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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5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原住民教育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及發展原
  住民族教育五年中程個案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提高技職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學習成就與增進就學及就
   業能力。
 (二)輔導具有藝術才能之原住民學生,施予計畫性藝術專長培育,使其
   充分發展潛能,以培植藝術優秀人才。
 (三)振興原住民民族文化,促進多元文化發展,並加強原住民民族文化
   認同,提升民族自信心。
 (四)提供原住民學生課業輔導、補救教學及原住民教學相關資源之蒐集
   整合。
 (五)本於機會均等原則,增進原住民學生學習成就,發展其潛能,以奠
   定良好之社會適應能力及培育更多原住民人才。

三、推展原住民技職教育:
 (一)補助對象:
  1、原住民學生人數一百人以上或占全校學生人數百分之十以上之科
    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
  2、原住民學生人數一百人以上或占全校學生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之
    職業學校(包括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技術型高級
    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
  3、經本部分區選定之原住民輔導中心學校。
 (二)補助項目:本部補助各校執行發展及改進原住民技職教育經費包括
   經常門及資本門,各校得就下列項目選擇辦理,經擇定之項目不得
   再向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
  1、配合鄰近或當地原住民文化及區域產業特色,設置專班或推廣課
    程,培育各類專技人才;其項目如下:
   (1)辦理原住民族語教學與相關活動及競賽。
   (2)辦理原住民傳統文化及藝術研習班。
   (3)配合地區產業特色與專業人才,辦理原住民學生職場培訓及實
     習。
   (4)配合地區原住民文化,整理傳統歌、舞與創作之展演及競賽。
  2、辦理各校與職訓中心或事業單位建教合作,加強技能專精訓練,
    提升學生就業能力;其項目如下:
   (1)與職訓中心或事業單位辦理建教合作計畫。
   (2)辦理原住民學生技能檢定輔導取得技能證照。
   (3)辦理原住民學生產業技能培訓,參加技能競賽,提升人力資源
     素質,藉以擴展就業管道。
  3、成立原住民社團,辦理生活、課業輔導與生涯規劃講座及社區活
    動,或辦理原住民人才返鄉輔導講座;其項目如下:
   (1)成立原住民社團推廣文化活動,辦理校際觀摩,增進學生多元
     學習機會。
   (2)辦理原住民生活與課業輔導及就業與升學之生涯規劃活動。
   (3)辦理補救教學及輔導教育,提供住宿生晚自習課業輔導。
   (4)辦理學生、家長與學校三方之親職教育活動及座談。
   (5)辦理中輟學生認輔輔導。
   (6)邀請原住民傑出人士到校演講或座談。
   (7)辦理原住民學生返鄉社區服務。
  4、辦理原住民學生就業參觀活動,認識企業工作信念與態度,及不
    同文化工作觀;其項目如下:
   (1)就業輔導及觀摩活動。
   (2)辦理畢業生就業追蹤、輔導及評估。
  5、開辦原住民傳統文化、技藝選修課程或學分班,並加強教師在職
    進修研習;其項目如下:
   (1)輔導學生重視自我族群傳統文化、技藝之傳承及創新。
   (2)聘請部落技藝教師開辦原住民傳統文化與技藝選修課程,提升
     學生認識原住民文化及傳授原住民技藝能力。
   (3)開辦原住民傳統文化與技藝能力之推廣教育學分班或課程,提
     供民眾學習原住民文化及技藝之機會。
   (4)辦理校內教師在職進修與相關原住民文化研習,鼓勵並獎勵發
     表研習相關之學術報告及研究成果。
   (5)辦理認識原住民文化、技藝之鄉土教學活動及參觀,融入相關
     學科教學。
  6、建置及維護原住民民族技職教育網站,提供網路學習資源,人才
    資料庫與就業、考照及升學等相關資訊;其項目如下:
   (1)建立與維護原住民民族技職教育網站,連結各技職學校,提供
     網路學習訊息及查詢各校辦理原住民技職教育成果。
   (2)擴充原住民族教育網站內容,建置原鄉資源及提供就業服務資
     訊。
   (3)強化網站功能,結合地區原住民文化特色及資源,辦理多元文
     化交流活動。
   (4)辦理原住民技職教育作品展覽、樂舞創演等成果展。
  7、分區選定原住民中心學校,辦理原住民文化講座、深耕研習、技
    藝能力及作品展覽、樂舞創演等相關活動,促進該區原住民技職
    教育發展,並配合評鑑輔導。
  8、推展各校教育特色,充實其相關教學設備及設施(資本門)。
 (三)  補助基準:
  1、技專校院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者至少應編列計畫總經費百分
    之十五之計畫配合款;職業學校以全額補助為原則。各主管機關
    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
    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計畫型補助款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
    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
    一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八;第二級者,相對配
    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六;第三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
    百分之十四;第四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二;第
    五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
  2、本部補助各校經費分為基本補助及計畫補助,基本補助包括原住
    民學生數、原住民學生住宿與全校學生住宿比例,計畫補助包括
    計畫內容及學校績效。
  3、前款各目推動項目經費補助基準如下:
   (1)第一目至第六目:基本補助占年度預算百分之五十,計畫補助
     占年度預算百分之五十。
   (2)第七目:由本部分區選定原住民輔導中心學校以計畫補助為限
     。
   (3)第八目:基本補助占年度預算百分之五十,計畫補助占年度預
     算百分之五十。

四、推展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教育:
 (一)補助對象:各高級中等學校。
 (二)補助項目及基準:
  1、一般課業輔導,就學校內原住民學生成績表現良好者實施加深加
    廣之學習,學習落後者施予補救教學,並應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
    原住民學生課業輔導實施計畫,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學生
    人數及補助基準原則如下:
