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校辦理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建置以兼顧學生就學就業為基礎之教育模式,搭配在地產業聚落,
培育在地學習、在地就業、在地發展之人才,發揚技職教育「做中學
、學中做」務實致用之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
(一)以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以下簡稱高級中等學校)及公
私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技專校院)辦
理為原則,但各直轄市、縣市或辦理本計畫之高級中等學校群
科鄰近僅有一般大學科系可銜接高級中等學校群科者,得專案
報部申請。
(二)得視人才培育需求,延伸至國民中學。
三、辦理原則:
(一)結合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產業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
屬分署合作培養四至七年之技術人才。
(二)兼顧學生升學及就業。
(三)學制規劃及銜接具彈性,技專校院以進修學制為原則,惟各直
轄市、縣(市)或辦理本計畫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鄰近僅有日
間學制之大專校院,得經本部專案同意後辦理,學雜費收費並
應低於日間學制收費。
(四)技專校院以列入招生名額總量方式辦理;如全校生師比值符合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四條附表一規定
,且加計外加名額之系所生師比符合前開標準第五條附表五規
定者,經核准後得以外加名額方式辦理,其中政府機關定有人
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類科,應列入招生名額總量內辦理。大學校
院經專案同意辦理者,亦同。
(五)技專校院每系(科)以核定一計畫(班)為原則。大學校院經
專案同意辦理者,亦同。
(六)學生於合作企業之身分別,於高級中等學校,以高級中等學校
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之建教生辦理;於技專校院
,以勞動基準法之正式員工辦理為原則。但於高級中等學校,
為引導學生興趣,漸進參與本計畫,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
程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學生校外實習,並經本部核定後,於高級
中等學校三年級參與本計畫。
(七)高級中等學校申辦產學攜手合作專班(以下簡稱專班)以學校
主管機關核定班級為限。
(八)技專校院非專班學生如有參與意願,亦可參與專班學習。
(九)政府機關得依在地產業需求及人才發展,引導大專校院及高級
中等學校開設專班。
四、推動組織:
(一)本部應組成跨部會推動工作小組,由本部部長指派召集人一人
;並由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擔任執行秘書。除召集人及
執行秘書為當然成員外,其餘小組成員包括本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經濟部、勞動部、學校主管機關代表、業界代表等。
(二)工作小組執掌規劃推動本計畫,工作項目包括規劃推動策略、
協調各主管機關所屬單位辦理廠商及學校媒合說明會、研習會
、座談會、宣導及審查等相關措施,並依規定辦理各項審核及
督導工作。
五、運作方式:
(一)高級中等學校銜接技專校院方式:採高級中等學校加技專校院
加合作企業之三合一模式辦理:
1、得發展三加二(高級中等學校加二專)、三加二加二(高
級中等學校加二專加二技)或三加四(高級中等學校加四
技)縱向彈性銜接學制,並視需求向下延伸國民中學技藝
教育課程,加強國民中學職業試探,提供有意願或有需求
學生參加,得透過特色招生升讀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技
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成為合作企業正式員工,並得經推
薦至技專校院在職進修。
2、高級中等學校開辦專班,得依合作企業產業條件於高級中
等學校各年級開班,並以建教合作輪調式、階梯式、實習
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辦理。
3、前目採以非建教合作方式辦理者,應採高二起至高三畢業
期間,二年內辦理至少十週在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實習之方
式辦理,並得運用寒、暑假期間或分散於高二以上各該學
期之方式彈性辦理。
4、各專班應由學校及合作企業共同規劃完整課程,且學校應
事先訂定相關遴選成班之規定。為有利於學生選擇參加與
否之參考,學校應於該專班學生預計入班一年前完成計畫
申請,如依在地產業發展需求從國中開班,需於國二完成
計畫申請。
(二)技專校院在職進修方式:得採技專校院加合作企業之二合一模
式,或技專校院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加合作企業之三
合一模式辦理:
1、二合一模式,得發展二加二N(二專日間部加二技進修部
