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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0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第十
二條、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三條、高等教
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三條、身心障礙
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六條、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第十二條及身
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特訂定本
要點。

二、目的:

(一)增加大專校院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以下
簡稱甄試)、單獨招生科系之名額。

(二)鼓勵大專校院輔導入學後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協助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補助對象:

(一)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及轉銜工作經費:

1、專科學校:領有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國民中學以上教育階段之
有效鑑定證明,且領有就讀學校所發學生證者。

2、大學校院:領有本部或直轄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會核發之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之有效鑑定證
明,且領有就讀學校所發學生證者。

(二)補助招收身心障礙學生經費:學校招收經由身心障礙學生
甄試或身心障礙單獨招生入學,且領有就讀學校所發學生
證者。

(三)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之交通補助費:領有本部核
發之有效鑑定證明及就讀學校所發學生證,未於學校住宿,
並經學校評估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達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辦理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者,除空中大學及各公私立大
專校院附設空中進修學院之補助項目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其餘學校之補助分經常門經費及資本門經費二類,依下列
規定辦理:

1、經常門經費:包括人事費(即輔導人員費)及業務費(
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費、教材及耗材費、課業輔
導鐘點費、學生輔導活動費、會報經費、交通費、雜支
等項),依「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常
門經費補助基準表」(附表一)編列。

2、資本門經費:包括資源教室開辦費與行政事務及教學設
備費,行政事務及教學設備費每年補助一次,補助基準
詳如附表二「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資本
門經費補助基準表」。

3、補助比率:

(1)本部補助提供甄試招生或單獨招生身心障礙學生
就讀之學校經費及無法自行上下學身心障礙學生
交通補助費得免自籌款。

(2)本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
計畫經費,除免自籌款項目外,其餘各經費項目
最高補助比率為補助基準表所列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4、經費流用:

(1)有關經費之流用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學校之自籌經費應用於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並得
不限於本要點補助項目。

(二)學校當年度招收經甄試招生或單獨招生之身心障礙學生就
讀者,每一人補助經常門新臺幣二萬元,作為輔導身心障
礙學生工作所需經費。

(三)大專校院辦理特殊教育經費:

1、大專校院為辦理特殊教育,得編列計畫,經學校特殊教
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向本部提出經費申請。

2、本部得視審查結果,核定補助活動所需經常門及資本門
經費之補助比率及辦理期程。

    空中大學及各公私立大專校院附設空中進修學院之補助項目為
輔導人員費、面授手語翻譯費及學生輔導活動費,其補助基準詳如
附表三「空中進修學制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常門經費補助
基準表」。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程序及期間:

1、招收及輔導經費:

(1)各校一律上網申請,且應將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
資料於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鍵入本部特殊教育
學生通報系統,並於網路完成經費申請程序後,
下載列印申請表,逾時系統即關閉不受理申請。

(2)學生資料不得重複通報,其同時就讀不同學校者,
應擇一申請。各校通報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人數,
將作為各校本工作計畫經費之計算依據。

(3)各校每年度之申請案,應使用本部全國特殊教育
資訊網下載列印之經費申請表紙本,於每年十一
月三十日前函報本部(以郵戳為準);逾時送件
者,本部得依補助基準核算補助數額後,就應補
助經費再減百分之十核發。

(4)學校因上述經費不敷支應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
或有第五名以上資源教室輔導人員之需求者,得
於當年四月三十日前提出詳細需求分析(實施校
務基金學校應一併敘明第六點第三款專帳支應情
形)、經費用途規劃及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審查之會議紀錄,向本部申請額外補助經費,惟
當年度九月入學新生之額外特殊需求,不受上開
期限之限制。

2、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補助費:

(1)學校應於開學後邀請特教專家學者、醫師或物理治
療師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召開評估會議,
並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具經費申請表併前目
招收及輔導經費向本部申請。

(2)同一學生同時具有二個以上學籍者,以該生於特教
通報網通報之學校為準,不得於不同學校重複申請。

3、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經費:本項經費應依本部公告申請
注意事項及期限辦理。

(二)申請文件:

1、招收及輔導經費:

(1)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包括輔導人員前一年
度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時數紀錄)。

(2)經費申請表詳附表四及附表五,於本部全國特殊教
育資訊網申請並下載列印。

(3)學校審查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會議之會議紀錄。

(4)資本門申請項目應先由學校召開會議檢討現有設備
數量,並於申請表中提供會議紀錄及需求說明。

2、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補助費:

(1)學校評估會議之會議紀錄。

(2)經費申請表如附表八。

3、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經費:

(1)實施計畫。

(2)經費申請表。

(3)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

(三)核定程序:

1、第一款第一目之一、之二、之三及第二目依本要點經費補
助基準,核算各校經常門及資本門補助經費,並經本部審
查後,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定之。

