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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1:4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注意事項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為指導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
  ,俾維護學生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生:指參加學校辦理之課外活動或參加校外營隊活動,具有學籍
   之學生。
 (二)活動:指研修、集訓、體驗、參訪、見習、學術、娛樂、運動、藝
   文、休閒、公益服務及其他類似活動。
 (三)學生課外活動:指寒暑假、國定例假日或課後期間,學校僅就本校
   學生所辦理非課業輔導性質之活動。
 (四)校外營隊活動:指學生參加由業者於寒暑假、國定例假日或課後期
   間,全程於國內主辦,向參加學生收取費用之活動。
 (五)業者:指提供校外營隊活動之營利及非營利民間機構、學校、法人
   或團體。但學校,不包括受各該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辦理活動之承
   辦學校。

三、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禁止強迫原則:學生應依其意願自由參加;未成年者,並應經家長
   書面同意。
 (二)確保安全原則:學校應綜合考量各項因素進行妥適規劃,確保學生
   活動安全。
 (三)受益者付費原則:學校得因活動需要,向學生收取費用。
 (四)經費透明原則:學校因活動需要收取費用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四、學校應鼓勵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學生參加課外活動,
  並應依法令規定,視實際需要,對學生減免其相關費用。

五、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前,應訂定計畫,其內容包括日期、地點、行
  程、工作分配、活動設計、師資安排、交通方式、收退費規定、行前
  通知、安全維護、應變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經校內行政程序通過
  後實施。

六、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應優先由具有該課程專業證照或教學經驗之
  人員,擔任授課或指導人員。
  前項人員,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
  訪及查閱辦法之規定,辦理查閱及通報工作。

七、學校應定期宣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前,應與家長或師長充分討
  論,並參照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與業者簽訂契約,以維護學生基本權
  益。

八、學生於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時,學校應提醒學生及其家長注意下列契約
  締結及內容之相關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電話、住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團體或學校者,應記載名稱、負責人姓名、立案日期及字號(無立
   案者免記)、營隊活動主辦人姓名、電話、地址等聯繫方式;未成
   年者,應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電話、住居所
   。
 (二)營隊活動之活動期間、課程、膳食、住宿及交通方式。
 (三)活動費用金額、給付方式、活動費用包括之項目(如交通運輸費、
   住宿費、膳食費、遊覽費、保險費及報酬)、不包括之項目(如私
   人交通費、洗衣、個人傷病醫療費、個人另行投保之保險費);除
   約定項目外,業者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收取費用。
 (四)違約金之約定。
 (五)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依相關法令之
   規定。
 (六)學生、業者雙方因契約約定事項涉訟時,合意由學生住所或居所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七)學生與業者間之口頭約定應納入書面契約,且不得約定排除學生解
   除契約及終止契約之權利。
 (八)不得有營隊活動中突發或未能預防等原因,致學生受有損害時免責
   之約定。
 (九)不得載明廣告僅供參考、尚在接洽中、持續接洽中、再行通知或其
   他非確定性之文字。
 (十)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業者及營隊活動契約所載應履行之義務。