)及五加二(五專加二技)縱向彈性銜接學制,方式如下
:
(1)二加二N開辦專班模式,二專日間部以階梯式為原
則,於修業最後一學期辦理,二技進修部以白天上
班晚上上課為原則;五加二配合合作企業產業條件
辦理。
(2)各專班應由學校及合作企業共同規劃課程,並由合
作企業提供業師協助,且學校應事先訂定相關遴選
成班之規定。
2、三合一模式,得發展科技大學第一年或第二年日間或寒暑
假安排學員至合作企業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或
承訓單位)等地接受最長一年專業技術養成訓練及輔導考
取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證照,學員結訓後由技專校院
媒合至合作企業正式僱用進行工作實務訓練,四年期間之
夜間或休假日接受學校教育課程之方式辦理。
(1)二十九歲以下國人均可報考,不限高中職生,由科
技大學辦理單獨招生,學校可訂定招生條件,如相
關系科畢業,或應持有證照等。
(2)技專校院階段,學員完成分署(或承訓單位)專業
技術養成訓練成績及格者,由分署(或承訓單位)
發給結訓證書。
(三)上開兩種運作方式得結合在地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之設備
及場地共育人才。
(四)計畫參與者義務:應配合本計畫參與專班迄畢業為止畢業前,
如因不適應,經輔導及轉廠等措施,仍退出專班者,依規定予
以退學。
六、申辦領域:申辦學校應具備下列產業之相關類科:
(一)以特殊類科、嚴重缺工產業為優先,並鼓勵開辦政府提倡之核
心產業。
(二)除前款規定外,本部得依產業界實際需求增列辦理類科。
七、辦理期程:通過審查之學校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期程辦理。
八、審查作業:
(一)符合補助資格之學校,得研擬申辦計畫,並檢附相關資料,依
本部指定期限及方式提出申請;其計畫內容大綱得參考產學攜
手合作計畫作業手冊。
(二)本部為辦理各校申辦計畫審查,應偕同經濟部、勞動部等政府
相關單位,邀請學者專家、社會人士、學校代表、學校主管機
關代表等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程序分初審、複審二階
段辦理;若申辦計畫為續辦班,得免辦理複審。
(三)初審作業由本部先就各校所提申辦計畫檢附資料進行初核;資
料不齊全者,應通知學校於十日內補正。
(四)複審作業由本部審查小組召開複審會議,得就各校所提計畫進
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安排學校進行簡報。
(五)複審通過之計畫有需修正者,應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本部
俟各校依規定完成修正計畫書後,予以核定並辦理經費補助事
宜。
(六)計畫經核定後,各校應依原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期間不得變更
教學模式與合作學校,但屬課程、合作企業調整變動,或增加
技專校院學生輪值大夜班等相關事項,並敘明理由及檢附相關
文件報本部偕同勞動部、經濟部等相關政府單位核定者,得變
更之,並納入後續申辦審查參考;違反者,本部得終止其計畫
之執行,並追繳補助款。
九、審查基準:
(一)計畫目標及教育政策配合度。
(二)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
1、學校與合作企業應建置完整之職場實習及升讀技專校院之
工作機制。
2、學校與合作企業應擬具學生於合作企業之定期崗位輪調機
制。
3、學校與合作企業應擬具高級中等學校之定型化訓練契約及
技專校院之教育工作契約。
4、合作企業應明定計畫參與者高級中等學校實習或技專校院
工作期間身分別與給予合理之薪資、生活津貼或待遇。
5、學校與合作企業應建立完善之計畫參與者輔導機制。
6、學校與合作企業應向計畫參與者說明專班辦理模式、職場
身分別、生活津貼或待遇、升學等機制及相關法令。
(三)高級中等學校端與技專校院端科系之契合度及課程規劃之銜接
性與進階性。
(四)合作企業與專班性質之關連性及配合度。
(五)計畫預期效益影響程度。
(六)歷年開辦本計畫相關專班之成效(包括留職率、就業率、起薪
或晉薪條件)。
十、經費補助、核撥、核銷及偕同部會獎勵合作企業之機制:
(一)經費補助原則:
1、每一核定計畫案經費補助方式,採高級中等學校及技專校
院每校每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一百零六學年度後
核定計畫案,技專校院開設嚴重缺工產業班別,補助新臺
幣七十萬元。各校執行補助經費之期程為開辦第一年至專
班生修滿修業年限止。
2、各校應編列配合款,本部主管之技職校院(高級中等學校
及技專校院)應編列至少百分之十之配合款;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應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
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按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
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至少
百分之二十;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至少百分之十五;第
