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以下併稱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及辦理夏日樂學課程本土語文活動(以下簡稱夏日樂學課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目的如下:
(一)增進本土文化、環境及人文特徵認識,並培養保存、傳遞及創新之觀念。
(二)培養本土活動興趣,激發愛家、愛鄉及愛國之情操。
(三)培養本土問題意識,強化生態教學及國土保護知能,養成主動觀察及問題解決之能力。
(四)落實本土教育推展,尊重多元文化,並促進社會和諧。
(五)培養本土語文聽說讀寫之基本能力,有效應用本土語文。
(六)提升欣賞本土文學作品能力,體認本土文化之精髓。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立大學、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國小部(以下併稱國立國中小)。
(三)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以下併稱海外臺校)。
四、前點適用對象辦理下列事項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本補助:
(一)教材教法研發及印製:直轄市、縣(市)政府編輯之本土教材、本土語文補充教材,與其他相關教材,及其製作之本土語文教學媒體與研發多元創新教學模式、部編學習教材印製。
(二)辦理研習:本土教育(包括生態教學、國土保護等)相關專業成長研習、本土語文教學增能工作坊、社群等。
(三)認證培訓:閩南語、閩東語、客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培訓及本土語言認證培訓。
(四)辦理活動:結合民間資源(包括地方文史及家長團體等),辦理教師、學生或親師生本土教育相關活動。
(五)彙整資源:設置網站、建立人才庫、蒐整地方文化資源、資料及其維護保存。
(六)認證報名費:補助編制內現職(包括長期代理)教師參加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報名費。
(七)開設夏日樂學課程:於暑假期間,開設本土語文活動。
(八)沉浸式教學:依循國民教育階段課程模式,將閩南語融入學校本位課程及班級主題教學,提升學生聽、說之能力。
(九)開設本土語文課:鼓勵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課程,及參與本署直播共學相關費用。
(十)培育推動本土語言指導員: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培育推動本土語言指導員諮詢輔導能力。
(十一)其他事項:針對特殊地區需求者,提供適當協助。
五、本補助之項目及基準,規定如附表;其相關補助規定如下:
(一)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者,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四;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二)本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或因應天然災害及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六、本補助之申請及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整體推動方案:
1、申請程序: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報次一學年度整體推動方案之計畫及經費申請表,報本署審查。
2、審查作業:本署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核定補助經費;審查結果,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有修正計畫及經費申請表必要者,應通知各該政府於規定期限內修正後函報之;審查規定,由本署另定之。
3、未依本要點規定期限、程序辦理者,不予受理。
(二)本土語文開課經費:學校應於開課前,至本土語言填報系統線上申請,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具意見;為利學校開課,由本署依前一學年度經費,預先核定次一學年度經費。
(三)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學校應於開課前,至本土語言填報系統線上申請,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具該學年經費意見;為不影響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權益,由本署依前一學年度經費,預先核定次一學年度經費。
(四)本土語言指導員費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函報次一學年度本土語言指導員名單及相關資料送本署審查核定。為利學校執行,由本署依前一學年度經費,預先核定次一學年度經費。
(五)本土語文課程配套措施經費:語言能力認證報名費、獎勵通過語言認證現職教師教授本土語文課程、支持教師專業成長及其他相關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署指定時間,擬具當年度申請經費及證明文件、資料,報本署審查核定。
(六)學生多元學習課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署指定時間,擬具當年度夏日樂學、閩南語沉浸式教學等提升學生本土語文多元學習計畫及經費申請表,報本署審查核定。
(七)國立國中小申請第二款、第三款經費,應依期程至本土語言填報系統線上申請;申請前二款經費,應將申請資料函報至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具意見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報本署。該等學校申請前款相關經費,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國民中小學經費分開計算,且免編列自籌款。
七、本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各項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項補助經費採預先核定者,其餘款應予繳回;並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各計畫執行完成後二個月內,併同成果報告辦理核結;逾期核結者,酌減次一學年度計畫經費;未完成前一學年度經費核結者,不得請撥次一學年度之補助經費。
(四)前款所定成果報告,為直轄市、縣(市)總體規劃督導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之辦理成效,並以不超過五頁為原則。
(五)各項計畫產出教案影片,應依公眾授權條款辦理。
八、為評估各單位執行成效,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外部評估及管考;必要時,邀請各執行單位(包括主辦學校及協辦學校)列席報告或進行實地訪評。
本署得依前點第三款之成果報告,視需要赴受補助對象進行訪視,並就執行情形給予改進意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追蹤執行改進情形。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各項活動,編製活動成效評估分析表,作為日後辦理之規劃參考。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運用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線上填報系統,定時檢視各校填報及申請情形;必要時得進行稽催,對於未填報之學校應進行瞭解,並要求其依規定辦理。
九、本補助之經費支出及核銷,有與本要點、法令規定不符,或有虛偽不實者,由本署廢止或撤銷全部或一部補助;已撥付者,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繳還,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相關人員承辦、參與之程度,依權責給予適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