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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6 13: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設置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
  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設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以
  下簡稱申評會人才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專家學者,應具備下列學歷及經歷之一:
  (一)具碩士以上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第三點各款所定領域
     實務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學士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第三點各款所定領域實務
     工作六年以上。

三、本要點所定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應
  具備下列專業資格之一:
  (一)法律專家學者:
     1、曾任或現任大學法律相關院、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專任及
       兼任教師。
     2、曾任或現任律師。
     3、現任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
     4、曾任或現任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或訴訟
       相關業務之公務員。
  (二)教育專家學者:
     1、曾任或現任大學教育相關院、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專任及
       兼任教師。
     2、曾任或現任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各該主管
       機關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熟稔學生申訴制度之高
       級中等學校校長或教師。
     3、曾任或現任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熟稔學生申訴
       制度之大學專任及兼任教師。
  (三)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
     1、曾任或現任大學精神醫療、心理、諮商輔導、社會工作、
       社會福利相關院、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專任及兼任教師。
     2、曾任或現任精神科專科醫師、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師或
       諮商心理師。
     3、實際服務於公立機關(構)、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與政
       府立案之兒童及少年權利、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並專任
       從事兒童及少年之諮商輔導、社會工作或培力工作者。

四、專家學者名單,得由下列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推薦:
  (一)中央機關。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全國或地方教師組織。
  (四)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
  (五)全國精神醫療、心理、諮商輔導、社會工作、社會福利、法律
     與兒童及少年權利相關團體。
  (六)各高級中等學校。

五、本部得委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組成審查小組
  ,定期辦理各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推薦之專家學者名單審查作業
  ,審查通過,並經當事人同意後,列入申評會人才庫。  
  各類專家學者如具備學生權利背景或專長者,應優先納入前項人才庫
  。  
  申評會人才庫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
  法之規定。

六、申評會人才庫之維護作業規定如下:
  (一)專家學者基本資料有異動或更正必要者,由當事人、推薦機關
     、機構、法人或團體通知國教署更新或更正。
  (二)申評會人才庫中之專家學者名單,由國教署公開於資訊網站。
  (三)國教署應定期更新人才庫之資訊。

七、專家學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申評會人才庫移除:
  (一)本人提出要求。
  (二)原推薦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撤回或撤銷推薦。
  (三)列入本部或其他機關之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證書或執
     業執照之處分。
  (五)經檢舉有違反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之情形,或其認定事實顯
     有偏頗,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者,並由審查小組審查確認。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