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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6 04:1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藝文展覽專區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一、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充分利用場地服務社會大眾
  ,落實「美感從幼起、美力終身學」藝術教育,及推廣生活美學,以
  創造美感環境及在地化之美感認同,豐富民眾參觀經驗,強調科技結
  合人文之全人教育,特於館內之地下一樓長廊、一樓西側長廊及二樓
  咖啡藝廊闢設藝文展覽專區(以下簡稱專區)。

二、為提昇專區展覽之品質,有效發揮教育功效,公平合理運用國家資源
  ,建立良善管理使用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專區展覽場地除本館自行規劃展覽使用外,並開放藝術工作者辦理
  展覽相關活動。

四、展出作品範圍:國畫、書法、油畫、水彩畫、膠彩畫、版畫、雕塑、
  篆刻、美術設計、工藝、陶藝、攝影、綜合媒材等類作品展覽使用為
  範圍。

五、本館對各類藝文展覽之評估,均依照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藝文展覽審
  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進行;平均分數不到 85 分以上者,則無法同
  意於本館展出。

六、本專區之展覽,分申請展及邀請展兩種方式。

七、申請展:
  (一)申請資格:凡機關、學校、在國內及 WTO 會員國登記立案且
     具備辦理演藝活動資格之國內外藝術團體或個人、公司或基金
     會、非政府組織團體均得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但曾在本館
     展出之個展,需於展出滿二年後,始得再度提出申請。
  (二)申請手續:
     1.申請時間:每年一、四、七、十月受理申請,但當年度有臨
      時空出之檔期者,得即時受理申請。
     2.送件方式:
      (1)申請者應備妥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如附件)於規定送
         件時間、地點親自辦理或以掛號郵寄方式(郵戳為憑
         )送件。
      (2)送件資料完整者由本館登錄送審,資料未齊者通知補
         件,未於規定送件期限內補齊資料者則予退件。
  (三)送件地點:本館展示組。
  (四)送件內容:
     1.基本資料:
      (1)申請書、展覽計畫、作者名單。
      (2)若有曾展覽過之相關資料與其證明文件(專刊、剪報
         、證書、摺頁)亦請附上。 
     2.個展:
      (1)平面作品皆以計畫展出其中 5 件作品之 5X7 英吋照
         片5張或以數位檔方式(光碟片)送審。
      (2)立體及裝置作品以計畫展出之 5 件作品之 5X7 英吋
         照片,動力機械裝置作品、數位化裝置及多媒體藝術
         參展作品,請以數位方式送審。
     3.聯展:如為藝文團體,請檢附團體演藝登記證影本。
      (1)聯展每人送審計畫展出之一件作品之5X7英吋照片或
         以數位檔方式(光碟片)送審。
      (2)送審立體及裝置作品,提供展出件數超過三分之一之
         照片或以數位檔方式(光碟片)送審。
      (3)動力機械裝置作品、數位化裝置及多媒體藝術參展作
         品,請以數位方式送審。
  (五)文字資料請以 A4 紙張繕打或書寫整齊(10份),外語部分請
     翻譯為中文,不符者一律不予受理。
  (六)為使審查委員能充份了解送審展覽之內容是否適合於本館展出 
     及藝術水準,申請單位應備齊所有相關資料,若審查委員認為
     根據所送之資料難以評定該展覽之藝術水準時,得請申請單位
     補齊所缺之資料後再議;經再議後仍不通過者,則無法同意於
     本館展出。
  (七)未通過審查者,所有送審資料請依約定時間自行到館取回,逾
     時本館概不負保管責任。
  (八)審查與通知:
     1.前項申請案件,由本館邀請藝術教育專家學者組成展品審查
      委員會辦理審查。
     2.審查通過後,由本館安排展出檔期,並函知申請者;審查未
      通過者,亦由本館函知申請者取回送審作品,逾期不領回者
      ,本館概不負保管責任,並由本館逕行處置,申請人或作者
      均不得提出異議。
  (九)付費與履行展出義務:
     1.申請展經審查通過者,應依本館排定之檔期,展出期間不得
      短於14天,亦不得逾 90 天。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者,應於展
      出前二個月通知本館予以取消,除有特殊原因,且當年度尚
      有檔期可資調整者,得予調整者外,概不得要求變更檔期;
      逾期通知或不通知本館者,三年內不得向本館提出申請,其
      已繳交保證金者,並應予沒收。
     2.依檔期天數繳交使用費(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算),每區每
      日使用費為新臺幣捌佰元。
     3.應於展出日 15 天前繳交使用費之 30 %作為保證金,如無
      違約事項,展畢後無息退還。機關、學校申請展出經審查通
      過者,其使用費及保證金全免。
     4.展出之請柬、海報設計、印製,作品之包裝、運送、保險及
      其他有關籌展費用,概由申請者自行負責、負擔。
     5.本館視實際情形,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至館簡報。