2、第一款第一目之四不以經費補助基準表之計畫經費編列基
準為限,經本部審查通過者,另案酌予補助。

3、第一款第三目之本方案經費應報本部提出申請,經本部審
議通過後核定計畫及金額。

(四)因學校未完成申請、逾時送件或通報不實,致本部未予補助
或減少補助款額度,各校應自行支應所需之輔導經費並追究
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六、經費請撥及結案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補助經費請撥、支用、結報及結餘款等程序,應依本部補
(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計畫
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教育
部補(捐)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工作成果摘要表」(附
表六)、「交通費簽領清冊影本」、當年度經核定之「教育
部補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費核定表影本」
及當年度核定之「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補助費
申請表影本」辦理結案。

(二)本補助經費項目未執行或執行率未達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九
十者,應於結案時另附報告說明原因。

(三)實施校務基金學校之計畫經費如有結餘納入校務基金辦理者,
應設立專帳,日後得支應本要點「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
生工作計畫經常門經費補助基準表」或「空中進修學制輔導
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常門經費補助基準表」所定項目之
不足經費,並供日後臨時新增身心障礙學生個案、尚未通過
鑑定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或輔導人員薪資調整等經費使用。
如專帳之結餘款尚有不足,應由學校額外自籌支應,並納入
專帳支應情形記載。

七、補助成效考核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本部得視實際需要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員組成訪視輔導小
組至各校訪視輔導,以瞭解學校實際運作情形。

(二)受補助學校應備工作計畫各項目辦理情形成果報告,其中應
包含各該校身心障礙同學反映輔導情形意見之彙整、學生個
別化支持計畫、個案輔導紀錄及其他本部規定提供之相關資
料,以利本部訪視人員查核。

(三)為增進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適應與資源教室服務成效,本部得
專案委託辦理分區輔導,協助學校辦理各項身心障礙學生輔
導及服務工作。

(四)學校執行本經費期間,以本要點補助經費所聘輔導人員應辦
理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之工作職責事項,並應於單位網頁公告個
別職稱及業務內容,不得挪用於辦理非特殊教育業務。如有
挪用經費或人力辦理非特殊教育業務,經本部查證屬實者,
應全額繳回當年度補助款,且不得影響相關人員或學生之權
益,並由本部列入隔年各項經費補助之參據。

八、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考量學年度與會計年度間之差距,如當年度已依本要點申請
經費之學校,於該年度之下半年新學年度開始時因多招收身
心障礙學生而增加經費者,得於原補助經費中勻支。未依本
要點申請補助經費之學校,於下半年新學年度開始時始招收
身心障礙學生者,如當年度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仍有經費
使用之需求,為考量所有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得向本部申請
該校十月至十二月間所需之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費、
教材及耗材費、課業輔導鐘點費等經常門經費。

(二)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及個別化支持計畫,得由學生事務、
輔導單位或相關單位辦理,並督導資源教室或辦理單位負責
執行特殊教育及支持服務等事項。

(三)學校應召開會議審查下列事項,以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
發展:

1、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2、實施特殊教育方案相關事項。

3、提送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等相關事項。

4、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支持服務等相關事項。

5、身心障礙學生招生及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等相關事項。

6、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四)前款會議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召集人由校長指定學校一級
單位主管兼任之,並邀請特殊教育專家、學者及身心障礙學生
家長代表參加。

(五)輔導人員進用之規定:

1、輔導人員由學校進用之,並應簽訂相關契約以確保雙方之權益。
輔導人員之費用,本部採定額補助方式。學校聘用輔導人員時,
薪資應以契約訂定,不得低於「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
員注意事項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
準表」標準,並得配合政府調薪政策調整薪資。薪資及各類費
用(如勞保費、健保費、勞工退休金、加班費、其他津貼等),
不足之部分,學校應以自籌款補足,不得以雇主應負擔之相關
費用為由影響輔導人員之薪資。輔導人員之進用管理應依各該
校人事相關規定管理之。

2、前款依據基準如下:

(1)具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位之輔導人員,以相當六等三
階支薪基準起用之,並以晉級至七等七階為限。

(2)具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碩士學位以上或經教育
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碩士學位以上之輔導人員,以相當六
等四階支薪基準起用之,並以晉級至七等七階為限。

3、學校進用輔導人員應以特殊教育輔導相關系所畢業者為優先。
輔導人員於在職期間應參加本部委託各特教中心辦理之大專校
院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輔導人員特殊教育研習,每人每年最低研
習時數為三十六小時。輔導人員研習時數資料,應於年度計畫
經費申請時,一併報本部作為經費審查參據。

4、本部依本要點補助學校進用之輔導人員,以辦理身心障礙學生
輔導及資源教室業務為主,不得挪用辦理其他單位之業務。

5、輔導人員之特教研習時數,應於研習後自行至本部特教全國特
殊教育資訊網登錄。本部得視需要,請各校提報輔導人員相關
工作績效及參加專業知能研習紀錄供參。

6、各校輔導人員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及資源教室業務如有相關
行政缺失,應由各該校納入下年度是否續用該資源教室輔導人
員之參考。

(六)財產購置之規定:

1、學校於申請補助經費時,均應檢附設備清單,並註明其用途。

2、所購置財產,學校均應列入財產登記,加強管理及應用。

3、本部補助之教材及耗材費用不得直接發予學生個人使用,其購
置之教材及耗材應列入財產登記,加強管理及應用。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