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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3: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補助外國人士來臺短期研究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外國(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
  地區)人士來臺進行短期研究,藉此認識臺灣文化社會、增進我國與
  世界各國之交流及瞭解,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時未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外國籍博士生或博士後研究員。
  (二)前款所稱博士生,指於外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就讀
    博士課程之學生;所稱博士後研究員,指於本國或外國政府核准
    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取得博士學位後,於外國政府核准立案之
    學術機構或大學校院內,進行研究計畫。以具有論文、著作或其
    他出版品等具體研究活動計畫者為優先。
  (三)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申請時已在臺灣居住、居留、從事學業(包括實習)、授課
      或研究活動。
    2、最近五年內已獲取本計畫獎助金來臺進行短期研究。
    3、同時受領我國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提供之獎補助金進行
      研究計畫。
    4、在臺研究期間同時為我國各大學校院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 
      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

三、 研究期限及研究期間:
  (一)研究期限:二個月至六個月。
  (二)研究期間:以會計年度計算,並以每年三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十二
    月三十一日為原則。


四、名額:每年約二十人,視年度經費預算而定。

五、研究領域:來臺研究內容以與臺灣人文、社會科學、文化、藝術領域
  及其相關比較研究為限。

六、獎補助內容:
  (一)每月補助研究費博士生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整、博士後研究員新臺
    幣四萬元整。

  (二)提供獲選人由居住地至臺、澎、金、馬最直接航線之來回經濟艙
    機票一張,對亞洲、歐洲、美洲、非洲及大洋洲等五大洲別補助
    上限依本部規定辦理,超額部分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七、 申請人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表3份(如附件一)。
  (二)博士後研究員學位證書影本,博士生應提供在學證明及學分課程
    修畢等之證明文件。

  (三)推薦信二封以上,一封為所屬機關學校首長推薦(例如:校長、
    院長、系主任、研究所所長及其他機關、團體之首長);一封為
    相關領域之本國學者教授或專業人士推薦,如為博士生,應提具
    在學證明。


八、 申請方式及期程:
  (一)申請人應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文件寄抵日),檢附前點規定之
    文件,向欲在我國內從事研究之大學校院或本部所屬研究機構(
    以下簡稱部屬研究機構,例如漢學研究中心、國家教育研究院等
    )提出次年在臺之研究申請。

  (二)受理申請之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機構初核同意接受從事研究,應
    協助製作研究計畫中文摘要一份﹙A4紙一張﹚,於同年十一月十
    五日前函報本部彙整審核。

  (三)本部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審查結果通知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
    機構轉知申請人,結果同時副知申請人所屬國籍住、居所地之駐
    外館處。


九、審查原則:大學校院或本部所屬研究機構初核同意函報本部後,由本
  部送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三至五人書面審查,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
  依下列原則遴選獲選人;每位審查人員給分在七十分以上者,始得獲
  選(滿分為一百分):
  (一)申請人之發展潛力、個人傑出表現、執行計畫能力等,占百分之
    三十。
  (二)語文能力及研究機構在本領域之學術聲譽與適切性,占百分之三
    十。
  (三)研究計畫(包括主題、架構、研究方法、問題分析)之完整性、
    可行性與對其母國及我國未來發展之重要性等,占百分之四十。


十、獎助撥款及核(結)期程及方式:獲選人從事研究所在大學校院或本
  部所屬研究機構每年應依下列期程及方式,向本部辦理請款及核結(
  銷):
  (一)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備文檢附領款收據請撥獲選人同年經核定
    從事研究期間之研究費補助款,並於獲選人抵臺後次月起每月十
    日前,按月轉發獲選人。
  (二)在獲選人抵臺後繳交來臺機票支出證明、登機證明或機票票根後
    ,得備文檢附請款收據報本部請款。
  (三)在獲選人從事研究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備文檢送研究成果報
    告書二份(格式如附件二,包括研究論文、出版品等研究成果)
    及收支結算表等報本部辦理核結(銷)。
  (四)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重要規定事項:
   (一)獲選人部分:
     1、應於我國內立案之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機構進行研究,研
       究期間應積極參加我國內各項學術活動。
     2、核定來臺短期研究期間,未經所在研究機構同意,不得任
       意離境出國;如遇特殊情況,經研究機構許可得暫時出境
       ,出境超過十日者,停發當月研究費,不得申請保留。
     3、訪臺研究期間,不得從事有報酬之工作及同時接受我國政
       府其他機關或學校之獎補助。
     4、本部不提供獲選人住宿設施及研究室。
     5、應自行投保意外及醫療傷害保險,其保險效力及有效期限
       應包括於我國境內從事短期研究之期限,未投保者,來臺
       後不得領取研究費及機票補助款。
     6、提供虛偽、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除撤銷其獲選資格
       外,並應繳還已領取之研究費及機票補助款。
   (二)國內大學校院及部屬研究機構部分:
     1、同意外國人士於校內相關系所或研究單位內進行短期研究
       時,應適時提供獲選人相關協助,並依本部所定日程辦理
       獲選人研究費、機票款之請領及核結(銷)事宜。
     2、於獲選人來臺從事研究期間,發現獲選人所填繳之資料有
       虛偽不實情事,應即停發每月研究費,除即撤銷獲選資格
       ,並追繳已領取之研究費及機票補助款,同時函報本部備
       查。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