
(三)每位學生報名以一分發區為限。
十二、輔導分發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報名書表之積分計算基準如下:
(一)技藝教育修習點數:指選習技藝教育每週修習節數與修習職
群數二項之點數總和,其點數計算標準如A表之(a)(附件
二)。
(二)職群成績轉化分數:指該生所選習技藝教育各職群成績之轉
化分數,職群成績轉化分數應以該班有獲得成績之學生數計
算之,轉化分數計算至小數第二位。其計算公式為:
。職群成績轉化分數證明書正面應有學校名
稱、學生姓名及負責業務之承辦人核章。
(三)特殊表現得分:指與報名職群相關之特殊優異表現,包括競
賽(不包括原用於分發優先順序之項目)、科展或觀摩發表
等。特殊表現與職群相關性及其得分,應由各分區小組審定
之。各項得分依不同之評等,每一項給分基準為全國級六分
至八分,區域級四分至六分,縣市級二分至四分;其由各分
區小組自訂給分規則及項目。
(四)職群綜合表現積分,以選習技藝教育修習點數、相關職群成
績轉化分數或選習之所有職群平均分數及特殊表現得分三項
計算。
十三、分發放榜及報到程序作業如下:
(一)各分區小組完成輔導分發作業後,應召開小組會議審核錄取
名單。
(二)各分區小組應於放榜日期,公告錄取名單,並發函通知錄取
學生辦理報到事宜;錄取名冊應函送各辦理實用技能學程學
校。
(三)錄取學生應於指定時間攜帶錄取通知書前往錄取學校報到,
並填寫資料與繳交相關證件完成報到手續。未於指定期間完
成報到手續者,撤銷其分發錄取資格。
十四、實用技能學程學校各科班於學生報到後,如仍有缺額,由各校自
行辦理招生,並應依第九點規定辦理。
分發報到未滿二十人之班級,得不開班,已報到之學生,由各分
區小組協調改分發;情形特殊者,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十五、各分區小組辦理實用技能學程輔導分發,以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
完成為原則;輔導分發結果應經各分區小組決議,並報各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備查。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得由各分區小組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