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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4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外國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1 月 16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專科以上學校教學品質,確保外國學生受教權益及學習成效,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外國學生,指於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就讀,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以下簡稱就學辦法)所定資格之學生。

三、學校應依國家政策、學校特色與科、系、所、院或學位學程教育目標,與就學辦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招生作業、課程規劃與執行,及協助學生課業學習與生活輔導。

四、前點所定招生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招生事務,除宣傳、推廣及協助學生辦理來臺必要程序外,不得委由校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並於學校招生網站宣示上開「未委外辦理」之相關事項。

(二)建立外國學生招生及申請網站,包括中文及英文頁面;網站應公告招生簡章、招生作業時程、入學語言能力門檻、財力證明基準、錄取資訊、學雜費收退費基準、學校獎助學金資訊及其他相關事項,並作為外國申請人繳交入學申請文件及諮詢服務之平臺。

(三)於境外招生宣導時,應向外國人說明招生簡章、審查標準、畢業條件、學雜費、每週工讀時數及其他相關規範,並將規範以中文與英文併列方式印製及提供之。

(四)入學許可,應由學校以紙本、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直接核發予外國申請人;入學許可,應以中文與英文併列對照方式呈現,並得提供外國學生母國語言版本。

(五)除國際專修部、新南向國際產學合作專班及招生法令另有規定之班別外,應依授課語言明定入學語言能力門檻;需具有華語文能力者,其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應達A2(含)級以上,需具有英語文能力者,其英語文能力測驗應達CEFR B1(含)級以上。

(六)辦理招生面試或審核報考資料時,應查驗外國申請人歷年成績單、年齡、來臺就學動機、個人或家庭經濟狀況、是否有來臺工作經驗、在臺家屬或親友、推薦學校或機構及其他相關事項等,並確認資料正確,以避免外國申請人來臺後失聯情形。

五、第三點所定課程規劃與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課程規劃,應有中文與英文對照版本。

(二)為強化學生華語文能力,應開設華語文課程,且不得作為通識課程之替代課程。

(三)授課之語言及使用教材語文,應與招生簡章所載授課語言相符。

(四)日間部課程修習時間,以週一至週五白天為原則,每日不得超過十節,且不得以短期密集方式完成全學期課程。

(五)學校聘任專、兼任華語學分課程教師,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具有本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具備「應用華語文學系」、「華語文學系」或「華語文教學學系」碩士或博士學位。

3、具備中國語文學及臺灣文學相關系、所碩士或博士學位,並取得本部所核發國內對外華語教學研習課程一百二十個小時以上證明文件。

(六)辦理校外實習課程事宜,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新南向國際產學合作專班外,校外實習,應依教學需求規劃,並與本國學生一致,不得為外國學生另行安排實習。

2、校外實習課程,應符合現行實習相關法令規定。

3、校外實習學分數及實習時數,應依課程核實設計,並具合理性;其修習時間,以週一至週五白天為原則。學生因故未能參與實習者,應採取替代方案。

六、第三點協助學生課業學習與生活輔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協助外國學生其適應校園環境、學習與生活之配套機制,例如雙師、華語課後輔導活動或學伴及其他相關輔導機制。

(二)以住宿於校內宿舍為原則,校內宿舍不足或學生個人因素,應協助其賃居校外,並落實輔導訪視。

(三)關懷外國學生工讀勞動權益,並辦理下列事項:

1、定期舉辦法令宣導及座談會,明確告知工讀與權益維護法令及措施。

2、主動關懷外國學生工讀情形,並定期追蹤學生是否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情事,並告知違反規定之懲處事項。

 

七、為確保外國學生受教權益及學習情形,本部得對學校進行外國學生受教權益查核;學校經本部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審核認定為專案輔導學校或預警學校,或有違反法令規定者,本部得列為優先查核對象。

八、前點查核,本部得邀集具教務或熟悉國際事務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專案小組為之;本部查核時,得要求學校提供外國學生之招生、課程、輔導及其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查核結果,發現學校就外國學生就學事項有辦理不善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本部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