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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及獎勵要點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實習指導教
  師、實習學生及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積極參與教育實習,協
  助實習學生專業標準理論轉換之實踐力,獎勵其對教育實習貢獻,增
  進教育實習效能,提升師資培育素質,特提供教育實習績優獎項,並
  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實習學生及教育實習機構
  之實習輔導教師。

三、辦理期程:教育實習績優獎每年辦理一次,其辦理期程如下:
  (一)報名甄選:每年五月十五日以前。
  (二)審查作業:每年五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止。
  (三)審查結果:每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公告得獎名單。

四、獎項及錄取名額:
  (一)實習指導教師:
    1、典範獎六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二人、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二
      人、幼兒園師資類科一人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一
      人。
    2、優良獎六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二人、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二
      人、幼兒園師資類科一人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一
      人。
  (二)實習輔導教師:
    1、卓越獎十三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五人、國民小學師資類科
      四人、幼兒園師資類科二人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
      二人。
    2、優良獎十三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五人、國民小學師資類科
      四人、幼兒園師資類科二人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
      二人。
  (三)實習學生:
    1、楷模獎二十人:
      (1)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六人、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三人、幼兒
        園師資類科二人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一人。
      (2)依各師資類科取審查積分最高排序:中等學校師資類科
        四人、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二人、幼兒園師資類科一人及
        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一人。
    2、優良獎四十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二十人、國民小學師資類
      科十人、幼兒園師資類科六人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
      科四人。
  (四)教育實習合作團體:
    1、同心獎六組: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二組、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二
      組、幼兒園師資類科一組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一
      組。
    2、優良獎六組: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二組、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二
      組、幼兒園師資類科一組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一
      組。
  (五)各獎項錄取名額,本部得擇優錄取,並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名額
    。

五、參選資格:前一年二月至七月及前一年八月至本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
  參與及完成教育實習,並符合下列資格,應擇一項目參選,不得重複
  :
  (一)個人參選:
    1、實習指導教師:指導實習學生表現卓越,經師資培育之大學
      推薦。
    2、實習輔導教師: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實習學生表現卓越
      ,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聯署推薦。
    3、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期間之表現卓越,且獲實習指導教師
      及實習輔導教師聯署推薦。
  (二)團體參選:符合前款各目規定之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及
    實習學生,不限組成模式,對教育實習三聯關係有具體貢獻、效
    益及特色者,均得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推薦,並由
    師資培育之大學彙整報名。
  (三)已獲獎者,自獲獎後應累計三年輔導(指導)教育實習經驗,始
    得再參選同一獎項。