三級者,相對配合款至少百分之十二;第四級者,相對配
合款至少百分之十一;第五級者,相對配合款至少百分之
十;技專校院應列至少百分之十之配合款,但專班屬辦理
成效良好者,經本部同意,得免提列配合款。
3、本部得於計畫核定後,各校正式開班辦理前,依申辦計畫
實際需求酌予調整補助經費。
4、計畫案經費補助項目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5、計畫案經僑務委員會、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
等學校新住民子女國際培力產學專班經費之學校,不予補
助。
6、本部每年得補助就讀技專校院家庭年所得未逾新臺幣七十
萬元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於修業年限內之具有學
籍者(不包括七年一貫學制前三年或五專前三年)經濟不
利助學金,每學年每人新臺幣四萬元。
7、本部每年得補助就讀私立技專校院農林漁牧工等重點產業
領域之中華民國國民且於修業年限內之具有學籍者(不包
括七年一貫學制前三年或五專前三年),其就讀私立技專
校院與公立技專校院之學雜費差額,差額計算方式為當學
期私立學雜費實際收費扣除公立技專校院同一學制同一學
院之最高及最低學雜費總和之平均金額。
8、本部每年得補助就讀技專校院之中華民國國民且於修業年
限內之具有學籍者,未支領每月薪資之助學金,以每月五
千元計,補助期間與技專工作期間相等,惟需俟工作完畢
後始得請領。
9、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每年得補助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中
華民國國民且於修業年限內具有學籍之學生,每人每月發
給五千元獎勵金,補助額度以學生參與建教合作方式或非
建教合作方式,並依合作企業接受訓練或校外實習之月數
計算。其於特定月份非全月於合作企業接受訓練或校外實
習者,按其訓練或實習日數所占當月份總日數之比率,折
算當月份發給金額。
10、前目獎勵金每年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列年度預算
支應。經學校審查符合規定及請領金額後,依其就讀年
級順序造具請領清冊一份,並檢附審查紀錄影本,於當
年度經費請撥時併同陳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其請
撥時間及方式如下:
(1)採輪調式建教合作方式參與本計畫者:
A、請撥時間:本部經費依會計年度分二次撥付
學校;第一次撥付經費為六月,第二次撥付
經費為十二月。
B、請撥方式: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依前開
所定請撥時間分次備據並造具請領表一式二
份向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領;直轄市、
縣(市)政府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依前開所
定請撥時間分次造具請領表一式三份函報各
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由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備據及彙送請領表一式二份陳報本部國
教署請領。
(2)採階梯式、實習式或其他式等建教合作方式及採
學生校外實習非建教合作方式參與本計畫者:本
部經費依會計年度一次撥付學校,請撥方式比照
前細目B辦理。但申請補助之程序及期限,本部
國教署得另行公告或以函文通知。
(二)經費核撥及核銷:
1、各校於計畫核定後,由本部撥付核定技專校院開班費及學
生相關補助經費;高級中等學校開班費及學生獎勵金由本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撥付。
2、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核結。
(三)偕同部會獎勵合作企業機制:
1、經濟部:辦理本計畫之合作企業,列入經濟部每年申請工
安輔導及研發補助等計畫評選(審核)加分項目等相關規
定辦理。
2、勞動部:辦理本計畫之技專端合作企業,得依勞動部相關
規定補助其工作崗位訓練費;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提供受
訓學員專業技術訓練指導等。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本計畫且屬農業類者,列入鼓勵
獎勵高中生從農方案之相關獎勵金、獎學金及辦理新農民
培育計畫等相關補助規定辦理。
十一、成效考核:
(一)學校應定期填報每一核定案之執行成效,包括下列事項:
1、實際開班人數占核定人數之比率。
2、合作高級中等學校專班學生銜接至技專校院端之比率。
3、技專校院端學生被聘任為正式員工之比率。
4、畢業生留原合作企業就業之比率。
5、其他本部規定應填報事項。
(二)各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不實者,補助
款應予追繳,並依規定予以處分。
(三)本部為考核各校執行成果,得辦理實地訪視。當年度執行成
果作為學校主管機關、本部、勞動部及經濟部等相關政府單
位後續年度學校申請續辦,或該專班銜接技專開辦、經費補
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