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厚植優質師資人力,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
發展各領域教材教法人才培育能量,推動實施領域教材教法人才培育
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領域教材教法臨床教學實踐研究及研
究學術論文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師培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
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二)領域教材教法:指師培大學為師資生所開設有關領域、群科課程設
計、教材教法及學習評量之教育實踐課程。
(三)臨床教學實踐研究:指師資培育之大學教師以前述領域教材教法內
涵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班)以及幼兒園等場域實
施臨床教學實踐研究,藉由課程設計、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
運用、評量工具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之研究方法驗證成效之歷程
。
三、補助類型:
(一)領域教材教法臨床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以下稱第一類研究計畫):
1、申請對象: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申請學校)。
2、計畫主持人為申請學校師培學系或中心之現任專任教師、編制外
專任教學人員,或於一般學系開設教材教法課程且具備下列資格
之一:
(1)獲具本部核發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證書之教師。
(2)獲具本部核發講師證書,具有教學成果對外發表或曾獲校內外
與教學成就相關獎項之教師。
(3)獲經學校聘任為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
3、本款第二目所稱之專任教師、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
(1)專任教師,指符合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聘任專業
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規
定所聘任之人員。
(2)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指由專科以上學系遴聘符合法令規定資
格,並全時任職,按月支給薪酬之非編制內專任教學人員。
4、符合本計畫主持人資格者,得參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學科
領域(如: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
技、健康與體育等)、跨領域、全民國防領域、自主學習等與十
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重要議題或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於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特教學校(班)以及幼兒園等場域,進行課程設
計、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運用等方式,採
取適當之研究方法驗證成效之歷程。
5、領域類別與計畫主題須以教材教法之研究及創新為主,且同一計
畫內容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獲本部其他單位或其他機構(包括非
本部政府機關及學校)補助者,需擇一請領,不得重複補助。
(二)領域教材教法研究學術論文獎勵(以下稱第二類論文獎勵):
1、申請對象:具備國內大學在學學籍之博士研究生、博士後研究人
員或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師資培育大學專(
兼)任教師(含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
2、以師資培育與教師專業發展相關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
材教法研究與創新為主題之公開發表正式論文。
3、申請者須為申請論文之第一作者,申請獎勵之論文於本計畫徵件
截止日前三年內完成,並應發表於具名、全文審查機制,且能公
開使用之學術期刊之正式論文。
四、申請作業:
(一)申請方式:
1、原則每年於七月至九月期間辦理計畫與論文徵件,相關徵件作業
另行公告。
2、符合前點各款補助申請條件者,申請件數以一件為限,並應於本
部公告徵件截止期限前依徵件作業規則提出申請,逾期或申請不
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二)計畫執行期程:本計畫採一次核定,為一年期補助計畫,執行期程
依本部公告徵件規定為準。
五、經費補助原則:
(一)依各領域類型核定補助經費,未有符合審查標準之計畫,得決議從
缺。
(二)第一類研究計畫:
1、本計畫除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規定,
本部對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外
,採全額補助,且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有重複補助情形,應予
追繳全部補助經費。
2、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學科或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領域
(類別)區分,每案至多補助二十萬元。
3、得編列人事費及業務費,人事費不得超過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六
十,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編列一名計畫主持人,經審查通過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
核給計畫主持人費,另得編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現場教師
協作所需之相關費用,並以補助講座鐘點費、指導費、諮詢費
、撰稿費及教材教具材料費等項為原則。
(2)不得聘用專任行政助理。
(3)聘用學生擔任本計畫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專科以上
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及專科以上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
障指導原則辦理。
4、申請學校得編列行政管理費,用以協助督導計畫之執行,支付教
師參加專業成長工作坊、成果交流會、研討會等相關辦理教學實
踐研究活動所必須支出之費用。
(三)第二類論文獎勵:依審查結果核定獲獎名單並核予獎勵,每件至多
補助五萬元。
六、審查作業及結果公告:
(一)由本部依第三點補助類型,分別邀請各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
,召開審查會議,並依各領域類別進行審查。
(二)審查重點由本部依本要點宗旨,以及按各計畫類型補助重點進行審
查,相關審查項目另依徵件暨審查作業規劃辦理。
(三)審查結果公告:
1、以審查作業受理申請截止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為原則;必要時,得
予延長。
2、第一類研究計畫:依審查結果經本部核定後公告,計畫申請人須
簽核執行同意書,提供研究倫理審查資料,並依審查意見修正計
畫內容及經費等程序後始得執行;未獲通過之計畫不得提出申覆
。
3、第二類論文獎勵:審查通過之論文需經論文比對,併同複審結果
經本部核定後公告獲獎名單。
七、執行考核:
(一)獲本部審查通過者,原則應配合計畫成果分享與推廣、研究成果摘
要公開、出席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規劃之活動,以及參與
諮詢、座談或成果交流等教師專業社群活動。
(二)實際參與成果交流情況將納入後續申請計畫審查之參考。
(三)第一類研究計畫成果報告,申請學校應於執行期滿後二個月內放置
圖書館、或以機構典藏方式將教學實踐研究成果電子檔編目儲存,
並對外公開及提供查詢調閱;涉及專利、其他智慧財產權、於國內
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
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得延後公開,並以
計畫執行期滿日起算二年為限。但情形特殊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
此限。
八、計畫審查中或核定後經指出涉有學術倫理,且有具體事證者,依下列
各款規定處理:
(一)未獲本部審查通過者:由學校查處,確認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應依校內或相關規定為適當之處置,並將處置結果函報本部。
(二)獲本部通過者:由學校或本部審議,確認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得按情節輕重作成下列全部或部分處分建議:
1、書面告誡。
2、停止申請及執行補助計畫一年至十年,或終身停權。
3、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費用。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獲本要點補助之項目不得向本部其他單位、其他機構(包括非本部
政府機關及學校)重複申請補助。
(二)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計畫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應提修正計
畫函報本部核定後辦理。
(三)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應自行籌措財源,本部不受理追加補助數
額;補助經費之運用與補助用途不符、重複補助或違反相關規定者
,本部得限期要求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
分已撥付之補助款。
(四)第一類研究計畫主持人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因赴國外短期研究、自
原計畫申請學校離職、借調至他校或政府機關、退休,以致無法執
行研究計畫或資格不符第三點規定等因素,所屬學校應停止計畫之
執行,並將未執行款項及行政管理費用繳回本部。惟前開赴國外短
期研究或借調教師仍可繼續授課且不影響計畫執行者,並報經本部
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第一類研究計畫中涉及以個人或群體為對象,使用介入、互動之方
法或使用可資識別特定當事人之資料,而進行與該個人或群體有關
之系統性調查或專業學科之知識性探索活動者,應於計畫執行前檢
附對於研究參與者招募方式及告知同意內容之相關文件。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等相關法令規定或審查會議決議辦理。
十、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