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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0:0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校園安全維護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活動要點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一、目的:為強化校園安全維護、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並致力減少校園霸
  凌及人為災害等事件發生,促使實務工作有效落實,進而提升自我防
  衛安全意識、加強藥物濫用防制知能,並增進災害應處能力,以建構
  友善校園之目標。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學校。
 (二)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託代管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各直
   轄市、縣(市)聯絡處經費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經費代
   管學校)。
 (三)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設立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
   (以下簡稱大專校院資源中心)。
 (四)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五)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

三、補助範圍:補助對象各項防處措施(包括高關懷學生輔導)、教材研
  發、教育訓練、文宣製作、活動宣導、相關績優表揚具引導及建立優
  良教育宣導典範模式之正面積極影響者(如校園安全維護及減少人為
  災害、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及防制校園霸凌等)。

四、補助原則:
 (一)地方政府申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
   辦理,並依地方政府之財力分級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
   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其中第一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
   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
   ,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九;第
   五級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二)經費代管學校及大專校院資源中心申請補助,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
   助。
 (三)各大專校院申請辦理「第三級學生輔導-高關懷學生輔導」,經本
   部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對地方政府所屬學校之補助,依第一款規
   定辦理。
 (四)各級學校辦理校際活動及推廣社區宣教,以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
   ,對地方政府所屬學校之補助,依第一款規定辦理;經審核同意後
   ,每年度合計補助金額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五)經政府立案人民團體申請補助,以辦理校園巡迴宣教及推廣地區活
   動為主,採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每年度合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三十萬元為上限,不得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五十。
 (六)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同一計畫已向本部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
  2、未經本部核准,有販售、廣告等營利行為及募款活動。
  3、前一年度辦理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期限函報本部辦理核結。
  4、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補助之情形。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地方政府、經費代管學校及大專校院資源中心依本部工作重點,
    以年度計畫方式提出申請,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本部審
    查;其他專案性質活動得個案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2、各級學校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活動計畫書及經費
    預算表,向本部提出申請。每年申請補助以二次為限,且每年十
    月十五日以後不再受理申請。
  3、民間團體應備齊相關申請資料,於申請期限內以書面(以郵戳為
    憑),向本部提出申請,每年以申請二案為原則,申請分三個時
    段受理。
   (1)每年一月至四月辦理之活動,至遲應於前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向本部提出申請。
   (2)每年五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至遲應於當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
     本部提出申請。
   (3)每年九月至十二月前辦理之活動,至遲應於當年八月三十一日
     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4、地方政府所屬學校之申請案,其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應由地方
    政府審查後陳轉本部為原則;另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本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審查後陳轉本部為原則。
 (二)審查作業:
  1、地方政府、經費代管學校、大專校院資源中心及各級學校申請案
    受理截止後,由業務單位進行初審,決定各案之審核結果及補助
    額度,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進行書面或會議審查,必要時得
    邀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計畫內容。
  2、民間團體補助案,於前款第三目所定申請期間截止後,由本部依
    行政審查、交審查會議或送專家學者審查後核定。審查內容應包
    括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缺點等之分析。


六、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對象應於指定期限內,備文檢附領據
   函報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計畫執行。
 (二)請撥、變更計畫預算規模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受補助單位經費收支結算表,應列明所有補助單位及
  金額;活動成果報告應包括下列資料(封面加註單位全名、活動名稱
  、活動起訖時間及地點):
 (一)成效及檢討(以文字具體陳述)。
 (二)辦理活動佐證資料,如海報、傳單、公文、邀請卡、上課研習簽到
   簿、附日期之活動照片及參加人數等。
 (三)本部原核定之活動計畫書。

八、其他:
 (一)宣教活動實施對象以學生及社區青少年為主,學生法定代理人及一
   般民眾為輔。
 (二)申請時應檢具公文、活動計畫書及本部經費申請表(人民團體另應
   檢附立案登記證書),向本部提出申請;另主辦單位如向參加人員
   酌收費用,應於計畫中載明收費額度及其在總經費中所占比率,並
   不得將本部列為指導單位。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予以
   撤銷或廢止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經本部通知
   限期繳回補助款,屆期不繳回者,本部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1、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2、拒絕接受訪視、查核或評鑑。
  3、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
  4、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
  5、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四)補助範圍之細項調整或其他未盡事宜,另依本部相關函文及計畫辦
   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