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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6 23:2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1.97年05月21日台國(二)字第0970081659B號函
2.101年11月07日臺國(二)字第1010200459號函修正
3.104年09月2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99694號函修正
4.107年08月0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86116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1 點



一、為落實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戶外教育,以擴充學生知識領域
  、增加學習體驗、整合學習效果、深化認識臺灣,特訂定本原則。

二、課程目標:
  (一)戶外教育為學校課程與教學之一環,依據國民中小學課程目標,以
    學校本位課程為主軸,結合領域教學及彈性學習課程,規劃系統性
    之戶外教育課程活動,據以實施。
  (二)戶外教育課程活動內容以學生學習為核心,增進自然與人文關懷、
    認識家鄉及愛護家鄉為主要目標,避免流於以旅遊玩樂性質為主之
    活動。

三、辦理次數:每學期以至少辦理一次為原則。

四、辦理地點:
  (一)以學校校園環境為起點,並以學生生活經驗為中心,把握由近及遠
    之原則:
    1.國小低年級:由校園及在地社區出發,延伸至在地鄉(鎮、市、
     區)。
    2.國小中年級:由在地鄉(鎮、市、區)出發,延伸至鄰近鄉(鎮
     、市、區)。
    3.國小高年級:由在地直轄市、縣(市)出發,延伸至鄰近直轄市、
     縣(市)。
    4.國中:由在地直轄市、縣(市)出發,延伸至鄰近直轄市、縣(市)
     及全國各地。
  (二)考量不同年級學生體能負荷,避免舟車勞頓影響學習效益。
  (三)避免至易發生危險地區,確保師生安全。

五、教學路線及活動設計:
  (一)安排認識公共機關(如鄉(鎮、市、區)公所、衛生所、警察局、
    消防隊、圖書館、法院、議會等),使學生認識家鄉,擴展個人視
    野,凝聚社區意識、啟發公共參與興趣。
  (二)配合課程內容,結合社教機構資源進行,如國立故宮博物院、國立
    自然科學博物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國
    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國立中正紀念堂、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職涯教育機構(中心)等藝文館所,以增加學習體驗。
  (三)整合走讀臺灣鄉鎮文史百科(包括鄉(鎮、市、區)歷史、地方人
    物、古蹟、地方產業、景點、動植物、地形、地質等主題)、教育
    部「在地遊學-發現台灣」一百條遊學路線資源(包括地方政府、
    學校、館所、農場、社區或地方文史資源)及獲補助之活化校園空
    間暨發展特色學校,透過城鄉校際交流,以強化認識臺灣及地方特
    色。
  (四)透過參訪漁市、海港、踏查海岸潮間帶地形、地質,認識河流、海
    洋生態、產業,參與海洋民俗或信仰活動等,以培養熱愛海洋之思
    想情感。
  (五)結合地方耆老、地方文史工作者或適當解說人員,編排深度知性學
    習之旅。
  (六)規劃適當體驗活動之設計,參訪農場、牧場及具有合法性之生態中
    心、戶外中心等地,認識風土民情、生態環境、人文特色、農民生
    活及其對社會貢獻,以培養愛鄉愛土情懷。
  (七)依教學路線及活動設計內容,蒐集相關資料,編印學習單或學習手
    冊,提供學生使用,以確保教學目標之達成。

六、教學實施:
  (一)結合相關課程並善用校園開放空間,實施戶外教育。
  (二)於校外進行戶外教育時,應依既定計畫及任務編組執行,教師應指
    導學生運用學習單或學習手冊,並依教學目標就學生學習表現進行
    評量。
  (三)於校外進行戶外教育結束後,教師宜結合校內課程,指導學生發表
    學習心得,以整合學習成果。

七、行政準備:
  (一)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校內之業務分工,宜請就可運用之人力進行任
    務編組,必要時可邀請家長共同研討,並依有關規定作有系統及邏
    輯性之規劃及處理,自訂標準化作業流程,切實作好各項準備工作
    以為遵循。
  (二)辦理前應考量節令氣候、交通狀況、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場館規
    模及教學資源等,結合課程設計及學習主題研擬周妥實施計畫,並
    將其列入學校課程計畫中送所轄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三)特別注意安全,膳食、住宿及活動場所應具合格建築使用執照、營
    利事業證等,交通工具租用請確依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
    應行注意事項擬訂具體作為,落實辦理,以確保教學活動安全。
  (四)事先查詢活動地區醫療服務及求救管道,如至外直轄市、縣(市)宜
    有護理人員隨行,倘人手不足,可商請具護理經驗、專長家長或志
    工協助,並備妥急救藥品。
  (五)除學校隨隊教師外,應鼓勵家長或志工參與或協助,並於行前確實
    了解行程路線及活動內容。
  (六)是否行前勘查,由學校視活動地點、路線及安全狀況自行評估辦理
    。
  (七)學校得視需要另行投保必要之平安保險。

八、請假處理:
  (一)戶外教育視為學校課程,事前應通知家長,學生如有疾病、身體孱
    弱或其他原因者,得依程序請假,不強迫學生參加。
  (二)學生因故未能參加者,學校應作妥適安排,不得拒絕學生到校。

九、緊急應變:
  (一)行前隨時注意活動地區天候及環境變化,如因天候等因素致舉辦活
    動可能發生危險時,應取消活動或延期舉辦。
  (二)落實行前安全教育,包括應遵守活動規定、安全注意事項、緊急應
    變措施、緊急聯絡電話及其他等事項。
  (三)教學進行時應注意天候、地形,配合氣象、災害防救單位警報發布
    ,遠離標示危險、公告限制進入或命其離去之地區。
  (四)戶外教育期間,如遇颱風、意外或緊急事故,應即採取應變措施,
    減低事故影響程度,並迅速與學校及相關單位連繫,尋求必要協助
    ,必要時應中止活動。

十、檢討改進:戶外教育結束後,得視活動情形召開檢討會,檢討本次活動
  優、缺點、改進意見及建議事項,做為爾後辦理參考。

十一、本原則未規定者,如經費來源、單位及人員分工與權責、採購程序、
   風險管理與急難處理及家長志工參與等,請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地
   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並得依權責因地制宜自訂補充規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