九、學校應提醒學生注意契約所定下列業者應負義務相關事項:
 (一)營隊活動如係可歸責於業者,致無法於預定日期開始者,業者應於
   知悉時,連同原因一併以書面或電子傳輸方式通知學生,學生得解
   除契約,業者並應返還已給付之活動費用;並應按書面或電子傳輸
   方式通知到達學生之時間及活動費用,依下列規定比率給付違約金
   :
  1、預定日期三十一日前通知:百分之十。
  2、預定日期二十一日至三十日前通知:百分之二十。
  3、預定日期二日至二十日前通知:百分之三十。
  4、預定日期一日前通知:百分之五十。
  5、未為通知者:百分之百。
 (二)營隊活動開始後,如係可歸責於業者,致學生無法完成其中部分活
   動者,業者應依同等條件安排其他活動代替;未安排者,業者應返
   還相關費用,並給付同額之違約金。
 (三)學生於營隊活動行程中發生疾病或事故時,業者應為必要之協助及
   處理;所生費用,由學生負擔。但業者對於學生意外事故之發生有
   故意或過失者,其所生費用,由業者負擔。
 (四)營隊活動開始後,學生中途因疾病或事故退出已排定之體驗、參訪
   或見習者,業者應返還學生未參加所節省或無需給付之費用;業者
   並應安排學生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並提供必要之協助,所生
   費用,由學生負擔。
 (五)業者因辦理活動相關所持有學生之證件、印鑑及相關資料,除供營
   隊活動申請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若因洩漏個人資料致學生受有
   損害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六)業者及其協辦單位,應指派具有辦理營隊活動能力之人員全程隨同
   服務及協助;其有違反法令或契約規定,致學生受損害者,應負賠
   償責任;協辦單位或履行輔助人責任,不得約定免除。
 (七)業者對於因履行契約所安排或委託辦理體驗、研修、住宿及其他協
   助執行之單位或人員之故意或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
   責任。業者就契約內未約定之事項對學生推薦安排者,亦同。
 (八)業者於營隊活動行程開始前,應就學生依契約所為之行程,依法令
   規定辦理保險。

十、學校應提醒學生注意契約所定下列學生契約責任相關事項:
 (一)學生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未依契約規定給付活動費用者,業者
   得解除契約,並得向學生請求給付不超過活動費用百分之十五之違
   約金;所收取費用超過違約金者,應返還之。
 (二)營隊活動開始前學生任意解除契約者,不得向業者請求返還已支出
   之活動費用;業者得解除契約,學生並應按書面或電子傳輸到達業
   者之時間及活動費用,依下列規定比率給付違約金:
  1、預定日期三十一日前:百分之十。
  2、預定日期二十一日至三十日前:百分之二十。
  3、預定日期二日至二十日前:百分之三十。
  4、預定日期一日前:百分之五十。
  5、未為通知或未到達活動集合地點:百分之百。

十一、學校應提醒學生注意契約所定前三點以外之下列事項:
  (一)未達最低開辦人數而得終止契約時,業者應於預定活動開始七日
    前,以書面或電子傳輸方式通知學生解除契約,並返還學生已給
    付之全部費用;如未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傳輸方式通知致學生
    受損害者,應給付學生依營隊活動所定費用百分之十以上之違約
    金。
  (二)營隊活動開始前,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
    履行約定之活動期間、課程、膳食、住宿或交通方式時,為維護
    營隊活動之安全及利益,業者得依實際需要,終止契約或變更上
    開活動項目。
  (三)業者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時,應將所有收取之費用返還學生;變
    更前款活動項目時,學生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業者應扣除已
    實施部分之費用,返還學生。其因變更而超過原定費用時,應由
    業者負擔,因而減省費用時,應將節省部分返還學生。
  (四)營隊活動期間,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履
    行約定之活動期間、課程、膳食、住宿或交通方式時,為維護營
    隊活動之安全及利益,業者得依實際需要,終止契約或變更上開
    活動項目。
  (五)業者變更前款活動項目時,學生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如因變
    更而超過原定費用時,應由業者負擔,因而減省費用時,應將節
    省部分返還學生。雙方同意終止契約時,業者應扣除已實施部分
    之費用返還學生。

十二、學校應提醒學生於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期間,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從事違法行為或活動,如竊盜、販賣或散播違法軟體、參加
    犯罪組織活動及網路違法事件等。
  (二)注意活動安全,如人身安全、活動場地設施裝備之安全、交通安
    全、性騷擾與性侵害之防制、菸害與藥物濫用之防制及其他相關
    事項。
  (三)檢視實際活動內容是否與口頭或書面契約約定相符。
  (四)遵守營隊活動主辦單位之規範及約束。
  (五)突發性危安事件之預防及處理。

十三、學校應輔導學生於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期間發生疾病或事故,或與業
   者發生履約糾紛時,得主動尋求學校協助;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
   予以必要之協助。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