八、邀請展:
  (一)邀請展由本館邀請著名之藝術家、藝術團體及學校、機關辦理
     之。
  (二)邀請展出之對象,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擔任藝術相關課程教學並
      具有講師以上資格者。
     2.曾任省(市)級以上藝術展覽評議(審)委員者。
     3.曾任國際著名藝術展覽會之評議(審)委員者。
     4.曾獲全國美術展覽、教育部文藝創作獎前三名或邀請展者。
     5.藝術成就蜚聲國內外且見諸著錄者。
     6.具藝術教育功能之國際交流聯展及全國性專業藝術年度展之
      團體。
  (三)受邀請展出者需於約定時間內備齊作品清冊(含作品相片)連
     同有關資格證明文件送交本館查核,必要時,由本館提交展品
     審查委員會審議。
  (四)邀請展,本館為主辦機關,除作品由受邀者免費供展外,受邀
     者作品之包裝運輸、保險、簡介、會場布置及展出請柬、海報
     之設計印製事宜,由展出者與本館共同商訂處理之;受邀者亦
     勿須繳交使用費及保證金。

九、使用本專區辦理展覽,除上開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展出作品須經裝裱完善;未加裝裱者,不予展出。
  (二)展出之會場布置由展出者與本館共同研商決定後,由展出者自
     行負責,本館展示組協助之。展覽結束應恢復場地整潔,如有
     毀損並負賠償責任。
  (三)展覽場內除懸掛作品及其說明資料外,得於展出期間陳列花籃
     ,惟須注意清潔美觀及擺放位置;不得任意張貼與展覽無關之
     宣傳資料、放置與展出無關之物品。
  (四)展出者得將作品之題目及作畫意境以簡練語句加註,聯展得註
     明作者姓名、學、展簡歷。
  (五)所有展出作品、宣傳品、簡介或其他展出資料,其內容須經本
     館同意方能展出、使用。
  (六)請柬、海報及宣傳簡介由展出者擬定,經本館審查通過後始得
     製作,其費用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七)展出之宣傳由展出者負責。展出者欲舉辦記者會、茶會或剪綵
     ,請自行安排並知會本館業務承辦人員。
  (八)展出期間展出單位得派服務人員在場解說並維護作品,該服務
     人員須注意儀容、禮貌與服務態度。作品如有被毀損或遺失情
     形,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九)展出者應依本館規定及管理人員之指導使用場地,如未依規定
     致使人員傷亡或設備損壞者,展出者應負責賠償。
  (十)展品應於展出結束後三日內完成卸展並將場地復原,逾期本館
     不負保管責任。
  (十一)作品如有違背國策及善良風俗等情事,本館得拒絕展出;若
      有侵權行為,由作者自行負責,本館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十二)在本館申請舉辦之各項展覽活動,基於教育推廣,本館有攝
      影、錄影、出版、播放、宣傳、教育、推廣等非營利性使用
      之權利。
  (十三)場地排定檔期後,本館如遇有業務上之需要,得通知有關申
      請者或受邀者調整檔期。
  (十四)展覽期間展出之作品若有販售之需求,請洽本館文創商品辦
      理。

十、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依本館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