六、推薦作業:
  (一)推薦單位: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機構。
  (二)推薦名額:
    1、實習指導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總數在二十五人以下者,得推
      薦二人;二十六人以上者,每增加十五人得多推薦一人,至
      多推薦五人。
    2、實習輔導教師:每教育實習機構至多推薦二人。
    3、實習學生: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實習學生總數在一百人以下者
      ,得推薦二人;超過一百人,每增一百人得再推薦一人;餘
      數不足一百人者以一百人計,至多推薦七人。
    4、教育實習合作團體: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均得推
      薦,每教育實習機構至多推薦二組。
    5、前四目各獎項推薦名額,依各師資類科分別計之。
  (三)推薦程序: 
    1、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組成教育實習績優評選小組(以下簡稱評
      選小組)公開評選被推薦者,其中評選小組應置評選委員三
      人至七人,並由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中心之主管擔任召集人
      ;有特殊需求考量,經校長同意得指派一級主管擔任召集人
      。
    2、評選小組成員同時為被推薦人,校內評選紀錄應註明迴避機
      制。
    3、已停招,惟仍有實習學生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經校長同意,
      由一級主管擔任評選小組召集人。
    4、評選結果報經校長同意,備文檢附評選結果會議紀錄、推薦
      總表一式二份及被推薦人資料一式五份,依限送達本部指定
      之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審;逾期、資料不全或資格不
      符者,不予受理。
  (四)推薦資料規格:
    1、被推薦人送審資料,應以A4尺寸膠裝成冊,送審資料內容(
      包括目錄及基本條件資料)至多不得超過各獎資料頁數限制
      ,並應分別編列頁碼(隔頁紙應計入總頁數);超過資料內
      容之總頁數限制者,每增一頁扣總分一分。
    2、送審資料應以符合推薦資格期間內容為主,資料內容及規格
      不符及錯漏字,依實際情形酌予扣分。
    3、實習指導教師送審資料頁數應為十頁至六十頁,內容應呈現
      教育實習指導理念、指導計畫代表作、訪視或指導紀錄代表
      作、成果及典範事蹟等,另附送審資料(包括封面、目錄及
      基本條件資料)電子檔(PDF)光碟片一張。
    4、實習輔導教師送審資料頁數應為十頁至六十頁,內容應呈現
      教育實習理念、輔導計畫代表作、輔導紀錄代表作、成果及
      卓越事蹟等,另附送審資料(包括封面、目錄及基本條件資
      料)電子檔(PDF)光碟片一張。
    5、實習學生送審資料頁數應為三十頁至六十頁,內容應呈現個
      人之教育實習計畫、課程設計、教學創新、校園人際互動、
      實習精要紀錄、教育生涯之期許與發展及楷模事蹟等,另附
      送審資料(包括封面、目錄及基本條件資料)電子檔(PDF)
      光碟片一張,並得提供十分鐘以內之教學過程光碟影片一式
      五份。資料內容如有共同創作,應註明貢獻度,並取得其他
      共同作者之切結同意書。
    6、教育實習合作團體送審資料頁數應為四十頁至六十頁,內容
      應呈現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實習輔導相關制度及
      創新作法、團體間之互動情形與紀錄、教育實習三聯關係在
      實習輔導上之具體效益及可推廣之模式等,另附送審資料(
      包括封面、目錄及基本條件資料)電子檔(PDF)光碟片一
      張。
    7、推薦資料規格:實習學生個人參選由本部統一提供,並於本
      部全球資訊網/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項下公告;其餘個人
      參選及團體參選不限定格式,僅須提供第三目、第四目及前
      目規定之送審資料。
  (五)被推薦人,應自行選擇一所學校參與推薦,不得重複;違反者,
    以資格不符論。


七、評審基準:
  (一)實習指導教師:(總分一百分)
    1、教育實習指導計畫代表作:占二十五分。
    2、教育實習訪視或輔導紀錄代表作:占三十五分。
    3、教育指導典範事蹟:占四十分。
  (二)實習輔導教師:(總分一百分)
    1、教育實習機構之輔導計畫:占十分。
    2、教育實習輔導計畫代表作:占二十分。
    3、教育實習輔導紀錄代表作:占三十分。
    4、教育實習輔導卓越事蹟:占四十分。
  (三)實習學生:(總分一百分)
    1、教育實習楷模事蹟:占三十分。
    2、教育實習計畫:占十分。
    3、課程設計與教學創新之作法:占二十五分。
    4、校園人際互動、教學、導師、行政、研習等精要紀錄及心得
      :占二十五分。
    5、教育生涯之期許與發展、教育實習檔案(心得)簽證:占十
      分。
  (四)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總分一百分)
    1、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實習輔導相關制度及創新作
      法:占二十分。
    2、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實習學生之互動情形及紀錄
      :占三十五分。
    3、教育實習三聯關係於實習輔導上之具體效益及可推廣之模式
      :占四十五分。


八、評審作業:
  (一)本部指定之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審,應組成評審小組:
    1、評審小組置評審委員以十五人為原則,包括本部行政代表一
      人。
    2、評審委員依推薦案件之師資類科分為四組:中等學校組、國
      民小學組、幼兒園組及特殊教育學校組;每組評審委員至少
      二人。
    3、評審委員辦理評審作業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二)評審程序:
    1、評審原則由評審小組召開會議研議定之。
    2、評審小組以推薦學校所送文件為評審依據,必要時得至被推
      薦人服務(教育實習)之學校進行實地審查或請被推薦人至
      指定地點進行面談。


