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原住民族教育品質,促進其發
展,並增進學術交流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大專校院)。
三、補助內涵:
(一)辦理原住民族研究發展之學術性活動。
(二)活動內容符合本部原住民族教育政策需要。
補助內涵符合本部其他補助要點規定者,優先適用各該補助要點規
定辦理。
四、補助原則:
(一)大專校院或民間團體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案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為上限。但受本部政策指示之工作計畫,不在此限。
(二)因本部政策規劃需求或有特殊或急迫之需要者,得經本部同意核准
其補助額度。
五、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
(一)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為主,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按實際需
求核給。
(二)民間團體或大專校院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且不得低於本部
核定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
學校之計畫型補助款上限,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
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每年一月至十月。但跨年度活動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程序:應檢具本部規定之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
憑),以正式公文向本部申請。
(三)申請文件:
1、檢附計畫經費申請表及實施計畫各一份,民間團體應另附立案證
明影本一份。
2、計畫內容應包括目的、現況分析、參加對象、辦理日期、地點、
活動內容(例如課程名稱、主講人等)、預估參加人數、進度、
經費概算、預期成效等。
3、申請資料不全、未依限補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四)審查方式: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至活動現場勘查或請申請
單位到本部說明。
(五)審查原則:
1、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就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果效益與經
費編列之合理性、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缺點
等進行審查。
2、受補助單位同一年度所辦活動性質相近者,每年補助以一次為限
。
3、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已獲本部其他單位補助。
(2)申請計畫內容不符本要點規定、內涵欠詳實,或未符合本部原
住民族教育政策需要。
(3)前一年度或前次本部補助計畫,未依計畫內容、補助經費項目
執行、過去辦理情形未依規定提報成果資料或未配合審查結果
辦理,或執行成效不彰。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預算規模變更、計
畫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回、計畫結報、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
,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視需要將連續補助之單位列為考核重點對象並辦理考查或抽
訪,以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作為以後補助之參考。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收支結算表送
本部備查,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三)成果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1、辦理日期、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及人數。
2、工作項目及執行概況。
3、執行成果(包括過程評價及結果評價)。
4、檢討及建議。
5、附件或附錄:得包括評價問卷、活動網頁內容、活動照片及活動
計畫書等相關資料。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及相關經費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事前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執
行之。
(二)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予以
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1、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2、拒絕接受訪視、查核或評鑑。
3、違反前款規定。
4、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
5、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三)受補助單位有前款各目情形之一,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
分並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部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