   (1)十四人以下,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十五人至二十四人,補助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3)二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4)四十人至六十九人,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5)七十人至九十九人,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6)一百人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每增加一百人以內,以增加補助
     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2、原住民教育班:補助開設原住民教育班開辦費及外聘教師鐘點費
    ;外聘教師鐘點費每節補助新臺幣四百元。
  3、一般教學設備經費:針對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五十人以上學校,或
    原住民學生數達學校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學校,補助購置設備
    ,以供不同族群學生使用。
  4、實施原住民教育活動及訪評工作:
   (1)教育活動包括教師與學生研習、振興原住民族語言、學習傳統
     文化、藝術、科學教育、推廣原住民族社團及兩性教育等相關
     活動。
   (2)由本部擇定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原住民學生數達
     學校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學校辦理。
  5、補助基準:各主管機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計畫型補助款按各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
    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
    八;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六;第三級者,
    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四;第四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
    最低為百分之十二;第五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
    。
 (三)申請程序及審查原則:
  1、一般課業輔導費:
   (1)申請程序:
     各校提出申請時,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原住民課業輔
     導鐘點費申請表(附件一)及原住民學生名冊(附件八)向本
     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由本部依前款補助基準予以審查,預定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核發完竣。
  2、開設原住民教育班:
   (1)申請程序:
     由各校依其學生結構及資源條件,檢具原住民教育班設置計畫
     (附件二)先送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並簽註意見後,於每
     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由本部邀請訪評委員組成專案小組辦理實地訪評,並就學生結
     構、教學設備及環境、施教重點、課程安排、師資及經費來源
     等各方面審慎評估後核定之。
  3、原住民教育班外聘教師鐘點費:
   (1)申請程序:
     補助對象以本部核定設置原住民教育班之學校為限。各校提出
     申請時,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原住民教育班外聘教師
     鐘點費申請表(附件三)向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由本部依前款補助基準予以審查,預定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核發完竣。
  4、一般教學設備經費:
   (1)申請程序:
     各校提出申請時,應檢具申請計畫表(附件四)、基本資料表
     (附件五)、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執行情形報告表(附件六)、
     購置設備項目表(附件七)及原住民學生名冊(附件八),併
     同上年度辦理原住民教育推展之成果資料(包括相關活動之報
     告及照片、曾獲補助購置教學設備之清冊及照片等),先送各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並簽註意見後,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向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a、補助項目包括基本補助及計畫補助,各占年度預算百分之
       五十。
     b、基本補助由本部依各校提報之基本資料表,逕依計分基準
       評給分數,計畫補助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依各校提報辦理
       原住民族教育執行情形報告表審核後評給分數。於加總二
       項分數後,再依學校申請項目、數額及當年度編列預算分
       配予申請學校。
     c、預定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審查作業。
  5、原住民教育活動及訪評工作:
    由本部視各年度實際需要及編列預算情形,依前款補助基準擇定
    學校提報計畫後,逕予審查後核給經費。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之學校應切實依下列規定配合執行,違者次年不予補助:
  1、依本部分區輔導之規劃,積極配合各項工作。
  2、技職校院應於首頁建置「原住民技職教育網頁」,並應定期報導
    學校辦理原住民教育計畫實施內容與成果,隨時更新資訊。
  3、應積極參與本部所推動之各項原住民教育研習及宣導活動。
 (二)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查有不實,補助款應予
   追繳。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納入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校
   應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四)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案,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依學校執行成果辦理專案審查及評鑑,其結果將作為次年度審
   查補助之依據。學校應辦理教學成果發表會或教學觀摩研討會等活
   動,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原住民族專家及教育學者赴各校實地
   訪視,督導各校辦理原住民教育計畫。
 (二)經核定受補助之高級中等學校,列入視導項目。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