九、獎勵方式:
  (一)實習指導教師:
    1、典範獎頒發獎座一座、獎狀一紙及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2、優良獎頒發獎狀一紙。
  (二)實習輔導教師:
    1、卓越獎頒發獎座一座、獎狀一紙及獎金新臺幣二萬元,並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記功一次。
    2、優良獎頒發獎狀一紙,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
      嘉獎二次。
  (三)實習學生:
    1、楷模獎頒發獎狀一紙及獎金:依各師資類科取審查積分最高
      排序,新臺幣二萬元,共計八名,其餘為六千元,共計十二
      名。
    2、優良獎頒發獎狀一紙。
  (四)教育實習合作團體:
    1、同心獎每組頒發獎座二座,每組隊員頒發獎狀一紙,並頒發
      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及獎金之分配由推薦之師資培育之
      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自訂;實習輔導教師,另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記功一次。
    2、優良獎每組隊員頒發獎狀一紙;實習輔導教師,另請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嘉獎二次。
  (五)核發獎金應依規定扣稅(扣稅金額以財政部所定之競賽獎金百分
    之十計算,如有增減時從其規定辦理)。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獲頒優良獎之獎狀,由本部指定之機關學校
  或專業機構送達師資培育之大學轉發;獲頒典範獎、卓越獎、楷模獎
  及同心獎者,由本部另舉行公開表揚頒獎活動。


十、應遵守及配合辦理事項:
  (一)尊重本獎評審小組之決議。
  (二)有被推薦事蹟不實、未具教育實習資格、偽造文書、教育實習過
    程有不當行為未符本獎精神或有其他干擾評審委員及評審程序等
    情事,經本部查證屬實者,已受理或已完成評審之案件,應予退
    件;已獲獎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贈之獎座、獎狀及
    獎金。有違法事實者,依各該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三)得獎者除重大疾病或特殊因素,並經推薦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
    育實習機構同意代領獎座、獎狀及獎金外,應親自出席本部頒獎
    典禮;違反者,以自動放棄論。
  (四)得獎者於公告得獎二年內,應配合本部舉辦相關宣傳與媒體報導
    等相關活動,並保留參選原始檔案及資料,送本部備查。
  (五)得獎資料應同意無償、非專屬性授權本部運用圖片與說明文字等
    相關資料、製作成視聽著作(影片)與數位形式檔案,提供教學
    、研究與公共服務用途之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網路線上閱覽。
    如因教學研究之需求,本部得重製該得獎資料。
  (六)編撰教育實習績優獎示例彙編與辦理教育實習績優獎成果發表及
    研討會:
    1、本部邀集各獎得獎前六名,編撰教育實習績優獎示例彙編及
      會議討論,確認撰寫架構,並填寫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書,
      續傳教育實習經驗,俾供辦理教育實習相關單位參考。
    2、為推廣績優之教育實習三聯關係,凝聚師資培育之實習輔導
      政策與實務作為之共識,預定辦理一場至二場成果分享及研
      討會,以推廣教育實習績優事蹟,得獎者應配合參與至少一
      場。
  (七)為了解本要點辦理成效,本部得進行歷年得獎者現況追蹤調查,
    作為未來規劃之參據。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所有被推薦者資料,未得獎者,原件檢還(包括送審資料之電子
    檔(PDF)光碟片);得獎者,有關資料檢還三份,其餘留存本
    部運用。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推薦及得獎情形,列入下年度相關補助經費
    額度之參據。
  (三)實習學生經檢舉且經師資培育之大學認定違反教育實習規定屬實
    ,並報本部核處在案者,不得被推薦參選。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