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健全本館停車場(以下簡稱
本停車場)營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館地下一樓、二樓及三樓汽車、機車停車場之營
運管理事項,包含:(一)值勤管理(二)開放時間(三)收費規定
(四)優惠規定(五)退費規定(六)票務管理(七)交通動線管理
(八)設備維護管理(九)環境清潔管理(十)其他有關管理規定。
三、本停車場管理權責單位為總務組,組主任擔任召集人,置管理員一人
、收費員二人,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召集人:綜理監督本停車場營運管理相關事項。
(二)
管理員:
1、
規劃辦理本停車場軟硬體設施有關管理事項。
2、
規劃辦理本停車場車位事宜有關管理事項。
3、
維護、管理及保養本停車場系統設備
4、
其他有關停車場管理事項。
(三)
收費員:
1、
辦理本停車場系統設備每日之用電啟閉。
2、
辦理檢視本停車場系統設備是否正常運作。
3、
辦理收款、繳款及填製日結帳表並點交確認無誤。
4、
其他有關票務營運事項。
5、
值勤人員卸勤時,應即時將現金及單據資料點交無誤,並
巡視停車場無異狀後方可離開。
6、
下班後應將收費系統、電腦、電器設備及關閉停車場出入
口鐵捲門。
四、開放時間:本停車場開放時間為平日星期二至星期日之08:00至19:
00,寒暑假期間為星期一至星期日之08:00至19:00。
五、收費規定:本停車場收費標準分為機車、汽車二種。
(一)
機車:計次收費,每車每次20元(不得隔夜)。
(二)
汽車:分為計時、月租及季租三種。
1、
計時:
․
․ 計時停車以每30分鐘15元為計費單位,未滿每30分
鐘以每30分鐘計,逾30分鐘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
․ 計時停車者,車輛應於每日19:00前駛離本停車場
,因故無法按時駛離,須至翌日08:00方得取車,
並依實際所停之時間核計停車費。
2、
月租:每部車每月收費3,500元。
3、
季租:
․每部車每季收費10,000元。
․為回饋本館所在地福佳里之里民,每部車每季收費
9,000元。
(三)
月、季租者配發停車證(酌收工本費100元)、停車感應卡及遙
控器(保證金1000元),於出入本停車場時使用,亦請妥為保管
,退租時請全部繳回並退回保證金。
(四)
月、季租者若要續租,請於租期滿前10天繳交下季租金,逾期未
繳者取消優先權,本停車場月、季租車輛數限制為100部,超過部
分不再受理,以先完成繳費手續者優先租用。
六、優惠規定:
(一)
憑身心障礙手冊及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2證須同1人,且
搭載身心障礙者於車內),可享當日免費停車4小時,每日限優惠
1次,逾4小時部分以半價收費。
(二)
來賓參加本館舉辦之會議、活動,可憑會議通知單或請柬免費停
車,來賓及場地使用工作人員亦可持停車票劵(扣)經組室主管
同意蓋組戳後,可免費停車。
(三)
本館志工可憑志工證免費依規定申辦停車證。
(四)
布置會場之裝卸貨車輛及工作人員車輛,請持經本館承辦組室核
准核發之場地使用申請表,以身分證明文件換持停車證入B1免費
停車,惟完成裝卸貨後請儘速駛離,並於駛離前至警衛室換回停
車證。
(五)
餐廳、超商或廠商之工作送貨車輛(工程車、貨車、垃圾車),
准許不收費進入B1停車區,但僅可短暫停留,以不超過一小時為
限,場地租用承商之停車需求請向業務承辦單位申請停車證。
(六)
員工及協力廠商之工作人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車輛(汽車)
以乙輛為限,停於B3停車時每輛每月酌收管理費300元正,並核發
停車證乙張,機車免收管理費。
(七)
車輛進場停車未達30分鐘離場者不收費,繳費後離場緩衝時間15
分鐘內不收費。
七、退費規定:
(一)
申請退費之種類:
1、
計時停車不退費。
2、
月租租用不足一個月時。
3、
季租租用不足一季時。
(二)
依退費起算日往後推計,逾月數者以月數退費,不足月數者以每
10日為計算單位,不足10日,以10日計算,若租期未滿退租時,
酌收工本手續費200元。
(三)
退費試算:若季租費用為9000元,實際只租用15日就辦理退費,
退費期間為二個月又15日,以10日為一個退費單位退1000元時,
則有7個退費單位,可退金額為7000元。
(四)
退費時請親自攜帶繳費收據或發票、身分及車籍證件至本館總務
組辦理,並繳回遙控器、停車感應卡及停車證。
八、票務管理規定:
(一)
停車票證(劵、扣、卡)之使用對象:
1、
臨時停車者使用停車票劵(扣)。
2、
月、季租者使用停車證、停車感應卡及遙控器。
(二)
停車票證(劵、扣、卡)出入停車場之使用規定:
1、
臨時停車者於入口處抽取停車票劵(扣)後,開始憑以計
時,始得入場。
2、
臨時停車者出場時,將停車票劵(扣)交由收費人員計費
並收費後,方得出場。
3、
月、季租者入場時,於入口自動柵欄機處,使用停車感應
卡感應後,柵欄升起,始能入場。
4、
月、季租者出場時,於出口自動柵欄機處,使用停車感應
