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營造校園師生安全舒適
及健康優質之學習環境,辦理廁所設備整建及內部環境修繕等改善工
程,提供校園師生乾淨舒適、通風好、採光佳及省水節能之如廁場所
,特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
(二)國立大學(實驗高中)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
三、補助原則:
(一)補助標的為合法建築物;屋齡在二十年以上,廁所設備老舊損壞、
管線阻塞、通風採光不良等情形嚴重,或另有其他具急迫性之事由
者,優先給予補助。
(二)廁所現況經審查後未達改造效益及校方可自行施作或修繕性質之項
目、已獲本署相關專案計畫補助項目者,不予補助。
(三)本署視年度經費、申請狀況及計畫申請審查通過學校調整補助名額
(包括增列備取學校)與經費;如有獲補助學校放棄時,本署得由
備取學校遞補,或補助其他學校。
四、補助項目:
(一)安全機能:改善廁所地坪面高低差、設置安全扶手、改善地板材質
、修復剝落及破損磁磚、汰換如廁設備、新增意外警報系統等。
(二)廁所衛生:改善管線阻塞或漏水情形、改善地板排水、通風、採光
及照明等。
(三)使用者需求:調整便器比例、改善廁間內空間、改善廁門方向及出
入通道設計、新增無障礙廁所等。
(四)材質耐久性及維護:提升設施耐久性、改善水電設施等。
五、核定基準:
(一)核定經費編列以每間廁所(有「固定於地板並通達天花板以上且與
同窗共同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分間牆」者計算為1間)計算,第1
間廁所15平方公尺以下為45萬元,每增加1平方公尺得增加1萬4,00
0元;第2間廁所起每間15平方公尺以下為35萬元,每增加1 平方公
尺得增加1萬4,000元,如另有其他具特殊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二)偏遠學校核定經費為上揭核定總經費加兩成;特偏學校核定經費為
上揭核定總經費得加三成;極偏學校核定經費為上揭核定總經費得
加四成。
(三)如洗手台設置於廁所外,則可於不含洗手台面積計算之原廁所深度
向外延伸一米計算申請補助面積。
(四)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
求予以調整。
六、補助比率及分攤方式:
(一)補助比率依學校類型及財力級次劃分,偏遠地區學校之補助比率,
依「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一般地區學校之補助比率,第一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
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
八十五;第三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八;第四
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次者,最高
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二)依本要點所獲補助項目執行情形表現不佳、施工查核結果嚴重不佳
或未能編足配合款額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署得適度扣減
往後年度其他同性質之補助款或調降其補助比率。
(三)本要點補助比率將視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
情形予以調減。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方式:學校向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經費需求後,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並排定優先次序,統一向本署提出
申請;國立學校於申請期間逕送本署審查。
(二)申請原則:學校應以同棟樓、同側(邊)進行廁所整修規劃。
(三)本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報送之經費需求計畫,就其明確性及
合理性進行複審,或必要時得由本署視情況派員會同直轄市、縣(
市)政府,擇校進行實地現勘,並考量直轄市、縣(市)政府可籌
應配合經費,據以核定補助金額。
(四)部分校舍位處偏遠或離島地區,或基於當地物價水平之考量,得先
依市場機制編列其預算,經本署審查後得不受前述限制,惟最高補
助比率則依本要點規定;不足經費則由縣市政府自籌。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
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並至遲於計畫結
束後二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各一份向本署辦理
核結。
(二)受補助學校申請經費調整,應符合未涉及用途別變更之原則。
(三)委託設計監造費之支用,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
辦法」規定辦理;工程管理費之支用,應依「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工
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辦理。
(四)本計畫如有結餘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十九條規定辦理,該計畫型補助款各項計畫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
,賸餘逾新臺幣十萬元或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以縣市為單位)
,應依中央補助比率繳回國庫。但補助款賸餘未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者,得免予繳回。結餘經費免繳回者,倘有計畫調整之需求,由地
方政府本權責認定。
(五)計畫執行中,若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該經
費應予註銷,並應將該筆經費繳回,不得改分配其他學校或其他項
目使用。
(六)依本要點所獲補助年度預算執行情形表現不佳,本署得視情節輕重
扣減該地方政府下一年度補助款額度;其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不佳
且經本署列管及輔導後仍無明顯改善者,本署得於當年度註銷收回
部分補助款額度,並得要求該地方政府自籌。
(七)受補助學校應將計畫執行成果及相關資料妥為整理,進行改善前後
之比較,並以照片紀錄佐證,彙整為成果報告並上傳至本署補助計
畫網站平台辦理結案。
九、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並公告後,地方政府應轉知學校執行工程規劃設計
及辦理發包作業,並依核定計畫監督學校確實執行。
(二)本署為控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對於計畫之執行,必要時
得召開檢討會或進度列管會議、進行實地訪視、視導或工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