卡感應後,柵欄升起,方能出場。
5、
停車證應放置於駕駛座左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便於辨識。
(三)
申請租用停車位請於週一至週五09:00~12:00及13:30~16
:30攜帶身分、車籍證件相關資料送本館辦理。
(四)
辦理或補發停車證酌收工本費新臺幣200元整,本館員工得免收
費用。
(五)
票款處理:值勤人員將所收款項結算後,由承辦人繳交出納並
請簽收(如遇假日,為考量款項安全,將交由票務組,出納洽
請銀行來館收款),出納核對發票、金額無誤後結繳本館專戶
,並填製黏貼憑證陳核。
(六)
臨時停車駕駛人遺失票劵(扣)時,應核對駕駛人行照、身份
證明無誤後,始可繳費放行出場,遺失票劵(扣)者,以停車
當日開始營業時間為收費起算時間。
(七)
月、季租者憑證停車,一車一證不得隨意更改、頂替、冒用,
違者經查屬實取消其停車權利,依情節輕重究辦(謊報遺失者
亦同),已繳交之費用概不退還,並自當日起按日(每日以計
時24小時)收費。
(八)
月、季租者申請車籍異動,請依規定填單送管理單位辦理。
(九)
月、季租者使用停車證、停車感應卡與遙控器,請妥為保管,
若有遺失時,停車證須賠償200元,停車感應卡300元,遙控器
500元。
(十)
本館各單位舉辦活動需提供停車空間時,需於活動前簽呈報請
同意,由總務組發給臨時停車證,憑證進入本停車場B1停車區
。
(十一)
無證違規停車者經權責單位人員上鎖者,領回時應提出證明
文件外,車主需繳款後,憑繳款單放行。勸告不聽之累犯,
移送政府有關單位處理。
(十二) 本館保留停車證所有權,並得依規定收回或註銷停車證。
九、交通動線管理規定:
(一) 請由士商路本館右側停車場入口處進入停車區(詳如附圖1),
車輛停妥後,再搭乘電梯(A、B電梯)或至1F利用電動扶梯至
各樓層參觀。
(二) 汽車請停於B3停車場(如附圖2),機車請停於B2停車場,禁止
停放B3停車場。
(三) 車輛進場時應開大燈減速慢行,並依交通標誌及標示方向行駛,
保持行車距離,將車輛車頭朝向車道停放及確實停入停車格內,
勿跨佔二車位。
(四) 車輛停妥後或取車時,請勿逗留嬉戲,儘速離開並請注意自身安
全。
(五) 月、季租者於開放時間外出入本停車場,請使用遙控器自行開啟
鐵門進出。
(六) 月、季租者請停放於B3藍色B區及粉紅色C區部分區域範圍,不提
供固定車位,並請利用J電梯(僅停靠1F、B1及B3)及電梯旁之迴
旋樓梯出入。
十、維護管理規定:
(一) 本停車場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 本停車場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機車有26個、汽車有8個專
用停車位。
(三) 將拒絕其停放,若有損壞場內設備或其他車輛停放者,則責由肇事
人負責賠償。
(四) 汽機車違規經上鎖無人領取者,自取締日連續公告三個月,逾期仍
無人領取者,一律移送政府有關單位處理。
(五) 停車場內禁止丟棄垃圾、堆放雜物、洗車、吸煙及除隨車之油箱外
禁放各類油品等行為。
(六) 本停車場僅供停車,對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車內請勿放
置貴重物品並嚴禁放置任何爆裂物或易燃物,如毀損本停車場內設
備、建築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 本館如有重要活動停車,臨時規劃,並隨時公告通知。
(八) 月、季租者如遇本館安全人員夜間巡察時,請配合出示證明文件。
(九) 月、季租者若發生下列情事,經勸阻無效,本館得逕行註銷停車感
應卡、遙控器,取消停車資格,且恕不退費:
1、
停車感應卡、遙控器轉借他人或複製經查屬實者。
2、
停車證需與原登記之車牌號碼相同,若不相符,視同違規車輛
。
3、
車輛請依指示停放於停車格內,如佔兩位者視為違規車。
4、
以任何物品佔用為固定停車格者,視為違規車輛。
5、
其他未能配合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者。
(十) 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之損害,本停車場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十一) 本館如因公務需要、緊急災害應變或有影響安全之虞時,需使用
或清理停車場時,由管理單位事先通知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將
車輛駛離或本館作緊急必要之處理措施,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不
得異議,且本館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十二) 本停車場服務專線請撥(02)66101234分機1505,停車場內另設有緊
急按鈕,於B2各處36只、於B3各處56只,有專人服務。
十一、本要點奉館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